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赵海洲律师 时间:2022年03月30日 309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于2019年4月至2021年3月期间,多次盗窃其工作单位的玉矿石,涉案金额九万余元,2021年4月1日,周某被刑事拘留,4月30被批捕。
办案经过:
侦查阶段,我接受周某家人委托担任其辩护人,之后,多次到看守所会见周某,了解情况,得知部分矿石是矿主让他拿的,同时,我积极与侦查机关沟通,了解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并建议侦查机关核实部分矿石是矿主赠送的。批捕前,为周某申请变更强制措施,请求取保候审,因案情复杂未获批准。
审查起诉阶段,阅卷后与周某核实情况,发现起诉意见书指控周某涉案非法所得17万余元证据不足,周某的涉案金额证据微信转账记录卷中没有,于是申请调取未随案移送的该电子数据,经比对发现漏洞,与办案检察官沟通,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在案件移送法院前一天,终于将周某的涉案金额确定为9万余元,比起诉意见书减少8万元,为委托人从轻处罚创造条件。
审判阶段,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退还赃款,赔偿损失,取得了谅解。庭审中,为周某做从轻处罚辩护,理由:一是认罪认罚,属初犯偶犯;二是如实供述罪行,有坦白情节;三是积极退赃退赔,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了谅解书;四是以双方交易价格认定盗窃数额明显不合理,由于涉案的玉矿石现已无法确定,在不能委托评估机构估价情况下,应遵循证据存疑有利于被告的原则。庭审后,我再次为周某申请取保候审,得到批准。
审判结果:
法庭最终采纳了我的意见,判决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3年,缓期执行4年,周某及家人对判决结果均很满意。
办案感悟:
一、要认真阅卷,查找起诉意见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是否证据充分;
二、要主动与检察官沟通,尽早将问题解决在审查起诉阶段,而不是在法庭上与公诉人辩论时提出;
三、要穷尽理由为委托人做从轻处罚辩护,影响庭审法官的判决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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