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荣维律师 云南昭通专注建设工程领域资深律师
前言
建设工程纠纷,是律师实务中公认的“硬骨头”——法律关系复杂、争议标的大、证据材料多、审理周期长。很多当事人来咨询时,常常是一肚子委屈却说不清楚问题的核心在哪。
2025年11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建工司法解释(二)征求意见稿》),共计26条、3800余字,聚焦资质出借、价款结算、优先受偿权等长期争议领域。该征求意见稿已于2025年11月29日截止征求意见,目前尚未正式施行。
与此同时,2025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从地方法院审结的案件中遴选出6件建设工程质量保护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布。典型案例涉及化解工程质量僵局、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认定、司法建议助力工程质量问题源头治理等方面。2026年4月,四川省、重庆市、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五地律师协会联合发布了《关于律师办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疑难业务指引》,全文共十一章、约7万余字。
此外,2025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60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三级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与建设工程施工相关的第四级案由共计12个。
李荣维律师结合最新司法解释动向、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五地律协业务指引及多年实务经验,将当事人最常问的150个问题整理如下。
第一编:合同性质与法律关系界定(15问)
第一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承揽合同有什么区别?
很多当事人分不清这两个概念。李荣维律师告诉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性质上属于特殊的承揽合同,但二者存在明显区别:一是主体要求不同——施工主体实行市场准入制度,承包人必须是具备相应资质的法人,而承揽人可以是法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二是受行政制约不同——建设工程涉及公共利益和安全,国家实行严格管理控制;三是合同要式不同——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四是分包责任承担不同——建设工程分包后,分包人就工作成果与总包人共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区分二者的关键在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适用专属管辖;而承揽合同纠纷则适用一般合同管辖规则。李荣维律师建议:在签订合同前,先弄清楚你的合同属于哪种类型,这直接关系到后续的管辖法院、适用法律和权利义务。
第二问: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有哪些特点?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是指承包人接受发包人委托,完成建设工程地理、地质状况的调查研究工作并提交勘察成果的合同。争议类型包括:勘察成果失真、地质数据不实、勘察费支付、勘察范围争议、验收标准争议、勘察过错致工程返工赔偿等。
第三问: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有哪些特点?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是指承包人接受发包人委托,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工作的合同。争议类型包括:设计方案不合规、图纸变更费用争议、设计周期延误、设计缺陷造成施工损失、设计费结算争议、规划审批不通过责任认定等。
第四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有哪些特点?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是指监理人接受发包人委托,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的合同。争议类型包括:监理履职失职、监理费拖欠、监理过错造成工程损失、监理签字效力争议、监理退场争议等。
第五问: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有何异同?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四级案由之一。装饰装修工程分为工装(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家装(住宅装饰装修)和批量精装。争议类型包括:造价争议、质量争议、质保争议、增项签证争议、逾期完工争议等。
第六问: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和劳务合同纠纷如何区分?
应当根据当事人之间诉争的法律关系,从当事人之间有无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工作场所、时间是否限定,以及工作内容侧重劳务提供还是工作成果交付等因素进行判断。如果承包人提供的是工作成果(如完成某一分项工程),属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如果仅提供劳务(如按日计酬的工人),则属于劳务合同纠纷。
第七问:铁路修建合同纠纷有哪些特殊规则?
铁路修建合同纠纷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独立四级案由。涉及铁路路基、轨道、场站配套工程等专属纠纷。由于铁路工程涉及公共安全和国家安全,在管辖、质量标准和验收程序上均有特殊规定。
第八问: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适用什么规则?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独立四级案由。涉及自建房、乡村低层住宅施工、无资质建房结算质量争议等。农村建房有其特殊性,部分地区对农村自建房的资质要求相对宽松,但工程质量标准仍有严格要求。
第九问:矿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有哪些特点?
矿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是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新增的四级案由。涉及矿井、巷道、矿山配套土建安装等工程的纠纷。矿山建设工程具有专业性强、安全风险高的特点。
第十问:电、水、气、热力工程合同纠纷有哪些特点?
电、水、气、热力工程合同纠纷是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新增的四级案由。涉及管网、变电站、供热供水泵站施工等工程的纠纷。
第十一问:生态环境保护工程合同纠纷有哪些特点?
