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海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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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开发商原因无法办理房产证,购房者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

发布者:张海霞律师|时间:2022年06月22日|分类:合同纠纷 |1382人看过


【案情简介】

2013年,原告张某与被告北京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署《预售合同》,约定出卖人应当在2014年11月15日前向买受人交付该商品房,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未能在商品房交付之日起720日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1)种方式处理;(1)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且办理完毕合同注销登记后30日内退还买受人全部已付款,并按照退房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之同期活期存款利率给付利息。

2015年,被告公司向张某交付了涉案房屋。

被告公司委托代办公司办理产权证事宜。代办公司员工将房屋所有权证交予张某。张某在销售该房屋时,发现案涉房产证系伪造。

【原告诉求】

1. 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并返还购房款976789元,原告向被告返还所购买的房屋;

2. 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XX元;

3. 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各项损失合计XX元;

4. 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案涉房屋于2015年1月交付于原告,并由代办机构与原告对接办理产权证,案涉房屋产权证至今未办理的原因不在于被告。首先,代办公司的证明可以佐证,原告于2018年5月才将代办公司要求的相关材料准备齐全;其次,代办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向原告提供假的产权证明系该员工个人行为,被告对此不知情,不应承担逾期未办理产权证的责任。被告不同意解除预售合同,案涉房屋产权登记未办理的责任不在被告,原告无权要求解除合同,被告对此纠纷已采取积极措施,但原告一直拒不配合。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裁判】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退还购房款976789元;

三、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位于XX房屋腾空并交付给被告;

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赔偿利息损失213920.91元;

五、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赔偿税费损失40878.67元;

六、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分析】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届满前未能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是出卖人的合同义务,买受人仅负有配合办理房屋产权的义务,即使出卖人将办理产权登记的事宜委托给代办公司负责,也不意味其可以免除该项合同义务。

关于买受人是否有权要求退房,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根据合同约定,买受人未能在商品房交付之日起720日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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