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1、原告以转账的方式从XX及XXX账户向被告分三次分别转账50000元、50000元、50000元,合计150000元。2021年8月29日,出借方甲方原告和借款方被告补签借款合同,并约定了利率以及律师费承担等约定。
2、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可以视为合同成立。
3、借贷关系成立时,要明确约定相关的权力义务,本案中,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所支付的律师费得到了法院的保护,原告所支付的律师费最后由被告承担。
4、被告未出庭,原告举证需要更加充分,以便于人民法院作出正确的判决。
李金浩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