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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种情形
婚前一方出资购买房屋
(1)写一方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前提是该房屋是以婚后共同使用为目的购买的;
(2)写双方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前双方出资购买的房子,既可以约定为共同共有,也可以约定为按份共有。
写首付出资方名,离婚时由双方协议处理。未能达成协议的,法院可判决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第四种情形
(1)写出资方子女名,属于出资方子女的个人财产;
(2)写夫妻另一方或双方名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时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除非有父母出资时的书面约定或声明证明,此出资是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
第五种情形
写出资方子女名或双方子女名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注: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离婚分割时出资父母的子女一方可以适当多分。
第六种情形
婚前双方父母出资买房,不管是全款买房还是贷款买房,不管是一方名下还是双方名下,双方父母的出资都视为对各自子女的赠与,若无特殊约定则按份共有。
婚后买房子只写夫妻一方的名字,不一定属于登记名字一方的财产,而是要根据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及出资人判断。
第二种情形
第三种情形
房屋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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