生态环境保护工程合同纠纷是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新增的四级案由。涉及污水治理、土壤修复、河道整治、绿化生态工程等工程的纠纷。
第十二问:转包与挂靠如何区分?
这是审判实务中的常见难点。李荣维律师告诉你,应从工程承接主体、介入阶段、结算条款、施工范围四个维度综合判断。转包是承包人承接工程后将工程全部转给第三人施工,挂靠是无资质主体借用有资质企业名义承接工程。二者的核心区别在于:挂靠中,实际施工人(挂靠人)从招投标阶段就开始介入,以被挂靠人的名义参与投标、签订合同;转包中,承包人先以自己的名义承接工程,然后再将工程转给第三人。
第十三问:违法分包与合法分包如何界定?
根据《建筑法》及《建工司法解释(一)》,以下情形构成违法分包: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分包、将主体结构工程分包等。合法分包必须满足三个条件:分包单位具备相应资质、经发包人同意(合同有约定或事后追认)、不得将主体结构工程分包。
第十四问:“三包一挂”是什么?
“三包一挂”是指违法发包、非法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施工。这是建筑市场长期存在的顽疾,也是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主要违法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在典型案例中明确指出:“建设工程由缺乏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施工,会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同时,工程层层转手,工程款遭层层盘剥,导致工程款不能全部用于施工,致使'瘦身'钢筋、问题水泥、偷工减料屡禁不止。工程每转一手,质量就降一成。”
第十五问:联合体承包中的责任如何承担?
两个以上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工程的,联合体成员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发包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联合体成员承担全部责任,而不需要分别向每个成员主张。李荣维律师建议:参与联合体承包的企业,在签订联合体协议时要明确内部的责任划分和追偿机制。
第二编:合同效力认定(20问)
第十六问:承包人无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签订合同,有效吗?
无效。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合同无效。建设工程质量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权益,保护建设工程质量主要依赖于对承包人的资质管理。最高人民法院在典型案例中明确:因不具备相应资质导致合同无效的,承包人在交付质量合格的建设工程情况下,才有权请求发包人折价补偿。
李荣维律师建议施工企业:承接工程前一定要确认自己的资质等级是否覆盖工程范围,不要抱有侥幸心理。
第十七问: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企业名义(挂靠)签订合同,有效吗?
无效。《建工司法解释(二)征求意见稿》第四条明确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涉及转让、出借资质等关系的合同无效。建筑施工企业主张约定的转让、出借资质等费用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需注意:该条款目前为征求意见稿内容,尚未正式施行。出借资质的企业与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对工程质量缺陷修复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十八问:哪些情形可不因资质缺失而认定合同无效?
征求意见稿第三条列举了三种例外情形:(一)已依法登记为企业的承包人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二)不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住宅室内装修工程;(三)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定的可以不申领施工许可证的限额以下小型工程。需注意:该条款目前为征求意见稿内容,尚未正式施行。
第十九问:必须招标而未招标或中标无效的,合同有效吗?
无效。《招标投标法》规定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未进行招标投标而订立合同的,合同无效。
第二十问:合同订立时需招标而未招标,但起诉时已非必须招标项目,合同是否无效?
征求意见稿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订立时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当事人未进行招标投标而订立合同,起诉时该工程项目不属于必须进行招标的,人民法院不应以未进行招标认定合同无效。”需注意:该条款目前为征求意见稿内容,尚未正式施行。李荣维律师分析认为,这体现了鼓励交易完成的精神,避免了因项目属性事后变化而否定既有合同效力。
第二十一问:“先定后招”“明招暗定”如何认定合同效力?
征求意见稿第二条明确: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投标人以意向书、会议纪要或者补充协议等形式就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并且参与谈判的投标人中标,或者发包人与承包人经协商订立施工合同后又通过招标投标程序与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以中标合同违反招标投标法相关规定为由主张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需注意:该条款目前为征求意见稿内容,尚未正式施行。
第二十二问: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批手续,施工合同是否有效?
当事人以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在起诉前取得的除外。
第二十三问:“黑白合同”(阴阳合同)以哪份为准?
