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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中经济补偿金的计算详解 | iCourt

发布者:陈晓珊团队律师|时间:2022年03月16日|分类:劳动纠纷 |4684人看过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 44、46 条规定,用人单位破产,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管理人在审查确认职工经济补偿金时,首先应当对职工身份、参加工作时间、本单位入职时间、有无工作调动证明材料、是否退伍军人进行仔细核查。


一、计算公式

经济补偿金=经认定的工作年限×解除劳动合同前 12 个月平均工资


二、计算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第三款规定: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 12 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 12 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三、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的疑难问题

1.是否包含加班费?


各地规定并不统一,如:《关于印发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的通知》(苏劳人仲委[2017]1 号)第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内的加班工资、年终奖、季度奖应当作为计算平均工资内容。但年终奖、季度奖应当分摊计算至相应的月份,分摊计算后,如果不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内的,不宜作为计发数额;上海市高院在《民事法律适用问答》(2013 年第一期)中明确的执行口径:“计算经济补偿金基数时不应将加班工资包含在内。”


实务中一般认为经济补偿金作为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的一项补偿,应以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计算基数,而加班费系动者额外劳动所得,故不应计入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之内。


2.是否需扣除病假期、停产等非正常工作期间?


各地法院做法也不尽一致。上海[1]、浙江[2]法院倾向于扣除病假期间,以劳动者正常出勤期间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北京[3]法院则倾向于以劳动合同解除前 12 个月的工资为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不扣除非正常工作期间。


实务中,用人单位在进入破产程序后不存在继续经营的情况,甚至可能已经停产停业多年,在此期间一般仅向职工发放生活费(通常达不到最低工资标准),因破产受理到破产宣告时间可能跨度较大,若以生活费为基数计算经济补偿金不仅会给管理人履职带来障碍和风险,更是严重损害了职工权益、产生不稳定因素,多数管理人在处理破产案件职工问题时采取以宣告破产前 12 个月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作为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4]


3.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应为本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5]


四、工作年限疑难问题

1.参加工作时间与进入本单位时间不一致时工作年限的合并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五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或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动;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其他合理情形。


2.退伍、复员、转业军人的军龄是否作为计发经济补偿年限?


根据《关于复转军人军龄及有关人员工龄是否作为计算职工经济补偿金年限的答复意见》(劳社厅函〔2002〕20 号)规定,军队退伍、复员、转业军人的军龄,计算为接收安置单位的连续工龄。


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 号)规定,经济补偿金按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计发,因此,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计发法定的经济补偿金时,退伍、转业军人的军龄应当计算为“本单位工作年限”。


五、注意 2008 年 1 月 1 日前后分段计算[6]

破产中 2008 年 1 月 1 日前后经济补偿金分段计算应注意:2008 年 1 月 1 日前不存在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情形下经济补偿金计发年限 12 年的限制。


而在 2008 年 1 月 1 日之后,若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则经济补偿金计发年限有不超过 12 年限制。


六、个税处理与缴纳

根据《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 号)规定,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 3 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1] 上海右扶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诉王占尧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16)沪 01 民终 8093 号


[2]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二)》的通知(浙高法民一〔2014〕7 号)第十一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应理解为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劳动者正常工作状态下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不包括医疗期等非正常工作期间。


[3] 北京市冀北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与王红兵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15)二中民终字第 03176 号


[4] 山西省最低工资标准按《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晋政办发〔2021〕81 号)执行。


[5] 蔡萌、茂名万商腈纶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案号(2017)最高法民申 1554 号。


[6] 补充: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 号)规定,2008 年 1 月 1 日之前经济补偿金计算中,存在计发年限不超过 12 年限制的情形为以下两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解除劳动合同,因以上情形在破产中并不存在,故未予讨论。

来源:贾保瑞 iCourt法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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