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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一百个核心问题”法律解析

作者:李荣维律师时间:2026年06月22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3次举报
2026-06-22

——云南昭通李荣维律师团队办案经验总结(三维九法二十七式刑辩体系延申)

合同诈骗罪是司法实践中争议最大、刑民界限最模糊的罪名之一。很多家属的第一反应是:“这不就是合同纠纷吗?怎么会变成刑事案件?”——这是最常见的困惑,也是最需要的问题。

合同诈骗罪与普通诈骗罪的最大区别在于,它发生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侵犯的是公私财产所有权和市场交易秩序双重法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该罪名位于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侵犯的是公私财产所有权和市场秩序双重客体。因此,合同诈骗罪的立案门槛虽然不高(个人2万元即可立案),但一旦被认定,量刑可能非常严厉——数额特别巨大的,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

同样是合同未能履行,有的属于民事违约、有的却构成刑事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要求“坚守刑法谦抑,准确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坚决防止把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合同诈骗罪是无罪案件的高发区,审理合同诈骗犯罪案件时,区分罪与非罪的关键在于准确认定被告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云南昭通李荣维律师结合多年来在云南及全国范围内办理合同诈骗案件的经验,梳理出当事人最关心的100个核心问题,按八大板块整理如下。这些问题涵盖了从案件定性到程序推进、从退赃退赔到长远影响的全过程,帮助当事人建立一个清晰的应对框架。

一、罪名认定与刑民界限类

第一个问题:合同诈骗罪到底是什么?法律上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该罪名位于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侵犯的是公私财产所有权和市场秩序双重客体。

法条具体列举了五种情形:(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李荣维律师提醒,法条后段列举的五种情形只是提示性的“注意规定”,而非独立标准。符合列举情形不等于当然构成本罪,构成本罪也不必然表现为列举的形态。核心要件始终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财物+数额较大”。

第二个问题:合同诈骗罪和普通诈骗罪有什么区别?

两者的核心区别在于是否利用了合同手段、是否扰乱了市场秩序。普通诈骗罪的手段与方式多样,没有限制,侵犯的是单一客体——公私财产所有权;合同诈骗罪则必须发生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侵犯的是双重客体——公私财产所有权和市场交易秩序。

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虽是法条竞合关系,但也存在诸多区别,而这些区别实际上就是两罪各自的特殊构罪要素。李荣维律师指出,实践中的一个常见误区是“只要有合同就是合同诈骗罪”——这是不准确的。如果合同只是个幌子,被害人是因为合同以外的说辞才上当受骗,那仍然属于普通诈骗罪。没有利用签订、履行合同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的,不适用合同诈骗罪。李荣维律师建议,家属首先要搞清楚办案机关指控的具体罪名——是诈骗罪还是合同诈骗罪——因为两者的立案标准、量刑尺度和辩护策略都有差异。

第三个问题:合同诈骗罪和民事合同欺诈(合同纠纷)怎么区分?

这是合同诈骗案件中争议最大、家属最困惑的问题。区分二者的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民事合同欺诈中,行为人追求的是交易性利益,即通过缔结合同实现交易目的,仍然有履行合同的意愿;而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则以非法占有合同相对方财物为根本目的。

《刑事审判参考》第1372号黄金章诈骗案对此有精辟阐述:“民事欺诈当事人主观上也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但这种利益是通过民事行为实现的对价利益;而诈骗犯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犯罪,行为人谋取的不是民事行为的对价利益,而是对方当事人的财物。”

李荣维律师分析,具体判断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需要综合考察以下几个方面:有无欺诈行为、有无履约能力、有无履约行为及违约的真实原因、收款后不予返还的原因、事后态度等。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案例中明确指出:行为人使用真实身份签订合同,客观上具备履约能力,并有积极履行合同的行为,虽未全额支付货款但不能排除其抗辩理由的正当性,也不存在挥霍、隐匿财产等情形的,不能认定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构成合同诈骗罪。李荣维律师建议,如果案件本质上属于合同纠纷而非刑事犯罪,家属应尽早委托律师向办案单位提交法律意见,争取在侦查阶段就改变定性。

第四个问题:合同诈骗罪的“合同”是否包括口头合同、电子合同、小程序协议等新型交易形式?

构成合同诈骗罪的合同,必须满足三个条件:第一,是一种广义上的经济合同;第二,合同内容是通过市场交易行为获取利益;第三,合同对方是从事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赠与合同、身份协议等非市场性合同不构成本罪。

李荣维律师指出,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不仅包括书面合同,也包括口头合同。电子合同、小程序用户协议、APP服务协议等具备权利义务约定的新型合同形式,只要能够证明交易关系存在且发生在生产经营领域,均属本罪调整范畴。李荣维律师建议,家属不要抱有“没有书面合同就不构成犯罪”的侥幸心理,应尽早评估案件的性质和风险。

第五个问题:合同诈骗罪的欺骗行为和民事欺诈中的欺诈有什么区别?

区别在于欺骗内容是否构成根本性欺诈。民事欺诈,指仅对个别事实或局部事实进行欺骗,如夸大履约能力、隐瞒商品瑕疵等,但未导致合同根本目的落空;刑事诈骗则是对整体事实或全部事实进行欺骗,导致合同根本无法履行。

在黄某某等合同诈骗案中,行为人在建设工程合同履行中虽存在虚报混凝土用量的欺诈行为,但因项目真实存在且已实际施工,法院认为“对合同最终适当、全面履行不存在根本、全面影响”,最终不作为犯罪处理。但如果行为人虚构了一个根本不存在的工程项目,引诱投资人垫资施工,骗取财物,则属于刑事诈骗。李荣维律师建议,判断的核心标准是:欺诈行为是否导致合同履行基础丧失。

第六个问题:合同诈骗罪与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等其他经济犯罪有什么区别?

合同诈骗罪与其他经济犯罪的核心区别在于犯罪手段和侵害领域不同。合同诈骗罪发生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侵害的是市场交易秩序;集资诈骗罪以非法集资为手段,侵害的是金融管理秩序;贷款诈骗罪以骗取贷款为手段,侵害的是金融信贷秩序。

如果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财物,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如果行为人以非法集资方式骗取财物,应认定为集资诈骗罪;如果行为人以骗取银行贷款方式实施诈骗,应认定为贷款诈骗罪。各罪在立案标准、量刑幅度上有所不同,李荣维律师建议家属准确识别指控罪名的差异。

第七个问题: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存在法条竞合时,如何确定罪名?

合同诈骗罪与普通诈骗罪存在法条竞合关系。当同一行为同时符合两罪构成要件时,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处理,优先适用合同诈骗罪。但如果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仅符合普通诈骗罪要件,则按普通诈骗罪处理。

李荣维律师指出,两罪的立案标准和量刑尺度存在差异——普通诈骗罪的全国立案标准为3000元至1万元不等(各地不同),而合同诈骗罪个人立案标准为2万元。因此,同一行为如果达不到合同诈骗罪立案标准但达到普通诈骗罪标准,仍可能按普通诈骗罪追诉。李荣维律师建议家属首先确认指控罪名,不同罪名的辩护策略差异很大。

第八个问题:合同诈骗罪的欺骗行为要达到什么程度才能构成犯罪?是否所有欺骗都构成犯罪?

不是所有欺骗都构成犯罪。合同诈骗罪的欺骗行为需要达到触及交易核心事实的程度。民事欺诈多为次要事实的夸大(如夸大销量),而合同诈骗则是核心事实的虚构(如伪造产权证明担保)。

在杨某强合同诈骗案中,法院明确指出:“若未实施欺诈行为,则无必要再去追究其非法占有的目的。若实施了欺诈行为,则还需考察该行为是否在签订、履行合同中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从而区分于一般民事欺诈行为。”李荣维律师分析,欺诈行为是否导致合同根本目的落空,是区分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的关键。

第九个问题:家人只是公司的普通业务员,也要承担合同诈骗罪的刑事责任吗?