“黑白合同”(又称阴阳合同)是指建设工程承发包双方在招投标中就同一工程项目签订的两份或多份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合同。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合同与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以中标合同(白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实质性内容包括工程价款、工期、质量标准等。如果多份合同均被认定无效,则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李荣维律师建议:尽量避免签订“黑白合同”。如果确需签订补充协议,要注意区分“实质性变更”与“正常合同变更”。
第二十四问:施工合同无效对工程价款结算补充协议效力有影响吗?
施工合同无效并不必然导致结算补充协议无效。结算补充协议具有独立性,如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可参照适用。李荣维律师在办案中经常遇到这种情况:合同无效了,但双方后来签了一个结算协议,发包人想以主合同无效为由否定结算协议的效力,法院一般不会支持。
第二十五问:合同无效后,质保金条款是否还能适用?
合同无效或解除后,仍可参照约定扣留质保金。质保金的目的是担保工程质量保修义务的履行,与合同是否有效、是否解除没有直接关系。
第二十六问:合同可撤销的情形有哪些?
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显失公平(如低价垫资、不平等违约条款)等情形下,当事人可请求撤销合同。李荣维律师提醒:撤销权的行使有除斥期间限制,一般应在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二十七问:虚假意思表示、恶意串通签订的施工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虚假施工合同套取银行贷款、虚增造价转移资产,或发包人与承包人串通损害第三方利益的,合同无效。
第二十八问:合同僵局情形下,违约方能否起诉解除合同?
对于不适宜强制履行的合同,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避免陷入合同僵局,人民法院可依照违约方诉请判令解除合同。
第二十九问:违法分包合同无效后,工程款如何处理?
违法分包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第三十问:转包合同无效后,工程款如何处理?
转包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第三十一问:发包人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施工合同是否有效?
施工许可证是行政管理要求,未取得施工许可证一般不影响施工合同的民事效力。但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第三十二问:违反强制性规定导致合同无效的判断标准是什么?
建设工程领域的强制性规定较多,如果强制性规定的目的是为保护建设工程质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违反该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例如,承包人无资质、违法转包、违法分包等。
第三十三问:违反招投标法规定导致合同无效的判断标准是什么?
《招标投标法》规定必须招标而未招标、中标无效等情形下,施工合同无效。
第三十四问:合同部分有效、独立结算条款效力如何认定?
合同整体无效但工程验收合格的,结算、折价补偿条款可独立适用。
第三十五问:无效合同下,承包人的工程款请求权有何限制?
合同无效情形下的折价补偿请求权,须以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为成立要件。如果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承包人无权请求折价补偿。
第三编:诉讼主体与当事人资格(15问)
第三十六问:“发包人”的范围如何界定?
发包人特指建设单位,不包含多层转包中的中间主体。这是实务中容易混淆的概念——很多人把总承包人也叫“发包人”,但在法律上,只有建设单位才是发包人。
第三十七问:“实际施工人”的范围如何界定?
实际施工人是指转包、违法分包情形下实际投入资金、材料、劳动力并履行施工义务的单位或个人。
第三十八问:实际施工人制度经历了怎样的演变?
实际施工人制度自2004年创设以来,围绕合同相对性原则经历了“突破—限缩—回归”的演进历程。2004年创设时,允许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起诉发包人;此后随着实践发展,逐步限缩适用范围;2025年征求意见稿对该制度进行系统性重构,明确回归合同相对性原则。
李荣维律师需要特别说明两点重要背景:其一,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会议讨论已明确:可以依据《建工司法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请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的实际施工人,不包括借用资质及多层转包和违法分包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其二,征求意见稿第七条规定的内容目前仅为征求意见稿,尚未正式生效。
第三十九问:征求意见稿对实际施工人制度做了哪些重大调整?
征求意见稿取消实际施工人直诉发包人权利,将代位权作为主要救济路径,区分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情形设置类型化救济规则。第七条规定:“承包人违反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建筑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等有关禁止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规定将其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接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单位或者个人依据转包或者分包合同向承包人主张折价补偿款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接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与其没有合同关系的发包人主张折价补偿款或者要求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需注意:该条款目前为征求意见稿内容,尚未正式施行。
第四十问:挂靠情形下,实际施工人能否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
征求意见稿第五条区分了两种情形:发包人订立合同时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出借资质情形的,不予支持;发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可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会议讨论认为: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发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系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进行施工的情况下,发包人与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之间形成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需注意:征求意见稿第五条目前仅为征求意见稿内容,尚未正式施行。
第四十一问:实际施工人还有哪些救济路径?
