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雨露离婚律师 00:00-23:59
王雨露离婚律师
让每一段婚姻善始善终——用情与理的交融,给您最好的婚姻家庭解决方案。
17707310107
咨询时间:00:00-23:59 服务地区

夫妻之间婚内借款,离婚时如何处理

作者:王雨露离婚律师时间:2022年07月07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144次举报


案例重现

甲男:亲爱的老婆大人,给我50万呢,有急用。

乙女:啥用?

甲男:你看现在股市多红,我要开始投资股市,从此走上人生巅峰。

乙女:哼,股市有风险,我不同意的。

甲男:那算我借你的,给你立字据打欠条。

乙女:好吧,就算你个人借款,是赚是亏与我无关。

于是,甲男向乙女出具欠条:今欠乙女50万元整,应于2017年9月1日前还清。”乙女同日通过银行向甲男转账50万元。2019年,甲男与乙女协议离婚,离婚时甲男并未归还该款项,双方亦未就该款项进行处理。后乙女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甲男返还50万元借款并支付相应利息。


法院判决:


一审结果

一审法院结合欠条、转账记录等证据,认定甲男与乙女之间存在借款关系,甲男应当向乙女返还借款,但应扣减借款中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甲男返还借款25万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甲男与乙女均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


二审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乙女提供欠条、转账支付记录等证据证明借贷法律关系的存在,甲男亦认可证据真实性,据此可以认定双方存在订立借款合同的合意,且款项已实际支付,双方存在真实借贷关系。甲男仅以欠条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署否认双方的借贷关系,不能成立。另,甲男上诉主张其借款炒股系用于夫妻共同投资故无需归还,但未能举证证明,且甲男陈述其系因乙女不愿意将款项给其做股票生意方才出具欠条,故法院认定涉案款项系用于甲男个人投资。乙女上诉称出借款项来源于其婚前个人理财收益,但基于金钱具有非特定物的特点,其提交的银行账户流水仅能证明其结婚时具有相应的财产能力,尚不足以证明涉案借款系来源于其个人财产,法院考虑借款发生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背景,仍认定其来自夫妻共同财产。一审法院在甲男应当偿还的借款金额中相应扣减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50%),判令其返还借款25万元,处理正确。甲男与乙女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据此,二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评析

本案中双方转账时附带明确的借款意思表示,且未就婚内财产归属进行约定,也不属于乙女婚前个人财产,其本质上是甲男从夫妻共同财产中借款用于个人投资,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二条。但同时也不能简单地根据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而是要综合夫妻财产制、共同财产、共同债务等可能影响到财产分割的情形加以妥善处理。


婚内夫妻之间的借款应当从以下4个层次考虑:

  1. 需要看借款是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有无实际发生借款事实。

  2. 需要确认发生借贷关系的夫妻有无约定夫妻分别财产制。我国是实行夫妻财产共有制的,但是同时也可以对财产自行约定,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如果夫妻书面约定个人财产归各自所有的,对该类夫妻间的婚内借款,按合同法相关规定应由借款人向出借人归还借款。

  3. 如果实行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婚内借款,需要考虑出借款项来源是个人婚前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4. 如果夫妻婚内以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个人所用的借款,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按约处理。

如果是夫妻共同财产借给另一方的,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必须是个人经营活动或者个人事务,且需考虑影响财产分割的各种因素综合处理。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1065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二条

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者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以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来源网络,侵权必删)


王雨露离婚律师 已认证
  • 湖北美宜家(长沙)律师事务所
    • 17707310107
    • 湖北美宜家(长沙)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5年

    • 用户点赞

      1次 (优于79.82%的律师)

    • 平台积分

      14147分 (优于96.58%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1232篇 (优于99.84%的律师)

    版权所有:王雨露离婚律师IP属地:湖南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1548484 昨日访问量:1399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