这需要区分情况。如果普通业务员只是按照公司安排执行工作任务,对诈骗行为不知情、未参与决策、未获得超额利益,一般不构成犯罪。但如果业务员明知公司在实施合同诈骗仍积极参与、协助诈骗,或者在签订履行合同中起到了关键作用,则可能被认定为共犯。

在单位犯罪中,刑法实行“双罚制”——既对单位判处罚金,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普通业务员若被认定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同样可能面临刑事责任。从办案实务来看,李荣维律师团队认为,普通业务员若能证明自己只是奉命行事、未参与决策、未获得非法利益,可以争取从犯地位,大幅减轻甚至免除处罚。

第十个问题:家人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涉嫌合同诈骗,法定代表人一定会被追责吗?

不一定。法定代表人的责任取决于其是否直接参与或知情诈骗行为。如果法定代表人只是挂名,未参与实际经营管理、对诈骗行为不知情,一般不承担刑事责任。但如果法定代表人是单位的实际控制人、决策者,或者明知诈骗行为仍默许、指使实施,则可能被认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面临刑事责任。

李荣维律师建议,如果家人是挂名法定代表人,应尽早收集证据证明其未参与实际经营,包括工商登记资料、公司实际管理人的文件签字记录、会议记录等。

第十一个问题:合同诈骗罪属于单位犯罪还是个人犯罪?如何区分?

单位作为合同诈骗的主体,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单位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对该单位在对外交往中的合同诈骗行为是明知的、默许的或指使的;二是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或基本归单位所有。

实践中,如果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由单位负责人决定实施合同诈骗行为,且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可能会认定为单位犯罪。如果行为人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但所得归个人所有,则按个人犯罪处理。李荣维律师指出,认定为单位犯罪还是个人犯罪,直接关系到量刑轻重——单位犯罪中对直接责任人员的刑罚通常比个人犯罪要轻,家属应重视这一区别。

第十二个问题:合同诈骗罪中“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具体指什么?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是兜底条款。司法实践中,这一兜底条款涵盖了除前四项列举情形以外的其他合同诈骗手段。例如:以虚假的工程项目发包为名骗取保证金、以虚假的货物买卖为名骗取货款、以虚假的合作经营为名骗取投资款等。

李荣维律师指出,兜底条款的适用需要严格把握,不能随意扩大解释。如果行为人的行为不符合前四项列举的情形,也不属于与上述情形相当的其他欺骗手段,则不应适用兜底条款定罪。

第十三个问题:公司业务员私自签订假合同骗取财物,公司需要承担责任吗?

如果业务员私自伪造印章签订假合同、钱款进入个人账户,属于个人犯罪,公司一般不承担刑事责任。但如果公司存在管理过失,可能承担民事连带赔偿责任。

李荣维律师分析,认定是否属于单位犯罪,关键在于行为是否体现单位意志、违法所得是否归单位所有。李荣维律师建议,如果公司管理层对业务员的行为不知情,应尽早收集会议纪要、内部审批文件等证据,证明该行为系个人行为而非单位行为。

第十四个问题:建设工程领域的“偷工减料”行为,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

不一定。建设工程连续履行的合同中出现的欺诈行为,应当注意民法和刑法在法律思维上的差异,立足刑法实质判断的性质,以非法占有目的为核心,从合同履行的整体情况、合同目的能否实现、对市场经济秩序影响等方面综合进行判断。

如果行为人自签订合同时就蓄意欺诈,事先预谋虚报工程量,旨在使相对人产生错误认识,从而非法占有对方财物,应认定为合同诈骗。但如果虚报行为是仅出于获取短期资金周转等动机,事后积极协商解决的,一般不构成犯罪。李荣维律师指出,建设工程类合同诈骗案件的核心在于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明,需从履约能力、资金去向、事后态度三个维度综合判断。

第十五个问题:加盟招商类合同纠纷,什么情况下会构成合同诈骗罪?

加盟招商类合同构成合同诈骗罪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不具备实际运营能力,是否虚构与品牌方的关联关系,是否虚假承诺提供服务,以及骗取的费用是否用于个人挥霍而非实际经营。

公安部公布的典型案例显示:犯罪嫌疑人冒充品牌官方招商渠道,虚假承诺提供加盟商全方位服务,但在短期内关闭招商公司,骗取加盟费的,构成合同诈骗罪。李荣维律师结合实务经验指出,加盟合同纠纷中,如果加盟方确实提供了部分服务、存在真实经营行为,一般不认定为犯罪;但如果加盟方自始无履约能力、骗取加盟费后即关闭公司,则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

二、立案标准、量刑与数额认定类

第十六个问题:合同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是多少?个人和单位有区别吗?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合同诈骗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为:

个人实施合同诈骗,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单位实施合同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单位犯罪是指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的情形。

同时,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合同诈骗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实施合同诈骗的,应予立案追诉。李荣维律师提醒,数额略低于立案标准但有特殊情节的(如诈骗扶贫救灾款、诈骗老年人残疾人、致被害人自杀或企业破产等),实务中也可能破格立案。家属不应仅以“金额不到2万”为由认为案件不会刑事立案。

第十七个问题:合同诈骗罪的量刑分几档?各档对应的金额标准是多少?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和司法实践,合同诈骗罪分为三档量刑:

第一档——数额较大:个人2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单位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档——数额巨大:个人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单位1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不到20万元但具有严重情节(如诈骗救灾扶贫款、诈骗老年人残疾人、造成被害人自杀等),同样可升格至第二档量刑。

第三档——数额特别巨大:个人100万元以上;单位500万元以上。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李荣维律师提醒,数额特别巨大的案件,即便案发后积极退赃退赔,也仅能作为从轻处罚情节,不能降低量刑档次。

第十八个问题: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数额怎么认定?合同标的额和实际骗取的金额哪个算?

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数额,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金额为准,而非合同约定的标的额。例如,合同标的额为1000万元,但行为人实际只骗到了50万元,犯罪数额按50万元计算。合同标的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参考。

李荣维律师指出,在司法实践中,犯罪数额的认定还可能涉及既遂与未遂的问题。如果部分合同已经履行、部分尚未履行,需要对既遂部分和未遂部分分别认定,综合量刑。李荣维律师建议,如果家属认为办案机关认定的数额有误,应尽早通过律师提交书面异议和相关证据。

第十九个问题:单位犯罪和个人犯罪的量刑有什么区别?

单位犯罪和个人犯罪在立案标准和量刑标准上均有不同。个人犯罪的立案标准是2万元,单位犯罪是10万元。在量刑上,单位犯罪中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罚,通常要比个人犯罪的刑罚轻一些。

具体而言,单位合同诈骗数额达到20万元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定基准刑参照点为有期徒刑三年;数额达到200万元的,参照点为有期徒刑十年。相比之下,个人合同诈骗20万元即达到“数额巨大”(3-10年),量刑明显更重。李荣维律师建议,如果案件是以公司名义实施的,家属应关注是否可能被认定为单位犯罪,这对于降低直接责任人员的刑期至关重要。

第二十个问题:合同诈骗未遂的,要不要负刑事责任?怎么量刑?

合同诈骗罪存在未遂形态。如果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合同诈骗行为,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属于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司法实践中,合同诈骗未遂的量刑主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未遂的原因、涉案金额的大小、是否造成实际损害、行为人的认罪态度等。如果合同诈骗数额特别巨大但未遂,仍可能面临较重刑罚,但比照既遂犯会有所减轻。

第二十一个问题:合同诈骗罪的追诉时效是多久?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

合同诈骗罪的追诉时效根据法定最高刑确定: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为五年;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为十年;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为十五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的,追诉时效为二十年。

追诉时效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追诉时效期限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时效从犯后罪之日起重新计算。李荣维律师提醒,合同诈骗案件因涉及合同履行周期,犯罪终了时间的认定可能存在争议,家属应关注这一时间节点。

第二十二个问题:合同诈骗案件立案后,公安机关多久必须侦查终结?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对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李荣维律师指出,合同诈骗案件因涉及大量经济往来和合同文件,证据收集和梳理往往耗时较长,实务中侦查阶段的实际周期可能比法定最长期限更长。李荣维律师建议家属应有长期心理准备,同时关注案件是否超期羁押。

三、非法占有目的认定类

第二十三个问题:什么是“非法占有目的”?为什么它是合同诈骗罪认定的关键?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合同诈骗罪的核心构成要件,也是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关键。合同诈骗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间接故意和过失均不能构成本罪。

李荣维律师解释,“非法占有目的”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没有履行合同的诚意,仍然通过欺骗手段获取对方财物,并意图永久性地剥夺他人财物所有权。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只是由于种种客观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债务无法偿还的,不能以合同诈骗罪论处,只能按照经济合同纠纷处理。李荣维律师强调,辩护的核心往往就在于证明“没有非法占有目的”。

第二十四个问题: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非法占有目的”?有没有具体的判断标准?

