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黄济康律师 时间:2023年12月26日 121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介绍:
原告与某珠宝公司系合作关系,被告系某珠宝公司员工,代表珠宝公司和原告沟通洽谈业务,过程中被告代公司签过一份结算单。因珠宝公司经营不善,无法按约定向原告支付加工费及返还黄金,原告将珠宝公司及被告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加工费及返还黄金,总价值约300万元。
本律师接受被告委托后,根据案件情况归纳案件焦点为被告是否是案涉交易主体,并提出抗辩意见,主张被告不是案涉合同主体,被告与原告接触均系职务行为,并提供被告银行流水及社保记录证明被告由珠宝公司发放工资及缴纳社保。法院审理后判决珠宝公司承担支付加工费及返还黄金的责任,驳回原告对被告所有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公司员工在工作中应避免代公司签字等行为,尤其是对账单、结算单等文件,应由公司盖章确认。如果员工代签相关文件,公司营业不善产生纠纷,对方可能会要求员工与公司共同承担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