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黄济康律师 时间:2023年08月25日 342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该系列案共有7个当事人,劳动合同与某上市公司子公司的分公司签署,因公司要求减薪及拖欠工资等事由准备离职,与本律师沟通后,告知当事人,公司拖欠2个月工资符合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可以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拖欠工资、补偿等。
经了解,7名当事人离职时均在某上市公司名下子公司的分公司工作,工龄从1年至20年不等,虽然劳动合同仅与分公司签订,但工作期间受上市公司安排在不同时期在各个关联公司名下工作,符合混同用工的情形,为争取当事人最大合法利益,将子公司、子公司分公司及上市公司均列为被申请人向劳动仲裁庭提出劳动仲裁,主张被申请人连带承担当事人欠付工资、未休年假工资、经济赔偿金、律师费。
经劳动仲裁庭审理后裁决,分公司应向当事人支付拖欠工资、未休年假工资、部分律师代理费、经济补偿金,子公司及上市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大合法利益。
律师点评:当事人在工作期间,受上市公司安排在其名下多个关联公司名下工作,符合混同用工的情形,应当对劳动者仲裁请求承担连带责任,将分公司、子公司及上市母公司列为被申请人主张权利并得到支持,为将来执行提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