征求意见稿第八条赋予实际施工人代位权——当转包人怠于向发包人行使其到期债权时,实际施工人可以代位向发包人主张权利。需注意:该条款目前为征求意见稿内容,尚未正式施行。
第四十二问:实际施工人能否要求多手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承担付款责任?
不能。司法解释并未准许实际施工人要求非合同相对方的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对其承担责任。
第四十三问:实际施工人如何证明其实际施工人身份?
李荣维律师告诉你,需要从资金投入、材料采购、人员管理、施工组织等多个方面提供证据,证明其实际履行了施工义务。
第四十四问:实际控制人能否作为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款?
不能。实际控制人与实际施工人是不同的法律概念。
第四十五问:各施工主体是否均应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为保护建设工程质量,立法倾向于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规定各施工方就建设工程质量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六问:发包人仅在什么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发包人仅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第四十七问:普通债权人是否属于工程价款诉讼中的第三人?
司法实务中没有定论。
第四十八问:分包人是否享有独立起诉发包人的权利?
分包人一般不能直接起诉发包人,但可以依据代位权制度或作为实际施工人(在转包、违法分包情形下)主张权利。
第四十九问: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在工程质量纠纷中的诉讼地位如何?
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在工程质量纠纷中可能作为被告(被诉承担质量责任)或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五十问:发包人破产时,实际施工人如何主张权利?
发包人破产时,实际施工人可以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实际施工人的工程款请求权具有独立性,并非承包人的个人财产。
第四编:招投标与合同订立(10问)
第五十一问:招标文件的解释规则是什么?
招标文件是建设工程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招标文件的解释一般遵循“合同优先、文件补充”的原则。当合同条款与招标文件不一致时,一般以合同约定为准。
第五十二问:投标保证金的返还条件是什么?
投标保证金应在招标结束后及时返还。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退还投标保证金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十三问: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性质与拘束力如何?
中标通知书是招标人对投标人中标的意思表示。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问:履约保证金的扣留与返还是什么?
履约保证金是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的履行合同义务的担保。合同履行完毕后,发包人应返还履约保证金。
第五十五问:招标投标投诉的行政处理与司法救济是什么?
当事人对招投标行政监管行为或投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十六问:低于成本价中标的合同是否有效?
低于成本价中标违反《招标投标法》规定,中标无效,施工合同也因此无效。
第五十七问:串通投标的民事法律后果是什么?
串通投标导致中标无效的,施工合同无效,当事人可主张损失赔偿。
第五十八问:招标人与投标人在中标前进行实质性谈判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征求意见稿第二条明确:在确定中标人前进行实质性谈判并中标的,当事人可以主张中标合同无效。
第五十九问: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变更如何认定?
实质性内容包括工程价款、工期、质量标准等核心条款。变更这些条款,可能被认定为“黑白合同”。
第六十问:招标文件与投标文件不一致时如何处理?
一般以招标文件为准,但具体需根据合同约定和交易习惯确定。
第五编:工程价款结算(25问)
第六十一问:固定总价合同能否因材料价格上涨而调整价款?
征求意见稿第九条确立了“固定总价原则上不随市场波动调整”的基调,商业风险由承包人承担,但预留了“情势变更”的例外通道。需注意:该条款目前为征求意见稿内容,尚未正式施行。
李荣维律师提醒你:情势变更的认定门槛极高。李荣维律师在办案中看到,绝大多数情况下法院都不支持调价。签固定总价合同之前,一定要充分评估材料价格波动风险,在合同中约定价格调整机制(如约定超过一定涨幅可以调差),而不是完全依赖事后主张情势变更。
第六十二问:固定价未完工工程如何结算?
