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四川升科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4年04月17日 5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丹,四川升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或喆,四川升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
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诉被告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或喆、黄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李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周某立即向李某返还借款本金96000元以及资金占用利息1158.27元(资金占用 利息暂计算至2023年1月28日,具体金额以96000元为基数,按全国同业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市场报价利率LPR,从2023年1月29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请求判令周某承担李某为实现本案债权所支出的全部费用。事实及理由:2022年4月16日,周某向李某借款150000元。经李某多次催收,截止起诉之日周某仅归还54000元,剩余本金96000元尚未归还。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2年4月15日,周某通过微信向李某发消息称“等下空了15万借我嘛”,并告知了本人名下 尾号1999的中信银行账户信息,李某回复“好的哈,中旬前要用哈”,后李某从本人名下8511 的账户向周某的前述账户转入150000元。次日,周某向李某出具借条,载明借款金额为100000元,还款期限为2022年9月30日。李某称周某在出具该借条前归还了50000元,故借条金额为100000元。2022年10月13日周某出具分期还款计划书,对2022年4月16日借条所载的100000元,承诺自2022年10月底开始每月归还4000元,全部借款半年内还清。2022年10月31日周某向李某还款4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2年4月15日,周某通过微 信向李某发消息称“等下空了15万借我嘛”,并告知了本人名下尾号1999的中信银行账户信息,李某回复“好的哈,中旬前要 用哈”,后李某从本人名下8511 的账户向周某的前述账户转入150000元。次日,周某向李某出具借条,载明借款金额为100000 元,还款期限为2022年9月30日。李某称周某在出具该借条前归还了50000元,故借条金额为100000元。2022年10月13日周某出具分期还款计划书,对2022年4月16日借条所载的 100000元,承诺自2022年10月底开始每月归还4000元,全部借款半年内还清。2022年10月31日周某向李某还款4000元。
裁判结果:
周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李某偿还借款本金96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