司法实践中,对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需通过客观行为进行推定。审查合同诈骗犯罪案件时,区分罪与非罪的关键在于准确认定被告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对此,应当结合行为人的履约能力、履约行为、对取得财物的处置情况、合同未履行原因及事后态度等因素综合考量。

根据《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推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明知无履约能力仍签订合同;获取财物后逃匿或转移资金;将财物用于违法犯罪活动。

具体需要综合考察以下几个方面:(1)有无欺诈行为——未实施欺诈行为则无需追究非法占有目的;(2)有无履约能力——需综合考虑磋商、签订、履行各阶段,注意避免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不能履约认定为无履约能力;(3)有无履约行为及违约的真实原因——注意将“有履约能力而不履行”与“已尽力履行但未到位”区分开来;(4)收款后的处置——将钱款用于归还正常债务或其他合法经营等正当用途的,认定非法占有目的应特别慎重;(5)事后态度——是否积极承担义务、采取补救措施、主动弥补损失。

李荣维律师在办案中总结出“三看”要素审查法——一看履约能力,二看履约行为,三看事后态度,以此作为判断非法占有目的的核心框架。

第二十五个问题:司法实践中认定非法占有目的有哪些常见的误区?

司法实践中判断标准不一,集中表现在对排除意思的理解不够、把握不准。判断误区体现为:以“还款实力”等同还款意愿、以“还没还”“用没用”判定排除意思、以刑事推定替代商事反推。

非法占有目的中的排除意思应采永久排除说,包含骗取意思和拒不返还意思两个侧面。李荣维律师指出,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能仅依据其资不抵债或存在欺诈行为,而应综合考察其合同履行能力、资金流向、违约抗辩事由、补救措施以及对责任的态度等多方面因素。从刑法谦抑性出发,合同诈骗罪的构成需严格遵循主客观相一致原则,核心在于证明行为人“签订合同时即无履约意愿”或“履行过程中产生非法占有目的”。若仅因事后未能履约就推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属于典型的司法误区。

第二十六个问题:非法占有目的的形成时间对定罪有什么影响?

非法占有目的的形成时间对定罪有重要影响。若行为人签订合同时无履约能力且未采取履约努力,可推定非法占有目的形成于事前。如果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具有履约意愿和能力,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客观情况变化才产生非法占有意图,同样可能构罪。

李荣维律师指出,判断非法占有目的的时间点需要结合具体行为综合认定,不能仅以“事后未履约”倒推“事前有恶意”。辩护时应当重点审查行为人在签约时的真实履约意愿和履约能力,以及从签约到违约整个过程中行为人主观意图的变化轨迹。

第二十七个问题:如果家人是“一房二卖”或“一物多卖”,一定构成合同诈骗罪吗?

不一定。“一房二卖”“一物多卖”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关键要看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如果行为人明知自己资金链断裂、丧失偿还能力,仍实施“一物多卖”行为,主观犯罪目的明显,则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

但如果行为人具有履约能力,只是因为市场变化或其他客观原因导致无法全部履行,且事后积极处理、承担违约责任的,一般不认定为犯罪。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的贾某合同诈骗案中,行为人故意隐瞒房屋已经出售的事实,仍与多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骗取他人购房款的,被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李荣维律师指出,第一次出售行为通常不构成犯罪,关键在于后续的重复出售行为是否具有欺骗性和非法占有目的。

第二十八个问题:家人以公司名义签订合同后公司经营困难导致无法履约,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

不必然构成。如果公司在签订合同时确实具有履约能力,只是因为签约后市场环境变化、经营不善等客观原因导致无法履约,且行为人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也没有转移资产、逃匿等行为,一般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属于民事合同纠纷。

李荣维律师分析,在部分刑民交叉案件中,即便行为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某些欺诈成分,但只要其能在关键节点(如公安机关介入调查时)及时履行合同义务、退还钱款,司法机关通常倾向于将其作为民事案件处理,而不追究刑事责任。李荣维律师建议,如果公司陷入经营困难,应积极与对方协商,尽量达成和解或展期协议,避免事态升级为刑事案件。

第二十九个问题:将合同款项用于其他项目投资而非合同约定用途,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

不一定。这需要看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如果行为人将款项用于其他合法经营项目,只是因为投资失败或市场风险导致无法按约定履行合同,且行为人没有虚构事实、没有逃匿、事后积极与对方协商解决,一般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但如果行为人将款项用于个人挥霍、赌博、偿还与合同无关的个人债务,或者转移资产后逃匿,则可能被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李荣维律师指出,将钱款用于归还正常债务或合法经营的,认定非法占有目的应特别慎重。

第三十个问题:合同签订后,家人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合同,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

不构成。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政策变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属于民事法律上的免责事由,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而不可抗力是行为人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

李荣维律师提醒,关键在于证明“不可抗力”的真实性。家属应收集相关证据,如政府公告、气象报告、行业政策文件等,证明合同无法履行确实是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而非行为人主观不想履行。

四、人身自由与强制措施类

第三十一个问题:家人因合同诈骗被带走后,关在哪里?家属能做什么?

合同诈骗案件一般由公安机关经侦部门管辖,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后关押在看守所。家属应尽快确认《拘留通知书》上的羁押地点和办案单位。送衣物方面,不要带金属拉链、纽扣、鞋带、绳子等物品,只送纯棉柔软的内衣裤。存钱标准各地看守所不同,通常单次上限500-2000元。

李荣维律师提醒,合同诈骗案件与普通诈骗案件在办案程序上没有本质区别,但经侦案件的侦查周期通常较长,因为涉及大量的合同、账目、银行流水等书证需要核查。家属应有长期心理准备。

第三十二个问题:合同诈骗罪的拘留期限是多久?最长多少天?

合同诈骗罪的刑事拘留期限与普通刑事案件相同,最长37天(公安机关30天+检察院审查批捕7天)。如果检察院在37天内批准逮捕,则转为逮捕羁押,侦查羁押期限一般为2个月,案情复杂可依法延长。

李荣维律师指出,合同诈骗案件因涉及经济往来和合同文件,证据收集和梳理往往耗时较长,侦查阶段的实际周期可能比普通诈骗案件更长。家属应在30天内密切关注是否收到批捕通知,这是申请取保候审的关键窗口期。

第三十三个问题:合同诈骗罪能不能取保候审?条件和成功率如何?

取保候审的条件包括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或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采取取保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以及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等。

李荣维律师分析,合同诈骗罪取保的成功率取决于多个因素:涉案金额大小、是否退赃退赔、是否取得被害人谅解、是否有固定住所和无前科等。如果涉案金额在“数额较大”区间(个人2-20万)、积极退赃、取得谅解、初犯,取保和缓刑的概率较高。但如果涉案金额巨大或特别巨大,取保难度会大幅增加。李荣维律师建议,最佳申请时机是刑事拘留后30天内,由律师协助撰写《取保候审申请书》提交给办案单位。

第三十四个问题:合同诈骗案件的嫌疑人被逮捕后,还能申请取保候审吗?