征求意见稿第十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按照固定总价结算工程价款,工程未竣工即解除合同,已施工部分质量合格且当事人就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签订时建设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和计价标准,结合已经完成的工程量结算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需注意:该条款目前为征求意见稿内容,尚未正式施行。
第六十三问:政府投资项目约定以审计结果结算,审计长期未完成怎么办?
已出具审计结果时原则上不支持司法鉴定,长期未结算的可准许鉴定。李荣维律师在办案中遇到不少这种情况:工程完工好几年了,政府审计一直出不来,承包人拿不到钱。这时候可以向法院申请工程造价鉴定,以鉴定结论作为结算依据。
第六十四问:工程造价鉴定申请与确定工程造价之间的关系是什么?
当事人对工程造价有争议的,应当申请鉴定。但鉴定并非唯一途径,当事人也可通过其他证据证明工程造价。
第六十五问:工程变更导致工程量变化,如何结算?
应依据合同约定结算;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参照签订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和计价标准结算。关键是要有工程变更签证作为依据。
第六十六问:工程造价鉴定取费标准变化时,是否仍按原约定下浮率下浮?
原则上仍应按合同约定的下浮率对鉴定结果进行下浮。
第六十七问:未开具发票能否作为拒绝支付工程款的抗辩事由?
不能。开具发票是承包人的附随义务,未开具发票一般不构成发包人拒绝支付工程款的正当理由。
第六十八问:以房抵工程款(工抵房)协议效力如何认定?
以房抵工程款协议如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一般有效。但若房屋无法交付或过户,承包人仍可主张恢复金钱债权。李荣维律师在办理工抵房案件中发现,这类纠纷的核心往往在于房屋能否实际交付和过户。
第六十九问:工程款债权转让后,债务人能否以原合同抗辩?
可以。工程款债权转让后,债务人可向受让人主张对原债权人的抗辩。
第七十问:发包人拖延竣工验收,如何认定竣工日期?
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第七十一问: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法律后果?
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且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主体结构质量缺陷除外。
第七十二问:工程量清单错漏项如何处理?
工程量清单错漏项的,一般依据合同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的,可参照当地计价标准调整。
第七十三问:定额计价与清单计价的适用冲突如何解决?
定额计价与清单计价是两种不同的计价方式。合同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参照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第七十四问: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税金的计取争议如何处理?
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税金是工程价款的组成部分,应按照合同约定和当地规定计取。
第七十五问:总包服务费、配合费的计取条件是什么?
总包服务费、配合费是总包单位为分包单位提供服务、配合工作收取的费用。计取条件和标准一般由合同约定。
第七十六问:甲供材的扣减规则与超供如何处理?
甲供材(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应从工程款中扣减。超供部分,承包人应返还或折价补偿。
第七十七问:暂估价、暂列金额的确定与调整如何处理?
暂估价、暂列金额是合同中的预留款项。实际发生费用与暂估价不一致的,应据实调整。
第七十八问:工程变更、洽商、索赔价款纠纷如何处理?
涉及甲方设计变更、现场条件变化、新增配套工程增项费用;窝工、停工、工期延误人工机械停滞损失索赔;材料价格大幅上涨调差争议等。
第七十九问:进度款支付纠纷如何处理?
涉及进度款支付节点、付款比例、逾期违约金等。
第八十问:竣工结算款支付纠纷如何处理?
涉及竣工结算资料提交后发包人拖延审核、单方扣减工程款等。
第八十一问:垫资施工纠纷如何处理?
涉及垫资利息约定效力、垫资款返还时间、垫资成本承担等。
第八十二问:欠付工程款利息如何计算?
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第八十三问:工程款利息的利率标准是什么?
有约定从约定,没有约定的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
第八十四问:合同无效情形下的工程款利息是否支持?
合同无效但工程质量合格的,承包人仍可主张工程款利息。
第八十五问:工程款债权转让后,优先受偿权是否随同转移?
征求意见稿第二十条给出了两种截然对立的方案。方案一:建设工程价款债权依法转让后,受让人可以主张优先受偿权;方案二:不予支持。需注意:该条款目前为征求意见稿内容,尚未正式施行。该问题在司法与商业实践中长期引发广泛争议。
第六编: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15问)
第八十六问: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是多久?从哪天起算?
