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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不能否定因果关系!法院:依据诊疗事实仍可认定侵权责任

发布者:晋永权律师 时间:2026年05月12日 9人看过 举报

2026-05-12

律师观点分析

为统一交通事故裁判尺度,明确伤情因果关系认定规则,引导当事人理性举证、依法维权,现将我院审理的一起二审维持交通事故侵权赔偿典型案例予以发布。

一、案情简介

某公交驾驶员驾驶大型客车在路口变更车道,与普通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摩托车驾驶人受伤、车辆受损。交警认定客车方负主要责任,摩托车驾驶人负次要责任。

伤者经多次门诊及住院治疗,被诊断为腕部骨折、韧带损伤、正中神经损伤等。因赔偿协商未果,伤者将车辆所属单位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主张高额赔偿。

一审中,法院先后委托三家司法鉴定机构对伤残等级及因果关系进行鉴定,均以无法判断神经损伤与事故存在因果关系为由不予受理。一审法院结合完整诊疗记录、伤情部位一致性及医疗机构专业意见,综合认定损伤与事故存在因果关系,核定合理损失并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内赔付。

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以因果关系无鉴定依据、一审程序违法为由提起上诉。

二、二审审理焦点

1. 在多家鉴定机构均无法判断因果关系时,法院能否直接认定因果关系?

2. 一审法院未继续委托鉴定,是否构成程序违法?

3. 残疾证能否作为伤残赔偿的直接依据?

三、二审裁判观点与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

1. 鉴定意见并非认定因果关系的唯一依据。伤者在事故后合理时间就医、治疗部位一致、病程连续完整,神经损伤随检查深入逐步显现,符合医学规律。在无证据证明存在其他致伤原因时,可依据高度盖然性原则直接认定因果关系。

2. 一审程序合法。法院已多次委托鉴定,均因技术原因未被受理,已尽法定审查义务,无需无限委托鉴定。

3. 残疾证评定标准与人身损害伤残标准不同,不能作为残疾赔偿金依据,可待取得有效鉴定意见后另行主张。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律师提示

1. 鉴定不能≠因果关系不成立。司法鉴定是辅助手段,非唯一标准。法院可结合病历、病程、检查报告、医疗意见等全案证据,综合认定损伤与事故的关联性。

2. 及时就医、留存完整病历是维权关键。事故受伤后应连续治疗、妥善保存所有就诊材料,形成完整证据链,便于法院认定因果关系。

3. 残疾证≠伤残鉴定意见。主张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必须以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人身损害伤残等级鉴定为依据。

4. 履职肇事单位担责。驾驶员执行工作任务发生事故,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5. 交强险优先赔付。交通事故合理损失,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付。


晋永权律师,浙江和品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杭州公安系统派出所、交警大队常驻公益值班律师,拥有十余年法律实务工作经验,兼具...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杭州
  • 执业单位:浙江和品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30120********45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离婚、劳动纠纷、合同纠纷、人身损害
浙江和品律师事务所
1330120********45 交通事故、离婚、劳动纠纷、合同纠纷、人身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