可以。被逮捕后,家属和律师仍可以向检察院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如果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公安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李荣维律师建议,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申请应当在逮捕后尽快提出,重点论证以下内容:案件基本事实已查清、证据已固定、嫌疑人无社会危险性、愿意配合调查等。如果案件出现了新的有利于嫌疑人的证据或情节(如退赃退赔、取得谅解等),也是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好时机。

五、案件流程与时间线类

第三十五个问题:合同诈骗案件从立案到判决,完整流程是怎样的?各阶段大概多久?

合同诈骗案件作为公诉案件,需经历以下阶段:

立案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对报案材料审查后决定是否立案。公安机关需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后开展侦查工作,收集固定证据、抓获犯罪嫌疑人,必要时采取取保候审、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侦查羁押期限一般为2个月,可依法延长。

审查起诉阶段: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院。检察院在1个月以内作出是否起诉的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延长15天。检察院认为证据不足的,可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每次1个月,最多2次)。

审判阶段:检察院提起公诉后,法院在受理后2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3个月。

全流程总时长一般约为6个月至2年,复杂案件可能更长。李荣维律师团队在办案中注意到,云南本地部分合同诈骗案件因涉及跨省取证等因素,实际周期可能进一步延长。

第三十六个问题:合同诈骗案件在哪个阶段委托律师最合适?

侦查阶段(拘留后37天内)是委托律师的最佳时机。理由如下:

侦查阶段律师可以第一时间会见当事人,了解案情,防止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可以申请取保候审;更重要的是,可以在案件定性(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关键时期向办案单位提交法律意见。如果等到审查起诉或审判阶段再委托,案件证据已经基本固定,辩护空间将大幅缩小。

云南昭通李荣维律师团队曾办理的多起合同诈骗案件中,在侦查阶段通过系统性证据审查与精准法律论证,成功推动检察机关认定案件事实不清、指控证据不足,最终实现不起诉。李荣维律师强调,越早介入,越有可能改变案件的走向。

第三十七个问题:合同诈骗案件被退回补充侦查,意味着什么?案情变重了吗?

退回补充侦查(退侦)是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的正常程序,通常是因为证据链条不够完整,需要公安机关补充证据。退侦不代表案情变重,只是证据需要进一步完善。

李荣维律师指出,退侦期间恰恰是律师提交法律意见的重要窗口期。律师可以利用这段时间向检察院提交详细的辩护意见,指出证据的不足之处,争取不起诉或改变定性。李荣维律师建议家属不必过度恐慌,但应积极配合律师工作,及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第三十八个问题:合同诈骗案件的被害人能不能撤案?撤案后家人就不用承担刑事责任了吗?

合同诈骗罪属于公诉案件,不是自诉案件。被害人撤案不能直接导致刑事案件终止。是否追究刑事责任,由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决定,而不是由被害人说了算。

但是,被害人出具谅解书、与嫌疑人达成和解,可以作为重要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影响量刑和强制措施的适用。如果案件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不大,且被害人谅解,有可能争取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李荣维律师建议,积极与被害人沟通、争取谅解仍然是必要的,但不能误以为“被害人撤案就没事了”。

第三十九个问题:合同诈骗案件判决生效后,家属能不能上诉?上诉期多久?

判决不服的,可以通过一审法院或直接向上一级法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不加刑是法律原则,家属可放心行使上诉权,二审不会因此加重刑罚。判决上诉期为10天,裁定上诉期为5天,从收到文书次日起算。

李荣维律师提醒,实践中不少家属因为犹豫错过了上诉期,后悔莫及。若有上诉意愿务必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过期则判决生效。

第四十个问题:合同诈骗案件的管辖法院如何确定?异地办案怎么办?

合同诈骗案件的管辖由公安机关负责立案侦查,法院负责审判。管辖的确定一般遵循以下原则: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合同签订地、履行地)和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具有管辖权。

如果案件涉及跨区域,可能出现异地办案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要求“坚持法定管辖为原则、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为例外,严禁受地方保护主义影响或者出于趋利性目的,对涉企案件扩张管辖、人为制造异地管辖”。李荣维律师指出,如果家属认为管辖存在不公,可以依法提出管辖权异议。

第四十一个问题:合同诈骗罪被害人在诉讼中享有哪些权利?

合同诈骗罪的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以下权利:第一,控告权——被害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第二,知情权——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应当告知被害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承担的诉讼义务;第三,参与诉讼权——被害人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刑事诉讼;第四,申请退赔权——被害人有权要求司法机关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违法所得;第五,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权——被害人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第六,申诉权——对生效判决不服的,被害人可以提出申诉。

李荣维律师指出,被害人作为合同诈骗案件的直接受害方,应当积极行使诉讼权利,配合司法机关查明事实,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六、退赃退赔、被害人谅解与经济类

第四十二个问题:合同诈骗罪必须退赔全部涉案金额吗?只退获利行不行?

退赃退赔是法定的从轻处罚情节。根据司法实践,退赃退赔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积极退赔并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法律义务是退违法所得(获利部分),但司法实践中法院常责令退赔被害人全部损失。从李荣维律师团队的办案经验看,退赃的数额和时机直接影响到量刑建议的弹性空间——完全不退和退一部分,在检察官和法官眼中的态度截然不同。李荣维律师建议,即使经济困难,也应力所能及地退缴部分款项,以体现悔罪态度。在共同犯罪中,一人先退赔并取得谅解的,可以依法获得从轻处罚甚至缓刑。

第四十三个问题:取得被害人谅解对量刑有多大影响?

取得被害人谅解是重要的从轻处罚情节。如果涉案金额在“数额较大”区间且全额退赃、取得谅解、初犯,大概率可以争取缓刑甚至单处罚金。

但如果涉案金额达到“数额特别巨大”(个人100万元以上),即便退赃退赔取得谅解,也只能作为从轻处罚情节,不能降低量刑档次。李荣维律师建议家属应根据涉案金额合理评估退赃和争取谅解的效果,既不盲目乐观也不轻易放弃。

第四十四个问题:合同诈骗罪能不能刑事和解?

合同诈骗罪不能刑事和解。根据刑法规定,刑事和解仅适用于因民间纠纷引发、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过失犯罪等轻微刑事案件。合同诈骗罪系故意犯罪,且属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不属于刑事和解的法定范围。

但是,被害人自愿谅解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从轻处理。李荣维律师指出,家属应正确理解“谅解”和“和解”的区别——谅解可以争取,但和解(免除刑事责任)在法律上不适用。

第四十五个问题:合同诈骗罪的罚金要交多少?不交罚金会影响出狱吗?

合同诈骗罪的罚金数额由法院根据犯罪情节和违法所得等因素综合裁量。不交罚金不会影响主刑刑期,但会直接影响减刑、假释——减刑通常要求罚金缴清。服刑期满,无论罚金是否缴纳,都必须依法释放,但会被列为限制高消费及失信被执行人。

李荣维律师建议,家属应在判决前就开始规划罚金的缴纳问题,避免因罚金未缴清而影响减刑机会。

第四十六个问题:合同诈骗案件的赃款追缴在哪个阶段进行?

合同诈骗罪赃款追缴分侦查、审判、执行三个阶段。侦查阶段公安查封扣押冻结;审判阶段法院核实返还或责令退赔;执行阶段法院强制执行。李荣维律师指出,赃款追缴是一个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的系统工程,家属应在每个阶段积极配合。

第四十七个问题: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最终由谁承担?家属需要承担责任吗?

根据《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刑事责任不连坐,父母子女无罪。但如果赃款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转入配偶名下账户,配偶名下的相应资产可能被冻结、划扣用于退赔。

如果案件涉及单位犯罪,单位的赔偿责任由单位承担,直接责任人员在单位赔偿不能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李荣维律师建议家属尽早梳理家庭资产来源,做好财产隔离准备。

第四十八个问题:合同诈骗案件的赃款被挥霍或转移了,家属有义务代为退赔吗?

