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案】
男方躲避离婚、恶意拖延,时隔一年后第二次起诉,律师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婚姻自由”的合法权益!
当事人双方经介绍认识并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也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债务问题。双方婚前感情基础一般,婚后也未能建立深厚的夫妻情感。二人自2016年起就因感情不和开始分居,期间不见面不联系,婚姻关系名存实亡。2019年向法院起诉离婚未果,但后双方依旧不见面不联系,夫妻关系未有修复。
当事人委托美宜家律师代理此离婚纠纷一案,根据我方当事人与男方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且没有和好的可能性的情况下,美宜家律师因而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我方当事人与对方感情确已破裂,双方分居生活多年,互不尽夫妻义务。
案件审理中,对方为躲避离婚恶意拖延、拒收传票、拒不出庭。 我国婚姻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之一是“婚姻自由”,不仅包括结婚自由,还包括离婚自由。可对方躲避行为严重侵害了当事人双方离婚自由的权利,但通过律师努力和法官沟通,仍然判决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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