根据《建工司法解释(一)》第四十一条,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最长期限为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该期限为除斥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或延长。
实务中最容易出问题的是起算点。李荣维律师结合办案经验提醒你:分期付款的,从最后一期工程款应付之日起算;结算未完成的,从工程款数额确定之日起算。李荣维律师在办案中见过太多承包人因为不知道这个规定,拖到结算完成才想起来主张优先受偿权,结果已经过期了。最稳妥的方式是在十八个月内直接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
第八十七问:优先受偿权是否及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价值?
通说认为,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效力仅及于地上建筑,不包括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在拍卖时虽可将土地与建筑一并拍卖,但承包人仅能就建筑部分的拍卖价款优先受偿。
第八十八问:承包人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承诺是否有效?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明确:在建工程的承包人向该工程的抵押权人承诺放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放弃行为是否损害建筑工人利益。损害建筑工人利益的,放弃行为无效;不损害工人利益的,放弃行为有效,但仅对该抵押权人产生顺位劣后效果。
第八十九问:优先受偿权与抵押权如何协调?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第九十问:优先受偿权与商品房消费者权利如何协调?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不得对抗商品房买受人(消费者)。李荣维律师建议:施工企业在承接房地产开发项目时,要关注项目的销售情况。
第九十一问:实际施工人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主流观点认为,只有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实际施工人不属于该范围,原则上不享有此项权利。
第九十二问:分包人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分包人一般不直接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可以通过总包人主张。
第九十三问:优先受偿权的客体范围包括哪些?
包括承包人承建的建设工程本身,但不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九十四问:未竣工工程能否主张优先受偿权?
可以。未竣工工程只要具备折价、拍卖条件,承包人可以主张优先受偿权。
第九十五问:优先受偿权能否通过协议折价方式行使?
可以。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
第九十六问:优先受偿权能否通过诉讼方式行使?
可以。承包人可以通过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方式行使优先受偿权。
第九十七问:优先受偿权能否通过执行程序实现?
可以。在执行程序中,承包人可以向法院主张优先受偿权。
第九十八问:普通债权人能否作为第三人参加优先受偿权诉讼?
司法实务中没有定论。
第九十九问:优先受偿权的范围是否包括欠付工程款的利息?
一般认为,优先受偿权的范围不包括利息、违约金等。
第一百问:优先受偿权与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关系如何?
质量保证金是工程款的组成部分,承包人对质量保证金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实践中存在争议。
第七编:工程质量与保修(20问)
第一百零一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还能追究质量责任吗?
能。最高人民法院在典型案例中明确:“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并不意味着施工单位质量责任的终结。”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的,施工人仍然应当履行保修义务。
第一百零二问:主体结构的保修期是多久?
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在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中,工程设计使用年限为50年,工程竣工交付使用10年后主体结构吊车梁出现裂缝。人民法院认为:“案涉工程主体结构吊车梁在设计使用年限(50年)内出现质量缺陷,某建设公司应承担更换新的预制钢筋混凝土吊车梁的保修义务。”
第一百零三问:屋面防水工程的保修期是多久?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最低保修期限为5年。
第一百零四问:供热与供冷系统的保修期是多久?
供热与供冷系统的最低保修期限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第一百零五问: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的保修期是多久?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的最低保修期限为2年。
第一百零六问:明知设计图纸存在缺陷仍按图施工,承包人是否免责?
不能。最高人民法院在典型案例中明确:“建设单位提供的设计图纸不符合建筑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施工单位明知设计图纸不符合规范仍按图纸对工程进行修复,导致工程始终存在质量缺陷。人民法院依据双方过错,判决双方均承担相应损失。”按图施工并非绝对的“免责金牌”。
第一百零七问:挂靠施工导致质量缺陷,出借资质方是否承担责任?
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中,石某借用某建设公司资质与某食品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组织施工,工程存在墙体、地面开裂等质量缺陷,人民法院判令某建设公司与石某对质量缺陷修复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八问:工程质量缺陷与工程款支付纠纷如何协调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确立了“先修复、后结算”的分层化解模式:人民法院先围绕工程质量缺陷组织当事人调解,经调解修复缺陷并办理竣工验收后,再对工程款结算作出判决。法院认为“工程修复后再进行工程款结算,有利于提高纠纷解决效率,最大限度实现物尽其用”。
第一百零九问:工程质量责任的形式有哪些?