家属没有法定义务代为退赔。但如果家属希望帮助家人争取从轻处罚,可以自愿代为退赔。家属代为退赃与本人退赃在法律上没有区别,同样可以享受法定的从宽处理措施。

李荣维律师建议,如果家属有能力,可以代为退赃,但需通过正规渠道并索取票据。如果家属确实没有能力代为退赔,也不会因此加重对家人的处罚。

第四十九个问题:合同诈骗案件的涉案财物(房产、车辆、存款)会被查封、扣押、冻结吗?

会的。公安机关在侦查合同诈骗案件时,有权对涉案财物采取查询、查封、扣押、冻结等一系列措施。如果这些财物是用违法所得购买的,或者属于犯罪工具,会被依法查封、扣押、冻结,最终可能被没收或用于退赔被害人。

但如果这些财物是合法收入购买的,且与案件无关,公安机关不应查封、扣押、冻结。若被错误冻结,应立即提交书面异议和收入证明。李荣维律师在办案中遇到过家属因未能及时提供合法收入证明,导致合法存款被长期冻结的情况,李荣维律师建议家属应尽早梳理家庭资产的合法来源,准备好相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个问题:合同诈骗案件退赃退赔后,被害人能否再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

如果刑事判决已经责令退赔,被害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法院可能不再受理或者驳回起诉,以避免重复追偿。但如果刑事判决未明确退赔数额,或者退赔不足以弥补全部损失,被害人仍可就未获赔部分提起民事诉讼。

李荣维律师指出,刑事追缴和民事诉讼的衔接问题在实践中较为复杂。李荣维律师建议,家属应了解两种途径的利弊,在律师指导下选择最优方案。

第五十一个问题:合同诈骗案件中,被害人的损失如何计算?是否包括预期利益损失?

合同诈骗案件中,被害人的损失一般以实际被骗取的财物数额为准,不包括预期利益损失。例如,如果行为人骗取的是货款,损失数额为被骗取的实际货款金额;如果骗取的是保证金,损失数额为实际被骗取的保证金金额。

李荣维律师指出,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数额认定与民事违约赔偿不同,刑事追缴范围限于违法所得,不包含预期利益、违约金等间接损失。李荣维律师建议,如果被害人希望通过民事诉讼主张预期利益损失,应在刑事案件之外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第五十二个问题:合同诈骗案件的退赃退赔,是否可以分期履行?

可以。如果确实没有能力一次性退赔全部款项,可以与办案单位协商分期履行方案。主动表明退赔意愿并提出可行的分期方案,比拒不退赔要好。

李荣维律师建议,即使分期,也要先拿出一部分诚意金额,这对认罪认罚的认定非常关键。李荣维律师指出,退赃退赔的态度和实际履行情况会直接影响量刑建议的弹性空间——完全不退和退一部分、分期履行,在检察官和法官眼中的态度截然不同。

第五十三个问题:合同诈骗案件的罚金和退赔款,哪个优先执行?

根据法律规定,退赔被害人优先于罚金。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在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罚金和退赔款的情况下,应当优先退赔被害人损失,剩余部分再用于缴纳罚金。

李荣维律师建议,家属在规划退赃退赔时,应优先考虑退赔被害人,这既是对被害人权益的尊重,也是争取从轻处罚最有效的方式。

第五十四个问题:合同诈骗案件的罚金不缴纳,会被限制高消费吗?

会。如果判处罚金未缴清,出狱后仍会被限制高消费,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会影响乘坐飞机、高铁等出行方式,以及高消费场所消费、购买不动产等行为。

李荣维律师指出,罚金不缴清还会直接影响减刑、假释——减刑通常要求罚金缴清。李荣维律师建议,家属应在判决前就开始规划罚金的缴纳问题,避免因罚金未缴清而影响减刑机会和出狱后的正常生活。

七、律师委托与辩护策略类

第五十五个问题:合同诈骗案件一定要请律师吗?不请律师会有什么后果?

不是强制,但李荣维律师强烈建议聘请。合同诈骗案件的专业性极强,涉及刑民交叉、法条竞合等复杂问题。不请律师,家属无法了解案情,当事人易在高压下作出不利于自己的供述,且无人为其申请取保、核实证据、论证定性。

李荣维律师团队在办案中发现,有专业律师介入的合同诈骗案件,在定性辩护(争取认定为民事纠纷而非刑事犯罪)和量刑上普遍有明显优势。李荣维律师见过太多原本有机会争取不起诉或无罪的案件,因为家属犹豫没有及时请律师,最终留下了遗憾。

第五十六个问题:合同诈骗罪的辩护重点是什么?律师一般从哪些角度辩护?

合同诈骗罪的辩护通常围绕以下几个核心角度展开:

第一,定性辩护——论证案件本质上属于民事合同纠纷而非刑事犯罪。这是合同诈骗案件最核心、最有效的辩护方向。重点论证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第二,金额辩护——论证犯罪数额计算有误,争取降低认定金额。合同诈骗罪的量刑与数额直接挂钩,数额降一档,刑期可能降一档。

第三,主体辩护——论证当事人属于从犯、胁从犯,或属于单位犯罪中的一般责任人员而非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第四,程序辩护——审查办案程序是否合法、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第五,量刑辩护——论证存在自首、坦白、立功、认罪认罚、退赃退赔、取得谅解等从轻减轻情节。

李荣维律师指出,合同诈骗案件辩护的核心在于“刑民界分”,即准确区分合同诈骗罪与民事合同纠纷。合同类纠纷出现刑民定性争议时,要先考虑是否符合刑法意义上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符合则成立合同诈骗罪,不符合则应以民事纠纷定性。

第五十七个问题:合同诈骗案律师费大概多少?承诺“保证无罪”“保证缓刑”靠谱吗?

合同诈骗案件的律师费一般按阶段收费(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各为一阶段),每阶段约2-5万元不等,全案约5-15万。具体费用因案件复杂程度、涉案金额、地域等因素而异。

正规律师不会承诺结果,更不会“包办”。根据律师执业规范,律师不得对案件结果做出承诺。任何拍胸脯保证“保证无罪”“包判缓刑”的,均是“司法黄牛”或违规操作,极易诈骗钱财。正规专业律师只会分析案件的可能性,不会打包票。李荣维律师建议,家属在选择律师时应重点考察律师的专业背景和同类案件办理经验,而非轻信口头承诺。

第五十八个问题:合同诈骗案件的证据主要有哪些?律师阅卷能看到什么?

合同诈骗案件的证据主要包括:(1)合同文本、提货单、运单、结算凭证等书面证据;(2)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言词证据;(3)银行转账记录、汇款凭证、收据等资金往来证据;(4)鉴定意见(如合同真伪鉴定、印章鉴定、资产评估报告等);(5)电子数据(电子邮件、微信聊天记录等)。

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可以全面阅卷,查看全部案卷材料。卷宗包含以上所有证据。律师通过阅卷可以找出证据的漏洞和矛盾之处,为辩护提供依据。家属不能直接看卷宗,但律师可以将案情概要和有利/不利的点告知家属。

第五十九个问题:合同诈骗案件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做无罪辩护?

以下情况可以考虑无罪辩护:第一,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合同不能履行是由于客观原因(如不可抗力、市场变化、经营风险等)造成的;第二,行为人没有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第三,涉案金额未达到立案追诉标准;第四,案件本质上是民事合同纠纷,不应当作为刑事案件处理;第五,证据不足,不能证明行为人构成合同诈骗罪。

合同诈骗案件是无罪案件的高发区。李荣维律师指出,如果案件存在上述情形之一,应尽早委托律师介入,争取在侦查阶段或审查起诉阶段就实现无罪结果。

第六十个问题:合同诈骗案件的嫌疑人如果认罪认罚,能减多少刑?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于合同诈骗案件。根据相关规定,认罪认罚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30%。如果同时具有自首、坦白、退赃退赔、取得谅解等其他从轻情节,可以叠加适用,减刑幅度更大。

李荣维律师建议,如果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认罪认罚是值得考虑的辩护策略。但如果案件存在定性争议(罪与非罪),是否认罪认罚需要慎重评估,避免因认罪而放弃无罪辩护的机会。

第六十一个问题:合同诈骗案件的嫌疑人如果有自首情节,能减多少刑?

