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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变成投资款?如何保障贷款人的合法权利

发布者:李迈律师|时间:2023年11月03日|分类:合同纠纷 |298人看过

一、案情简介

肖某和王某通过网络相互认识,20215月至11月,肖某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王某陆续借款9万元,后经王某多次催促,肖某仍拒不偿还借款,王某随即提起诉讼。

二、案件分析

本案为典型的借款合同纠纷,原告主要诉求为追回自己所借出的9万元本金及欠款不还期间所产生的利息。被告肖某则声称原告王某与自己合伙投资,其所支付款项为投资款,被告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我方律师团队作为原告的诉讼代理人,立足原告诉讼请求,结合案件事实证据和被告答辩内容,明确本案争议焦点为是否成立法定借贷关系及被告是否承担还款责任。

基于上述分析,我方构成了以下代理思路:首先证实借款事实确实存在,借贷关系成立有效;其次明确被告应当承担还款义务和不及时还款的法律责任。

借贷关系成立生效

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的构成要件主要要求满足借贷当事人主体适格、借贷出于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出借款项实际到账三方面要件。本案中,原告和被告均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符合主体要件;根据原告提供的原被告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和相关截图等,可以证明原被告基于真实意思实施借款行为;原告提供了微信转账和对方收款的微信截图,足以证明出借款项已经实际到账,完成出借。综上,本案满足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构成要件,借贷事实确已存在,双方成立借贷关系。

至于被告所提出的款项交易为投资支出,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来看,应当由被告承担证明责任,如若不能证明,被告应当承担败诉的风险。

(二)被告承担还款责任

根据上述分析可知,原被告之间构成借贷关系,且被告已经收到欠款款项,应当承担还款义务。但本案双方并未约定借款的具体还款期限,根据《民法典》第675条规定,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我方原告多次催告对方及时还款,被告仍拒不还款,因此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所欠本金和相应利息。

三、案件结果

原告胜诉,判决被告偿还拖欠原告的借款本金利息共9万余元。

四、案外普法

《民法典》第675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民法典》第510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律师提示::675条规定明确了借款人还款期限的具体情形规定,双方约定了还款期限应当依约定期限还款,未约定还款期限或约定不明确,则按照510条确定还款期限;根据510条也不能确定,借款人(就是欠款人)可以随时还款,贷款人(就是出借钱的债权人)可以在合理期限内要求被告还款,合理期限时间长短的确定应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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