主要包括修复不合格工程、预留和扣除工程质量保证金、对不合格工程进行保修和赔偿修复费用损失等四种形式。
第一百一十问:单方委托的工程质量鉴定结论能否作为法院认定依据?
若对方当事人无证据足以反驳,单方委托的鉴定结论可直接成为法院司法认定的依据;若对方有证据足以反驳,则不能直接采信。
第一百一十一问:合同解除后,质量责任如何认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商解除后,经竣工验收,发包人能够证明工程存在的质量问题且系承包人造成的,承包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问:非主体结构质量问题能否作为解除合同的理由?
如地下室防水瑕疵、墙面空鼓等非主体结构质量问题,若不影响工程整体交付使用,发包人不得直接解除合同,应优先要求承包人整改修复、减少工程价款或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三问:隐蔽工程发现质量问题如何处理?
隐蔽工程鉴定难是实务中的突出难题。承包人应对隐蔽工程的质量承担举证责任,发包人在隐蔽工程覆盖前有权进行检查。
第一百一十四问:隐蔽工程虽经验收但仍存在质量缺陷的,施工单位是否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明确了隐蔽工程的质量责任:隐蔽工程虽经验收但仍存在质量缺陷的,施工单位应依法履行保修义务。
第一百一十五问:保修期结束后,承包人是否对工程质量问题仍负有责任?
在质量保修期结束后,对于建设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害或者危及人身安全和公共安全的重大质量问题,在建设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需要依照法律规定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百一十六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责任如何认定?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一百一十七问:发包人提供材料设备的质量责任如何认定?
发包人提供材料设备不符合约定,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的,发包人应承担过错责任。
第一百一十八问:工程质量缺陷的不同类型(设计缺陷、施工缺陷、材料缺陷)的责任如何划分?
设计缺陷由设计单位承担责任,施工缺陷由施工单位承担责任,材料缺陷由材料提供方承担责任。各方根据过错程度分担责任。
第一百一十九问:工程竣工验收的程序瑕疵的法律后果如何?
竣工验收程序存在瑕疵的,一般不影响工程本身的效力,但可能影响质量责任的认定。
第一百二十问:建设工程相邻损害防免关系如何处理?
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对相邻不动产造成损害(如地基沉降、墙体开裂等),施工单位应采取防免措施,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编:工期与违约责任(15问)
第一百二十一问:工期延误责任如何划分?
需要分别认定是发包人原因(图纸滞后、征地未完成、甲供材迟延、变更频繁、未按时支付进度款)还是承包人原因(人力机械不足、施工组织不当、质量返工)。
第一百二十二问:工期顺延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承包人主张工期顺延的,由承包人举证证明顺延事由存在;发包人主张工期延误违约的,由发包人举证证明延误事实和损失。
第一百二十三问:共同延误的处理规则是什么?
共同延误是指发包人原因和承包人原因同时造成工期延误。处理规则一般遵循“第一原因原则”和“关键线路原则”。
第一百二十四问:节点工期与总工期如何协调?
节点工期是总工期的组成部分。节点工期延误不一定导致总工期延误,需根据关键线路判断。
第一百二十五问:第三方、不可抗力、政策停工(环保管控)是否构成工期顺延事由?
需根据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认定。一般构成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的可顺延工期,但承包人需及时通知发包人并提供证明。
第一百二十六问:逾期竣工违约金过高能否调减?
可以。当事人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请求人民法院适当调减违约金。法院调减的标准一般是: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的,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第一百二十七问:工期提前奖励应否支付?
合同约定赶工奖、提前竣工奖励的,承包人达到约定条件的,发包人应依约支付。
第一百二十八问:停工、窝工损失如何计算?
包括人工机械租赁费、现场看管费、临建摊销、材料损耗等。李荣维律师提醒:承包人需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损失的具体金额。
第一百二十九问:索赔程序与索赔实体权利的关系如何?
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的索赔程序及时提出索赔,是否丧失索赔权利,需根据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综合判断。
第一百三十问:工期鉴定如何启动?
