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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约定房产加名,能否反悔?

作者:王雨露离婚律师时间:2022年05月1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21次举报

大家好!欢迎收听《法谱中国》,我是蔡绍辉律师,今天跟大家分享的话题是“夫妻约定了房产加名,能否反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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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婚前已经买好房的一方来说,结婚时可能会碰到这样的问题:就是对方往往会要求在产证上加上自己的名字。如果婚后两人感情较好,产证上加个名字自然是没问题。但如果婚后两人发现不合适,决定离婚,产证加上的名字就等同于将房屋“送”了一半给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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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对于婚前买房的一方来说,是难以接受的。现实中,类似的纠纷也十分普遍,那么在遇到这样的情况时,实际买房的一方能不能反悔呢?我们来看一个案例:


案情简介

孙女士与刘先生于2005年6月1日登记结婚,2011年9月29日,双方签订《协议》一份,协议中包含以下条款:“现丈夫刘某名下北京市通州区某小区的房屋,需在2011年10月15日之前将房产的所有权加上妻子孙某,房屋属夫妻双方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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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房屋的购房价是25万元,由刘某婚前个人购买并支付首付款5万元,结婚时还有贷款本金没有还,婚后共同还贷。2013年6月,孙某以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诉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要求离婚;并且要求确认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并判归其所有。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均认可房屋现市场价值为180万元。


刘某主张与孙某签订《协议》将其个人单独所有的房屋的一半产权赠与孙某,但因未办理过户,故可以行使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该房屋仍应属其个人所有,孙某只能分得共同还贷部分相应的增值利益。


最终法院判决结果


一、孙某与刘某离婚

二、房屋归刘某所有,该房屋剩余贷款由刘某负责偿还,刘某给付孙某房屋折价款人民币83.5万元。

刘某上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蔡律评析

此案的争议焦点为,协议约定在房产证上添加对方姓名,是否属于赠与行为?如果不是,应当适用什么法律条款?


刘某在庭审中认为房产加名是赠与,法律依据是《婚姻法解释(三)》第6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而《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房产权利转移,恰恰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因此,刘某认为在登记前都可以撤销赠与。


但是,刘某和孙某之间签订的协议中,并没有与赠与房产相关的表述,而是约定“刘某名下房屋属于共同财产”。按照《婚姻法解释(二)》第19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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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也就是说,刘某和孙某之间的协议属于对夫妻一方婚前财产所有制的约定,应当受《婚姻法解释(二)》第19条的规范。根据该条规定,只要夫妻双方基于意思自治的原则,就其名下财产权属进行约定并签署了书面的协议,该协议就对双方产生法律拘束力,并不要求以办理物权变动手续为生效要件,也没有赋予一方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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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见,协议的表述对法律关系的认定至关重要。对于房产加名,要根据协议的表述来判断是否可以反悔。明确约定为赠与房产的,则可以行使赠与人的撤销权,在加名前反悔。而约定房产权属为共同所有的,应属于对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的约定,协议一旦签订,是不能反悔的。

(来源网络,侵权必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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