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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夫妻一方在不同情形下“撤销房产赠与”效力规定及权威解读

作者:王雨露离婚律师时间:2022年08月2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948次举报


编者按:民法典关于撤销赠与有一般性规定,实践中,处理夫妻间在婚前、婚内及离婚后关于撤销房产赠与问题时,既要遵守民法典的规定,有时还可参考最高法院判例、最高法院民一庭的有关意见。

本文结合《民法典》,以及最高法院民一庭编著的《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年8月出版,以下称“婚姻家庭编理解与适用”)《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年12月出版)第82辑、《民事审判实务问答》(法律出版社2021年7月第1版)中观点,试着对有关规定、观点进行梳理,供读者朋友参考。
一、房产赠与人撤销赠与的一般情形
(一)任意撤销权——民法典第658条
民法典第658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这是法律关于赠与人任意撤销权的规定。据此,当不动产权为变更登记到受赠人名下前,房产赠与人可行使任意撤销权,撤销房产赠与;而当房产办理到受赠人名下后,根据不动产权属登记原则,此时房产已依法属受赠人所有,赠与人非法定原因不能行使任意撤销权撤销房产赠与。
最高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在《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82辑中认为,夫妻一方将个人房产约定为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该约定属于婚内其他财产约定,赠与人在产权变更登记之前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
(二)法定撤销权——民法典第663条
民法典第663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民法典第664条规定,“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根据上述规定,当房产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或者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或者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时,房产赠与人可行使法定撤销权,撤销房产赠与。当房产赠与人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房产赠与。
(三)法定撤销权与任意撤销权的区别
最高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在《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中认为,两者的法律依据和适用条件不同:行使任意撤销权的依据是民法典第658条,条件是赠与房产的产权未发生转移,不适用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行使法定撤销权是基于法定事由,依据是民法典第663条第1款,只要具备前述三项事由,不论赠与合同是否经过公证证明,赠与的财产是否已交付,也不论赠与是否属于社会公益和道德义务性质,享有撤销权的人均可以撤销赠与。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法律后果不同:行使任意撤销权的后果是,生效的赠与合同从此失去效力,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解除,赠与物的所有权不变,受赠人的履行请求权也随之消灭;而行使法定撤销权前,赠与物的权利往往已经发生转移,此时赠与人可以要求受赠人返还赠与的财产。
本节小结:
1.民法典第658条是关于任意撤销权的规定,根据该条规定,在不动产权变更登记前,房产赠与人可行使任意撤销权,撤销房产赠与。
2.民法典第663条是关于法定撤销权的规定,根据根据该条规定,赠与人在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义务等3种情形下,可行使法定撤销权,依法撤销房产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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