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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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某某与武汉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

发布者:张琦律师 时间:2023年10月23日 94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委托人:武汉某公司

裁判结果

驳回申请人全部仲裁请求。

基本案情

樊某某于2023 4 7日向武汉市某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 求被申请人武汉某公司:

一、支付经济补偿金 2481.9 元;

二、未签劳动合同双倍 工资差额 17373.07 元;

三、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 1996.9 元并支付社保损失 4823.07元。

樊某某早年在国有企业改制下岗潮中下岗,属于下岗职工。随后其自身先后 在几家人力资源公司挂靠缴纳社保,其与各人力资源公司之间并无实质性劳动关 系。2022 8 月前后,59 岁未达法定退休年龄的樊某某经其他工友介绍,进入 被申请人武汉某公司服务的楼宇公共场所从事保洁清扫服务,事前被申请人公司 并不知情,半月有余方知晓其承担具体保洁服务。到 2023 2 月,樊某某因与 其他工友发生纠纷,一气之下便不再承担保洁服务,更是将公司作为被申请人提 起劳动仲裁,主张劳动待遇及离职补偿。

被申请人武汉某公司经营范围为“楼宇及外墙、玻璃幕墙清洗;家庭清洗、 保洁服务”,经营模式为承包写字楼及公共场所保洁服务,业务模式较为单一, 且利润微薄,招揽退休人员及临时工具体执行保洁清扫任务。我方提交的证据《中 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雇主安心保(电子保单)》附录投保人员名单 年龄皆为已年满法定退休年龄的退休人员,不存在建立劳动关系的法律基础。保 洁人员工作自由,仅需上下午各打扫一次用时合计不超过 4 小时,其余时间可自 行安排,武汉某公司不进行考勤,管理属性及传统劳动关系的人身依附性很弱, 在承包的保洁业务中,公司多扮演保洁人员与甲方公共场馆之间进行协调服务的 角色。

本案更为重要的事实为,自 2016 5 月起樊某某社保即由湖北 XX 企业管 理咨询有限公司缴纳,缴纳社保是劳动关系存在的重要认定基础。我国劳动法律

制度,不认可“双重劳动关系”,因而相关证据指向的客观事实及法律依据是仲 裁裁决双方不构成劳动关系驳回请求的重要因素。

综上,经过多方搜集证据及认真研究案情,我们向仲裁委提交了逻辑严密、 内容详实的答辩状及其他书面代理意见。仲裁委查明事实,认定案件性质后,经 调解不成,裁决驳回申请人全部仲裁请求。仲裁裁决后,双方皆服从裁决结果, 未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到此终结。

办案启发

1、关于劳动关系认定以及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两者的区别,是劳动纠纷法 律领域争议较大的议题,学术界有关学者亦有大量著作论文加以论述。人社部曾 发布《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予以 区分明确,维护劳动者与企业的合法权益。是否构成劳动关系是本案的最大争议, 如能用客观证据证实双方的业务模式及合作关系,则将成为企业最重要的有利因 素。不构成劳动关系,则申请人的全部诉求皆得不到支持,被驳回亦是情理之中。

2、企业及经营者应当学会依靠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本案争议发生之 初,公司经营者本想息事宁人私下与申请人和解。申请人一方自觉委托律师介入 后非常强势,加之以前通过劳动纠纷法律程序获得过胜诉维权的利益,拒绝了企 业方的补偿方案。无可奈何,企业方联系到我们律师团队,经过案件办理,依法 依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3、宏观经济疲弱的时期会滋生大量游走在法律边缘的虚假诉讼,团伙作案 情形。比如消费纠纷方面的“打假”敲诈团伙、知识产权领域的钓鱼执法运作团 伙,甚至有劳动用工领域的“碰瓷式”职业惯犯。虽然本案可排除事前团伙运作 的碰瓷行为,但考虑到新闻报道的已有案例,相关行为值得警惕,企业应正当依 法经营如发现类似行为应尽早委托律师介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用法律武器助力平稳快速成长。

张琦北京市炜衡(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注册会计师税务师证券投资分析师武汉大学 经济学 本科学位专业发展...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武汉
  • 执业单位:北京市炜衡(武汉)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201202210561477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税务、知识产权、刑事辩护、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