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永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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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拒赔难成立 停运损失获支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典型案例

发布者:晋永权律师 时间:2026年05月11日 24人看过 举报

2026-05-11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某物流企业将其名下重型半挂牵引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保险期间内,驾驶员驾驶该车辆途经交叉路口时,因闯红灯、操作不当,与正常行驶的营运货车发生碰撞,造成对方车辆严重受损、人员受伤的交通事故。

交警部门认定,肇事车辆驾驶员存在操作不当、闯红灯、驾驶非法改装车辆、严重超载等违法行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受损车辆为合法从事货物运输的营运车辆,事故后产生施救费、吊装费、车辆维修费及停运损失。

受损车主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肇事车辆挂靠单位、实际所有人及承保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以车辆非法改装、严重超载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已履行免责条款提示说明义务、停运损失及贬值损失属于间接损失不予赔付为由,拒绝在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二、法院审理查明

1. 肇事车辆为货运车辆,采取挂靠经营模式,实际车主雇佣驾驶员驾驶,被挂靠单位为车辆登记主体。

2. 肇事车辆存在非法改装、严重超载情形,但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系驾驶员操作不当、闯红灯,与改装、超载无直接因果关系。

3. 车辆投保采用线上方式完成,投保人缴纳保费,保险公司出具电子保单,保险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

4. 保险公司提交的投保单、免责事项说明书、保险合同回执等材料上加盖的公章,与投保人在公安机关备案公章编号不一致,保险公司无法证明已就免责条款向投保人履行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

三、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已履行免责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相关免责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事故根本原因系驾驶员操作不当,并非改装超载直接导致;营运车辆合理停运损失属于法定财产损失范畴,应予支持。

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受损车主车辆维修费、施救费、吊装费及合理停运损失等各项合理费用,驳回原告其他不合理诉讼请求。判决后,保险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法律解读与普法提示

(一)保险免责条款并非当然有效,提示说明义务是关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条款内容进行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保险公司对投保资料、印章真实性负有审慎审查义务,因自身审核疏漏导致无法证明已履行法定义务的,应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二)改装、超载不等于保险公司必然免责

保险公司以车辆改装、超载、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为由主张免责,需同时满足: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未及时通知保险人、该情形与事故发生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若事故根本原因是驾驶员操作不当、闯红灯等违法行为,保险公司不能仅以改装超载为由拒赔。

(三)营运车辆合理停运损失依法受保护

依据相关司法解释,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交通事故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保险免责条款不生效的情况下,该损失属于保险赔付范围。

(四)车辆贬值损失原则上不予支持

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车辆贬值损失一般不予支持,尤其是二手车辆,法院通常以维修费用、施救费用、停运损失等直接及合理损失作为赔偿依据。

(五)挂靠车辆发生事故,挂靠人与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充分保障受害方合法权益。

五、温馨提醒

1. 物流企业与车主:投保时仔细核对保险条款,留存完整投保、缴费凭证,切勿非法改装、超载运输,安全驾驶、规范经营。

2. 保险公司:严格规范承保流程,依法履行免责条款提示说明义务,审慎审核投保资料,诚信经营、依法履约。

3. 事故受害方:保留维修票据、施救单据、营运收入证明等证据,合理确定损失范围,通过协商、诉讼等合法途径维护自身财产权益。


晋永权律师,浙江和品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杭州公安系统派出所、交警大队常驻公益值班律师,拥有十余年法律实务工作经验,兼具...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杭州
  • 执业单位:浙江和品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30120********45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离婚、劳动纠纷、合同纠纷、人身损害
浙江和品律师事务所
1330120********45 交通事故、离婚、劳动纠纷、合同纠纷、人身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