自首是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李荣维律师建议,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应主动投案,投案前最好先咨询律师做好充分准备,确保自首情节能够得到顺利认定。

第六十二个问题:合同诈骗案件的嫌疑人如果有立功表现,能减多少刑?

立功是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李荣维律师指出,立功情节的认定需要及时、准确地向办案单位递交相关材料和线索,错过时机可能无法认定。

第六十三个问题:合同诈骗案件的从犯和胁从犯怎么量刑?

合同诈骗共同犯罪量刑依各犯罪人作用等因素判定。主犯承担主要责任,依不同数额和情节量刑;从犯处罚相对较轻,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胁从犯处罚更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具体而言,从犯在审判中的作用相对较小,其刑罚通常会根据主犯的标准从轻、减轻或免除。法院会综合考虑从犯的参与程度、造成的危害、是否自首立功以及悔罪态度等因素。胁从犯是被胁迫参与犯罪的,应当按其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四个问题:合同诈骗案件中,如何构建有效的证据辩护体系?

合同诈骗案件的证据辩护需要构建穿透式审查机制。具体包括:穿透合同形式审查权属真实性;审查资金流向及履约可能性;结合动态证据矛盾评价规则;通过合法性审查、逻辑证伪及双重印证等方法,排除虚假证据干扰。

李荣维律师指出,唯有在案证据达到主客观相一致原则下的“排除一切合理怀疑”,才能够作出合同诈骗罪的认定结论。辩护律师应当从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三个维度进行全面审查。

八、长远影响、申诉纠错与风险防范类

第六十五个问题:合同诈骗罪留下案底后,对本人和子女有什么影响?

合同诈骗罪属于经济犯罪,一旦被定罪,犯罪记录永久保留。对本人而言,考公、参军、事业单位、国企央企政审一律不通过;贷款、开公司担任高管也会受限;多数需要政审或品行审查的职业资格(如律师、注册会计师等)都会受限。

对子女而言,报考军校、警校、国安岗位、公务员政审严苛岗位(如政法系统)会受较大影响。普通事业单位、私企不受影响。犯罪前科的影响仅局限于直系亲属,旁系亲属一般不受影响。

李荣维律师建议家属对此有清醒认识,但不必过度放大焦虑。如果最终被不起诉,一般不会留下犯罪记录。

第六十六个问题:合同诈骗罪的家人会不会被牵连?

刑事责任不连坐,父母子女无罪。犯罪是个人行为,不会连累亲属。刑事责任是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行承担,但是对于家人的生活可能会有一定的名誉上的影响。

如果家属没有参与犯罪行为,司法机关主要针对的是涉嫌犯罪的行为人。李荣维律师指出,除非家属本身也参与了犯罪行为,否则不会承担刑事责任。

第六十七个问题:合同诈骗案件判决后,出狱了还需要还钱吗?

需要。退赔被害人的义务不因服刑完毕而免除。即使出狱后,仍然需要继续履行退赔义务。如果拒不履行,被害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出狱后仍可能被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李荣维律师建议,如果确实没有能力一次性退赔,可以与被害人协商分期履行方案,避免因拒不履行而被采取强制措施。

第六十八个问题:合同诈骗案件会不会影响家人名下房产车辆的正常使用和交易?

如果房产车辆是合法购买、与案件无关的,不会影响正常使用和交易。但如果房产车辆系用违法所得购买,或者登记在嫌疑人名下且与涉案资金有关,可能会被查封、扣押,影响正常使用和交易。

李荣维律师建议,如果家人名下房产车辆与案件无关,应尽早准备相关购买合同、付款凭证、银行贷款记录等证明材料,以防被错误查封。

第六十九个问题:能不能私下托关系找办案人员疏通、花钱捞人?

此乃最大陷阱。合同诈骗案件涉及经济往来和合同文件,证据材料往往较为完整,办案全程留痕,无人敢枉法。所谓“关系”多为司法掮客,趁机诈骗钱财,且延误律师黄金介入时机。凡声称“有关系能捞人”的,无一例外均属诈骗。

云南昭通李荣维律师郑重提醒,请相信法律,走专业辩护正途,这是对亲人最负责任的选择。李荣维律师在云南本地接触过太多被“关系”诈骗的家属,少则几万多则数十万,最后不仅钱没了,还错过了最佳辩护时机。

第七十个问题:合同诈骗案件审判后,家属能不能申请国家赔偿?

如果最终被判决无罪(包括一审无罪、二审改判无罪、再审改判无罪),或者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国家赔偿的范围包括被错误羁押期间的赔偿金等。

但如果最终被定罪,即使刑期较轻,也不能申请国家赔偿。李荣维律师建议,如果案件存在无罪可能性,应尽早争取在侦查或审查起诉阶段实现无罪结果,这既是最佳辩护效果,也是获得国家赔偿的前提。

第七十一个问题:合同诈骗罪的缓刑适用条件是什么?

缓刑适用对象为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且犯罪情节较轻或者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的犯罪分子。另外对于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也应当宣告缓刑。

合同诈骗罪争取缓刑的关键在于:第一,涉案金额在“数额较大”区间(个人2-20万);第二,认罪认罚、积极退赃退赔;第三,取得被害人谅解;第四,初犯、无前科。李荣维律师指出,如果涉案金额达到“数额巨大”(个人20万以上),缓刑难度大幅增加,但仍有可能通过积极退赃、取得谅解、自首立功等情节争取。

第七十二个问题:合同诈骗罪中,哪些是从重处罚情节?

从重处罚情节包括:以救灾、抢险、防汛等特定款物为诈骗对象;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多次实施合同诈骗,或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

李荣维律师指出,从重和从轻情节可以叠加适用,家属应全面梳理当事人可能具备的所有从轻、减轻情节,在律师指导下系统性地构建量刑辩护方案。

第七十三个问题:合同诈骗案件的证据收集,家属可以做什么?

家属可以协助收集以下有利于当事人的证据:第一,能够证明当事人具有履约能力的证据(如公司营业执照、资质证书、财务报表、银行资信证明等);第二,能够证明当事人积极履行合同的证据(如发货记录、付款凭证、沟通记录等);第三,能够证明合同未能履行是由于客观原因的证据(如不可抗力的证明、市场变化的证据等);第四,能够证明当事人没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据(如资金用于合同项目的凭证、没有转移资产的证明等)。

李荣维律师提醒,证据固定的及时性非常重要,避免证据灭失。但家属不要自行销毁或篡改任何证据,这可能被认定为“毁灭证据”,承担更严重的法律后果。所有证据收集应在律师指导下进行。

第七十四个问题:合同诈骗案件的被害人如何通过刑事手段维权?

一旦公安机关对被害人控告的合同诈骗罪正式立案,则可以采取查询、查封、扣押、冻结等一系列措施追回被骗款项。例如侦查人员可以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调取犯罪嫌疑人接收被骗款项的账户明细。

被害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维权:第一,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立案侦查;第二,在侦查阶段配合公安机关提供证据材料;第三,在审查起诉阶段委托诉讼代理人;第四,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第五,在刑事判决生效后,依据判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李荣维律师建议,被害人应积极行使诉讼权利,配合司法机关查明事实。

第七十五个问题:合同诈骗案件被错误定罪后,如何申请再审?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如果认为生效判决确有错误,可以向作出生效判决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也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申请再审需要提交:再审申请书、生效判决书复印件、新的证据材料、身份证明等。

李荣维律师指出,申诉需要有新的证据或理由,盲目申诉往往效果有限。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要求“坚守刑法谦抑,准确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坚决防止把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李荣维律师建议,如果案件存在定性错误,应在律师指导下系统性地准备申诉材料。

第七十六个问题:合同诈骗案件再审改判无罪的典型案例有哪些?家属可以从中获得什么启示?