工期鉴定是对工期延误原因、延误天数等进行专业判断的鉴定方式。当事人对工期有争议的,可以申请工期鉴定。
第一百三十一问:赶工措施费的计取条件是什么?
赶工措施费是承包人为了缩短工期而采取特殊措施所发生的费用。计取条件和标准一般由合同约定。
第一百三十二问: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承包人能否主张损失赔偿?
可以。承包人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遭受损失的,可以主张损失赔偿。
第一百三十三问: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发包人能否主张损失赔偿?
可以。发包人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遭受损失的,可以主张损失赔偿。
第一百三十四问:工期延误与工程质量的关系如何处理?
工期延误可能导致施工质量下降。发包人可以同时主张工期延误违约和质量责任。
第一百三十五问:工程停、缓建索赔如何处理?
工程停、缓建索赔是指因不可抗力、政府法令、资金或其他原因必须中途停止施工所引起的索赔。
第九编:司法鉴定(10问)
第一百三十六问: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启动条件是什么?
当事人对专门性问题有争议、法院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向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释明。当事人经释明未申请鉴定的,可能承担不利后果。
第一百三十七问:固定价施工合同内的工程量是否支持造价鉴定?
不支持。双方约定了固定价施工合同的,应按固定价进行工程结算,一方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一百三十八问:固定价施工合同外的工程增量是否支持造价鉴定?
合同外的工程增量可以支持造价鉴定。
第一百三十九问:鉴定范围如何确定?
应围绕争议焦点确定鉴定范围。李荣维律师建议:申请鉴定时一定要明确鉴定范围和鉴定事项。
第一百四十问:鉴定权与审判权如何划分?
鉴定机构负责专业技术问题的鉴定,审判权(如法律适用、证据采信)由法院行使。
第一百四十一问:重新鉴定的条件是什么?
包括鉴定机构不具备资质、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等。
第一百四十二问:鉴定费用由谁承担?
鉴定费用一般由申请鉴定方预交,最终由败诉方承担。
第一百四十三问:修复费用如何鉴定?
修复费用的鉴定涉及工程整改方案和费用的确定。
第一百四十四问:工程质量鉴定的范围是什么?
工程质量鉴定的范围包括结构安全性、功能适用性、工程耐久性等。
第一百四十五问:一审不配合鉴定,二审又申请鉴定,应否准许?
实践中存在争议。一般需根据是否影响案件基本事实认定等因素综合判断。
第十编:工程总承包与国际工程(5问)
第一百四十六问:建工司法解释对工程总承包合同是否适用?
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四条最终删去了工程总承包合同适用性的条款,该问题仍存在较大争议。
第一百四十七问:工程总承包合同的价款结算有何特殊规则?
工程总承包合同通常采用固定总价模式,但因设计变更、业主要求变化等导致的价款调整,需依据合同约定处理。
第一百四十八问:新能源EPC合同的性质如何认定?
司法机关对新能源EPC合同性质的认定,主要在建设工程合同和承揽合同之间存在分歧。
第一百四十九问:FIDIC合同条件下,索赔逾期失权条款的效力如何?
以FIDIC合同条件第20.2.1条为例,承包商必须在知悉或应当知悉相关事件后的28天内发出索赔通知,否则可能丧失主张索赔的权利。
第一百五十问:国际工程承包中独立保函欺诈如何应对?
独立保函“先赔付后争议”机制在提升交易效率的同时,也带来了保函欺诈、权利滥用等突出风险。受益人明显滥用保函权利时,申请人可通过保函止付程序、提起保函欺诈诉讼等方式阻却保函兑付。
结语
以上是李荣维律师根据多年办案经验和最新法律法规整理的150个常见问题。建设工程纠纷涉及的法律问题远不止这些,每个案件都有其特殊性。随着《建工司法解释(二)》的正式出台,建工领域的裁判规则还将迎来新的变化。无论是建设单位、施工企业还是实际施工人,都应当密切关注法律动态,在合同签订、履行和争议解决各环节做好法律风险防范。
免责声明:本文基于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截至2026年6月)整理而成。其中《建工司法解释(二)征求意见稿》已于2025年11月29日截止征求意见,尚未正式施行,文中引用仅供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
李荣维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