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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孩子抚养权争议,法院如何判决

作者:王雨露离婚律师时间:2022年05月15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14次举报

【案情】  

 

王某(男)与陈某(女)经人介绍相识,2009年登记结婚,2012年生一子。共同生活期间,夫妻常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2013年陈某带孩子回娘家居住,并将孩子王小某改名为陈小某,夫妻一直分居生活。2020年陈某起诉离婚,并要求抚养孩子。

 

一审法院认为,王某与陈某分居生活已达8年之久,夫妻感情确已经破裂,准许离婚。但陈小某现随陈某生活,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并结合陈小某本人意愿等因素综合考虑,判决孩子由陈某抚养。王某不满陈某擅自给孩子改姓,上诉要求孩子由其抚养。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审理中发现,因出生证明遗失,孩子陈小某一直未上户口,9岁仍未上学。孩子上学刻不容缓,法院遂邀请当地妇联、团委派员参与调解,经过批评教育和合力调解,双方当事人终于达成协议,小孩随母亲陈某生活,但仍随王某姓,两人共同去办理小孩户口事宜。考虑到办理户口程序因小孩出生证明遗失而较为复杂,法官积极奔走在当地派出所、小孩出生医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户籍地学校,进行多方沟通协调,孩子的户籍登记手续终于办好,入学手续也层报审批完成。

 

【典型意义】

 

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是婚姻家事法律的一项重要原则。在监护权纠纷、探望权纠纷、抚养纠纷等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对于与未成年人利益保护相关的事实,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进行调查取证。在审理家事纠纷时发现有损害未成年人权益的情形,可以依法处理或者及时向有关职能部门反映。

 

本案中,二审法院在离婚纠纷处理子女扶养问题时发现,孩子因出生证明遗失一直未办户籍登记,导致9岁仍未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法院运用与当地公安、妇联、团委、卫生、学校、民政等部门建立的婚姻家事纠纷多元化解联动机制,特邀当地妇联、团委参与调解和教育,形成化解矛盾的合力,促成当事人自愿调解;在案件调解结束后,又将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进一步运用在结案后的延伸服务中,多方联动及时解决了孩子入学问题,保障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实现,充分发挥了家事审判的情感治愈和权益保障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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