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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容易还款难!深入剖析借贷纠纷

发布者:李迈律师|时间:2023年10月08日|分类:合同纠纷 |223人看过

一、案情简介

20209月某澳信托与某中人力公司先后签订了《债权投资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了某澳信托提供债权投资本金、投资期限、收益率、罚息、违约行为和责任等事项。

同月,某澳信托与某顺国资公司签署了《不动产抵押合同》、《保证合同》及两份合同的《补充协议》,约定某顺国资公司以其名下不动产为某澳信托与某中人力公司的债务提供不动产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同时某顺国资公司为该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20239月,某澳信托与某宫旅游公司签订了《质押合同》,为某中人力公司债务提供质押担保,并办理了质押登记。

直至20227月,某中人力公司还剩余7,219,119.70元本金及531,970.01元罚息未予支付,某澳信托因此提起诉讼。

二、案件分析

本案为典型的借贷纠纷合同,原告主要诉求为要求被告清偿本金利息,同时要求实现己方对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某中人力公司和某顺国资公司辩称,原告诉请的债券投资本金和罚息金额有误;被告某宫旅游公司认为原告诉讼请求不合理。

我方律师团队作为原告代理人,立足原告主张结合案件事实和被告答辩内容,明确本案争议焦点为:第一,被告某中人力公司应承担的还款范围;第二,原告能否就门票收益权实现质权。

根据上述分析,我方律师团队的主要代理思路如下:首先认定被告某中人力公司确实违约,其次明确被告的还款范围,最后保证原告担保权利的实现。

(一)被告构成违约

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债权投资合同》及《补充协议》合法有效,被告某中人力公司未依约及时还本付息,且不具有任何法定或约定免责事由,因此被告构成违约,原告有权要求其清偿债务、支付罚息,根据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二)被告还款范围包括本金利息和逾期利息

我方律师团队对于还款范围的主张坚持以《债权投资合同》为依据,按照《债权投资合同》第10.4条约定,原告有权选择按应付费用、损失赔偿金、罚息、债权收益、本金等的顺序抵扣被告逾期归还的款项。因此我方对于被告某中人力公司未按期足额还款,导致产生复利,其归还的钱款,应按照逾期利息、利息、本金的顺序进行抵扣,抵扣后,尚欠原告本金、利息和逾期利息的主张具有事实法律依据。

(三)原告有权实现对某宫旅游公司门票收益的质押权

原告与某宫旅游公司签订了《质押合同》,该合同经过公证且办理了质押登记,因此原告享有质押权利。律师收集到相关证据证明某宫旅游公司享有相关门票收入,因此我方原告可以就其所得收入获得优先受偿。

三、案件结果

原告胜诉,判决被告支付拖欠借款本金利息,原告可就抵押的不动产和质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不足部分由某顺国资公司继续清偿。

四、案外普法

《民法典》第四百三十八条:质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律师提示:质押是担保的一种,其不同于抵押之处在于质押物需要转移物的占有,将质押物交付给质权人手中,如果债务到期不能实现,质权人有权就质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但转移占有不意味着所有权转移,不得约定债权人直接取得质押物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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