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雨露离婚律师 00:00-23:59
王雨露离婚律师
以"让婚姻善始善终"为职业使命,真正站在当事人的角度,充分考虑法律、社会、家庭等综合因素,帮助当事人
17707310107
咨询时间:00:00-23:59 服务地区

离婚当事人可以提出回避情形

作者:王雨露离婚律师时间:2022年04月27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00次举报

离婚诉讼中,如果审判人员是本案当事人或与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或者与诉讼代理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关系时,必须回避。
离婚诉讼作为普通的民事诉讼,适用《民事诉讼法》一般规定的回避制度。

  如果审判人员是本案当事人或与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或者与诉讼代理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关系时,必须回避。另外,如果审判人员或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与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关系从而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也必须回避。这里所说的“其他关系”是指除了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和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之外的特殊亲密或有仇嫌关系,从而足以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情况。

  当事人对回避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文章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王雨露离婚律师 已认证
  • 湖北美宜家(长沙)律师事务所
    • 17707310107
    • 湖北美宜家(长沙)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5年

    • 用户点赞

      1次 (优于80.05%的律师)

    • 平台积分

      14234分 (优于96.61%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1232篇 (优于99.76%的律师)

    版权所有:王雨露离婚律师IP属地:湖南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1653804 昨日访问量:1162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