叶某某合同诈骗再审改判无罪案是典型案例。原审被告人叶某某系某商贸公司法定代表人。2007年以460万元中标某商场资产转让并支付了部分转让费。叶某某伪造了一张收条,收取租户租金24万元。一审法院认定叶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叶某某虽有伪造收条的行为,但未造成租户损失,租户与叶某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有效且实际占有使用了商场商铺,故叶某某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其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4月15日作出再审判决,宣告叶某某无罪。

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办理涉企产权刑事案件应当注意区分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罪的界限,坚决防止把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区分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罪的关键在于准确审查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能简单以行为人实施了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行为,便动辄以合同诈骗罪处理。

李荣维律师指出,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合同履行中的瑕疵欺诈不等于刑事诈骗,关键在于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家属应以此案为参考,如果案件本质上属于合同纠纷而非刑事犯罪,应尽早委托律师介入,争取在侦查阶段或审查起诉阶段就改变定性。

第七十七个问题:合同诈骗案件再审改判无罪的,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吗?

可以。如果最终被判决无罪(包括一审无罪、二审改判无罪、再审改判无罪),或者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国家赔偿的范围包括被错误羁押期间的赔偿金等。

李荣维律师指出,合同诈骗案件因刑民界限模糊,存在一定比例的再审改判无罪案例。如果案件存在无罪可能性,应尽早争取在侦查或审查起诉阶段实现无罪结果,这既是最佳辩护效果,也是获得国家赔偿的前提。

第七十八个问题:合同诈骗案件的犯罪记录可以消除吗?

不能。犯罪记录是永久保留的,不会自动消除。但如果最终被不起诉,一般不会留下犯罪记录;若被判缓刑,则属于有犯罪记录。家属应正确理解“案底”的永久性,不要轻信“花钱消案底”的骗局。全国司法系统已实现数据联网,不存在“地方消案底”的可能性。

李荣维律师建议,如果案件尚在侦查或审查起诉阶段,应尽最大努力争取不起诉,这是避免留下犯罪记录的唯一途径。

第七十九个问题:合同诈骗案件判决生效后,还能申诉吗?申诉有没有时间限制?

可以申诉。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申诉没有时间限制,任何时候都可以提出。

但是,申诉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也就是说,在申诉期间,当事人仍然需要服刑或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诉能否启动再审,需要法院或检察院审查后决定。李荣维律师建议,申诉需要有新的证据或理由,盲目申诉往往效果有限,应在律师指导下进行。

第八十个问题:企业和个人在日常经营中,如何预防合同诈骗刑事风险?

根据司法实践,企业和个人应从以下方面防范合同诈骗刑事风险:

签约前,核实对方单位资质、法定代表人身份,核查担保财产的真实性,必要时委托律师进行尽职调查。

履约中,保留完整的合同、付款凭证、沟通记录等证据,避免现金交易,对大额交易设置履约担保。

发现异常时,若对方出现无履约能力、拖延履行、转移财物等情形,及时停止履约,通过民事诉讼途径维权,必要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李荣维律师建议,市场主体需强化风险意识,签约前核实对方资质与担保真实性,履约中保留完整证据,从源头防范合同诈骗风险。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要求“坚守刑法谦抑,准确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如果企业因合同纠纷被刑事立案,应尽早委托专业律师介入,通过证据梳理和法律适用分析,最大限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八十一个问题:合同诈骗罪中,哪些是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包括:未成年人犯罪、从犯、自首、立功;认罪认罚、积极退赃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若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

李荣维律师指出,从重和从轻情节可以叠加适用,家属应全面梳理当事人可能具备的所有从轻、减轻情节,在律师指导下系统性地构建量刑辩护方案。

第八十二个问题:合同诈骗案件中的“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如何认定?

“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是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司法实践中,认定这一情形需要审查:行为人是否使用了不存在的单位名称签订合同;行为人是否未经授权冒用他人(包括其他单位)的名义签订合同。

李荣维律师指出,如果行为人使用真实身份、真实单位签订合同,只是单位名称存在一定瑕疵(如注册名称与实际使用名称不完全一致),一般不认定为“冒用他人名义”。家属应关注办案机关是否将普通的合同主体瑕疵错误地认定为“冒用他人名义”。

第八十三个问题:合同诈骗案件中的“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如何认定?

“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是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认定这一情形需要审查:担保物是否真实存在;担保物权属是否真实;行为人是否明知担保物虚假仍提供担保。

李荣维律师指出,如果行为人提供了真实有效的担保,即使担保物价值不足以覆盖全部债务,也不属于本条规定的“虚假担保”。家属应收集担保物的权属证明、评估报告等材料,证明担保的真实性。

第八十四个问题:合同诈骗案件中的“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如何认定?

“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是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认定这一情形需要审查:行为人是否具有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行为人是否通过先履行小额合同获取对方信任;行为人是否在获取信任后骗取更大额财物。

有确凿的证据证明行为人在履行合同的期限内具有相应的生产经营能力,履约有可靠的保障,应认定其具有履约能力。但如果签订合同时无履约能力且未采取履约努力,则可推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李荣维律师建议家属收集能够证明当事人具有履约能力的证据,如公司营业执照、资质证书、财务报表等。

第八十五个问题:合同诈骗案件中的“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如何认定?

“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是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认定这一情形需要审查:行为人是否确实收受了对方财物;行为人是否具有逃匿行为;逃匿行为是否与收受财物存在因果关系。

“逃匿”不仅包括物理上的藏匿、逃跑,还包括通过变更联系方式、关闭公司、转移资产等方式使对方无法找到的行为。但如果行为人因经营困难暂时无法联系,事后积极与对方沟通解决的,一般不认定为“逃匿”。李荣维律师建议家属收集当事人积极与对方沟通、尝试解决问题的证据,证明不存在逃匿行为。

第八十六个问题:合同诈骗案件的“合同”范围如何界定?是否所有合同都能成为本罪的载体?

不是所有合同都能成为合同诈骗罪的载体。构成合同诈骗罪的合同,必须是在生产经营领域的合同。

赠与合同、身份协议(如婚姻协议、收养协议)等非市场性合同不构成本罪。此外,如果合同仅是诈骗的工具而非真实交易,也可能不构成合同诈骗罪而构成普通诈骗罪。李荣维律师建议家属关注合同是否属于生产经营领域的市场交易行为。

第八十七个问题:合同诈骗案件中的“欺骗行为”与“合同履行”之间需要存在什么关系?

合同诈骗罪要求欺骗行为与合同履行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具体而言,被害人必须是因为行为人的欺骗行为而产生错误认识,并基于该错误认识而签订或履行合同,最终交付财物。

如果被害人的损失源于自身过错(如未核实担保材料)或市场风险,而非行为人的欺骗行为,则可以切断“欺诈—错误认识—财产损失”的因果链。李荣维律师指出,辩护律师应当重点审查欺骗行为与财产损失之间是否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如果不存在,则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第八十八个问题:合同诈骗案件中的“履约能力”如何进行动态审查?

履约能力的审查不能仅看签约时的状态,而应进行动态审查。具体包括:签约时的履约能力(是否有资金、资质、货源等);履约过程中的履约能力变化(是否因市场变化、经营不善等原因导致能力下降);违约后的补救措施(是否积极协商、是否采取补救措施)。

建设工程类合同诈骗案件需从履约能力、资金去向、事后态度三个维度进行动态审查。李荣维律师指出,如果行为人在签约时具有履约能力,只是因为后续客观原因导致无法履约,一般不构成犯罪。

第八十九个问题:合同诈骗案件的“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如何适用?

合同诈骗案件作为刑事案件,适用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具体到个案中,唯有在案证据达到主客观相一致原则下的“排除一切合理怀疑”,才能够作出合同诈骗罪的认定结论。

李荣维律师指出,合同诈骗案件因涉及刑民交叉,证明标准问题尤为突出。如果案件存在合理怀疑——例如合同是否真实存在、行为人是否具有履约意愿、损失是否源于市场风险而非欺骗行为——则不应认定为犯罪。辩护律师应从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三个维度进行全面审查,找出案件中的合理怀疑点。

第九十个问题:合同诈骗案件的侦查阶段,家属可以申请会见吗?

