我国如今已正式步入老龄化社会,家庭养老负担以及老年人权益保障等问题日益凸显,人们从过去只注重经济物质上的赡养,转变为更加关注精神层面的陪伴,“常回家看看”也被写入《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赡养父母、孝敬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民法典规定的赡养义务是指晚辈直系血亲对长辈直系血亲的生活供养与扶助。但是,如果有的父母未尽抚养义务,那么他们能否在年老的时候要求子女履行赡养义务呢?接下来我们通过一则案例探讨这个问题。
男女双方于1995年在广州登记结婚,1996年生育一女。在生育女儿后,女方便悄无声息地回到了甘肃老家生活,并且拒绝与丈夫还有女儿见面,导致女儿从小在缺少母爱的环境下成长。2016年,双方协议离婚,此时女儿已年满20周岁,并且步入社会参加工作了。2020年,女方因病前往广州求医,此时女方想起了女儿已经成年并且有自己的工作收入了,所以便联系上女儿,要求其履行赡养义务,每月至少要给2000元赡养费。女儿认为自己从小在缺乏母爱的环境下成长,母亲根本没有尽到抚养的义务,所以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在被女儿拒绝后,女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女儿履行赡养义务。女儿则辩称自己的母亲并没有尽到身为母亲对子女的养育义务,而且她完全有劳动能力,并不存在生活困难的情形,所以女儿认为自己无需履行赡养义务。
法院审查认为,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权利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在本案中,原告虽体弱多病,但并未达到失去劳动能力的程度,生活完全可以自理。另查明,原被告两人虽为母女,但是却长期分离,只有母女之名,没有母女之实。所以,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由此可知,成年子女对父母赡养义务的发生须满足两个条件:第一,父母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一般指的是父母因年老、疾病、残疾等原因无法从事体力或者脑力劳动,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无法以自己的收入或者财产维持生活。第二,成年子女有经济负担能力,若成年子女自己的生活也无法保障,则更不用说履行赡养义务了。
所以在上述的案例中,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主要依据是原告没有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完全可以自理,并未达到生活困难的标准。如果原告因病重缺乏劳动能力,导致生活困难,即使未尽抚养义务,被告身为女儿也要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义务的履行不会因为被赡养人婚姻状况发生变化,例如离婚、再婚、丧偶而终止。不仅如此,赡养义务的履行还具有强制性,不得附加任何条件,不得以父母未履行抚养义务为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更不得以放弃继承权为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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