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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结婚,彩礼可以要求返还吗?律师看这3种情况

作者:王雨露离婚律师时间:2022年07月1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28次举报


 案例简介:


刘某与周某2018年通过网络自行相识,2019年双方确立了恋爱关系,并在2019年5月至2020年4月份期间,双方共同租住在北京市某个小区。
2019年11月10日,刘某及其父亲到周某家中与周某父母商量二人婚事并举办订婚仪式,同日刘某父亲向周某转账21800元,并给了周某2000元的“改口费”。
后双方因感情不和而分手,未能办理结婚登记。因此刘某要求周某返还上述财产,但未果,故刘某将其诉至法院,要求其返还上述财产。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刘某及其父亲以结婚为目的向周某支付的23800元应当认定为彩礼,因双方未能登记结婚,故周某应当依法将该款项予以返还。
但考虑到双方在恋爱期间处于同居状态,在同居关系期间存在共同开支的情况,故酌情判定周某向刘某返还15000元。


 律师观点:



结婚给付“彩礼”,是我国传统的婚嫁习俗之一。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彩礼的数额也在不断提高,小到几千块金银首饰,大到上万元的现金,甚至是几十万的汽车、房子,彩礼已逐渐成为一种甜蜜的负担。
那么,一旦双方最终不能缔结婚姻时,就会像上述案例一样因为彩礼的处置问题产生纠纷,近年来因返还彩礼诉诸法院的案件也屡见不鲜。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收到的彩礼是否应当予以返还?如果予以返还,又该按什么比例返还呢?
关于彩礼的性质,我国法律并无明确规定,一般认定为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根据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却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上述案例即属于本条规定的第一种情形。
首先,刘某父亲向周某给付的23800元,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该款项的性质依法应当认定为法律概念上的彩礼。但由于现在双方分手,未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故对于该符合彩礼性质的款项,周某应当返还。
其次,对于彩礼是否应当全额返还的问题,司法实践中,法官通常会考虑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彩礼数额、当地风俗习惯、彩礼的实际用途及双方的过错程度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及返还的数额。上述案例中,法官就考虑到了双方已将部分彩礼用于同居生活的开支这一因素,故酌情确定由周某返还部分彩礼。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上述案例中双方已举办了婚姻仪式并且同居生活,但是由于刘某拒绝登记结婚,导致不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则对于该款项,周某可不予返还。
综上,若双方未能办理登记结婚,收受彩礼一方是否应当返还彩礼以及返还彩礼的数额,应当根据个案的实际情况予以认定,不宜一概全额返还。

法律依据: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来源网络,侵权必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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