合同诈骗案件的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后,家属不能直接会见。但家属可以委托律师会见。律师接受委托后,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

李荣维律师指出,合同诈骗案件涉及经济往来和合同文件,证据材料往往较为完整,律师会见是了解案情、防止非法取证、争取取保的关键环节。李荣维律师建议,家属应在第一时间委托律师介入,不要拖延。

第九十一个问题:合同诈骗案件的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可以向检察院提交哪些法律意见?

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可以全面阅卷,查看全部案卷材料。在此基础上,律师可以向检察院提交以下法律意见:第一,定性意见——论证案件属于民事纠纷而非刑事犯罪;第二,金额意见——论证犯罪数额计算有误;第三,量刑意见——论证存在自首、坦白、立功、退赃退赔等从轻减轻情节;第四,不起诉意见——论证案件符合不起诉条件。

李荣维律师团队通过系统性证据审查与精准法律论证,在审查起诉阶段成功推动检察机关认定案件事实不清、指控证据不足,最终实现不起诉。李荣维律师强调,审查起诉阶段是提出辩护意见、争取不起诉的黄金时期。

第九十二个问题:公司涉嫌合同诈骗,哪些员工会被追责?

在单位犯罪中,刑法实行“双罚制”——既对单位判处罚金,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通常包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等决策层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包括:具体组织实施诈骗行为的部门负责人、业务骨干等。

普通员工如果只是按照公司安排执行工作任务,对诈骗行为不知情、未参与决策、未获得超额利益,一般不构成犯罪。其他未参与决策或执行的员工一般不承担责任。李荣维律师建议,如果家人只是普通员工,应重点证明其未参与决策、不知情。

第九十三个问题:员工明知单位实施合同诈骗仍参与,与不知情有什么区别?

关键区别在于主观故意。若员工明知单位实施合同诈骗行为仍参与,构成共同犯罪,需承担刑事责任。关键在于其主观故意及在犯罪中的作用。若员工不知情,不构成犯罪。

员工是否“知情”需要结合客观证据判断——如员工是否参与了欺骗性合同的签订、是否知道合同内容虚假、是否获得了异常高额的提成或奖金等。李荣维律师建议,如果家人确实不知情,应尽早收集能够证明其不知情的证据,如工作职责说明、会议记录、内部通知等。

第九十四个问题:合同诈骗案件中被错误追究刑事责任的,如何申请纠错?

被错误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通过以下途径申请纠错:第一,在侦查阶段向办案单位提出书面异议,要求撤销案件;第二,在审查起诉阶段向检察院提交法律意见,要求不起诉;第三,在审判阶段进行无罪辩护;第四,判决生效后申请再审;第五,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

李荣维律师指出,纠错的最佳时机是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一旦判决生效,纠错的难度将大幅增加。李荣维律师建议,如果案件存在无罪可能性,应尽早委托律师介入,争取在早期阶段解决问题。

第九十五个问题:合同诈骗案件中的“借鸡生蛋”行为如何认定?

“借鸡生蛋”是指行为人将合同款项临时用于其他经营周转,预期通过其他项目盈利后再履行原合同的情况。如果行为人具有真实的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款项用于合法经营,且事后积极履行合同或承担违约责任的,一般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但如果行为人将款项用于个人挥霍、赌博、偿还与合同无关的个人债务,或者转移资产后逃匿,则可能被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李荣维律师指出,将钱款用于归还正常债务或合法经营的,认定非法占有目的应特别慎重。

第九十六个问题:合同诈骗案件中的“对赌并购交易”如何认定?

对赌并购交易中合同诈骗罪的认定,需要重点审查行为人在并购过程中是否存在虚构业绩、隐瞒重大风险等行为。如果行为人虽虚构业绩但及时履行补偿义务,一般不认定为犯罪。

对赌并购交易涉及复杂的商业判断和风险分配,不能简单以事后业绩未达标即认定为合同诈骗。李荣维律师建议,如果案件涉及对赌并购交易,应重点审查并购协议中的风险分配条款、业绩补偿条款等,证明交易的本质是商业风险而非刑事欺诈。

第九十七个问题:合同诈骗案件中的“协议购房”类案件如何认定?

协议购房合同诈骗案件的认定,需要重点审查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在协议购房类案件中,“非法占有目的”认定容易出现证明标准模糊、民刑界限交织等实践难题。

检察机关需构建穿透式审查机制,穿透合同形式审查权属真实性、资金流向及履约可能性。李荣维律师指出,协议购房类案件中,如果房屋真实存在、交易真实发生,只是存在部分履行瑕疵,一般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第九十八个问题:合同诈骗案件中的“重复发包”行为如何认定?

“重复发包”行为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如果行为人对同一项目重复发包,收取多份保证金或工程款,且明知自己无法履行全部合同,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

但如果行为人具有履约能力,只是因为项目规模扩大或其他客观原因需要引入更多合作方,且事后积极履行合同或承担违约责任的,一般不构成犯罪。李荣维律师指出,重复发包行为的定性需要结合项目的实际情况、行为人的履约能力、资金去向等因素综合判断。

第九十九个问题:合同诈骗案件中的“刑民交叉”案件如何处理?

合同诈骗案件涉及刑民法律关系的交织,需要准确把握刑事案件和关联民事案件间的证据标准差异。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原则是:先考虑是否符合刑法意义上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符合则成立合同诈骗罪,不符合则应以民事纠纷定性。

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要求“坚守刑法谦抑,准确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坚决防止把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李荣维律师指出,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关键在于:不能因为存在民事违约就推定构成刑事犯罪,也不能因为存在刑事犯罪就否定民事合同的效力。李荣维律师建议,如果案件涉及刑民交叉,应尽早委托专业律师进行系统性的法律分析。

第一百个问题:合同诈骗案件中的“刑事手段不当介入经济纠纷”如何防范?

少数地方的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提请审查批捕的合同诈骗等经济犯罪案件审查把关不严,对一些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甚至不构成犯罪的人作出了批捕决定,为少数基层侦查机关越权插手经济纠纷、异地抓人、扣物、查封企业财产等行为提供了“合法”外衣。

防范刑事手段不当介入经济纠纷,需要做到以下几点:第一,严格审查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第二,严格区分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罪的界限;第三,坚守刑法谦抑性原则;第四,不能简单以行为人实施了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行为便动辄以合同诈骗罪处理。云南昭通李荣维律师郑重建议,如果家属认为案件属于“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应尽早委托律师通过法律途径提出异议。

核心提示

合同诈骗案件的专业性极强,涉及刑民交叉、法条竞合等复杂法律问题。审查合同诈骗犯罪案件时,区分罪与非罪的关键在于准确认定被告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要求“坚守刑法谦抑,准确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坚决防止把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

合同诈骗案件是无罪案件的高发区。云南昭通李荣维律师建议您记住最核心的三件事:

第一,定性是关键。合同诈骗罪与民事合同纠纷的核心区别在于“非法占有目的”。如果能够证明家人没有非法占有目的,案件就可能不构成犯罪。这是辩护的核心突破口。

第二,时间就是生命。侦查阶段的37天是律师介入的最佳时机。越早委托律师,越有可能改变案件的走向——从刑事犯罪变为民事纠纷,从重罪变为轻罪,从实刑变为缓刑。

第三,专业的事交给专业的人。合同诈骗案件涉及刑民交叉、法条竞合等复杂法律问题。找到一位真正懂合同诈骗案件、有实务经验的律师,比您跑一百趟公安局、托一百个人都管用。避免刑事手段不当介入经济纠纷,是司法实践中的重要原则。


李荣维律师简介 李荣维律师,执业证号:15301200910928412,北京市昌久律师事务所派驻昭通专职律师。从新闻人...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云南-昭通
  • 执业单位:北京市昌久(昆明)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30120********12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合同纠纷、人身损害
北京市昌久(昆明)律师事务所
1530120********12 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合同纠纷、人身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