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雨露离婚律师 00:00-23:59
王雨露离婚律师
让每一段婚姻善始善终——用情与理的交融,给您最好的婚姻家庭解决方案。
17707310107
咨询时间:00:00-23:59 服务地区

离婚案件中第二次起诉离婚就一定会判离吗?

作者:王雨露离婚律师时间:2022年06月1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92次举报


原告:李某,女,1977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

被告:付某1,男,197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

原告李某诉被告付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被告付某1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付某2、付某3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理由:原、被告于2002年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0月1日举行婚礼后共同生活,××××年××月××日生育双胞胎儿子付某2、付某3。2009年原、被告经调解离婚,考虑到孩子的成长及被告的多次要求,××××年××月原、被告复婚,并办理结婚登记。婚后,被告对孩子不管不问,重染赌博恶习,被告多次婚内出轨,原告于2017、2018年在贵院起诉离婚。并且双方从2016年一直处于分居状态,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特诉至贵院,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付某1辩称,一、原被告虽然在此之前曾因家庭财产问题产生纠纷,但不至于影响夫妻感情,不至于走到离婚的地步。请求人民法院做和好调解或判决不准许原被告离婚;二、财产纠纷主要表现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是2019年夏天,原告李某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将登记在我名下的豫P×××**广汽传棋汽车一辆卖给他人,价值约17万多元。另一方面是我的红未家具一批(约20多件),价值30万元左右,被原告以低于原价值几倍的方式典当给他人。原被告之间的财产纠纷问题至今未处理,变卖或者典当后取得的费用一直在原告处;三、关于两个孩子的抚养权问题,应当征询两个孩子的个人意见和选择,因为两个已满8周岁,根据《民法典》规定,两个孩子依法具有选择权利。四、关于位于沈丘县××××村内的房子是孩子付某2的财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供了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事实:

原、被告于2002年经人介绍相识,2002年10月1日举行婚礼后共同生活,××××年××月××日生育双胞胎儿子付某2、付某3。2009年原、被告经调解离婚,××××年××月原、被告复婚,并办理结婚登记。2017年3月和2018年1月原告曾两次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沈丘县人民法院起诉被告要求离婚,本院作出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均不准许原、被告离婚,2021年4月24日原告再次起诉要求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及婚后感情尚可,婚后虽因家庭琐事发生一些矛盾,对夫妻感情造成一定的影响,但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且婚后育有两个孩子。原、被告双方应当相互关心、互相尊重、和睦相处,努力改善夫妻关系,夫妻感情出现隔阂时,双方应积极沟通,相互理解,不能因家庭琐事出现矛盾就轻言离婚。原告主张感情已彻底破裂的证据尚不充分,双方感情未达到彻底破裂的程度,故原告提出离婚,本院不予支持。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应多反思自己,对待自身存在的问题,应冷静妥善处理,以利于家庭和谐幸福及孩子健康成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李某与被告付某1离婚。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付某1承担。

(来源网络,侵权必删)


王雨露离婚律师 已认证
  • 湖北美宜家(长沙)律师事务所
    • 17707310107
    • 湖北美宜家(长沙)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5年

    • 用户点赞

      1次 (优于79.82%的律师)

    • 平台积分

      14147分 (优于96.58%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1232篇 (优于99.84%的律师)

    版权所有:王雨露离婚律师IP属地:湖南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1548397 昨日访问量:1399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