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某注册了一直播账号,
陈某某用黄某某的身份证实名认证后,
绑定了自己的手机号码进行直播并获得收益。
那么,该直播账号归谁所有呢?
收益又如何划分?
近日,涡阳县法院花沟人民法庭
审结了一起直播账号归属案。
案情回顾
原告黄某某与被告陈某某于2015年12月举办婚礼并同居生活,未办理结婚登记。婚前,原告用其微信在某直播平台注册了账号。后原告从自家二楼摔下受伤,经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2018年,被告用原告身份证对原告注册的直播账号进行实名认证,并绑定自己所使用的手机号码,后被告一直使用该账号进行直播。直播内容主要是讲述自己的经历,双方同居期间原告也有参与直播,截至2021年8月23日共计收益200余万元。
2020年4月,被告陈某某与原告黄某某的父亲商议,其支付28万元后离开原告家庭,双方未达成协议。原告父亲便作为原告法定代理人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账号使用权并对收益进行分配。
审理认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账号系用户在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平台上申请注册的账号,具有独特性、虚拟性,且具有一定经济价值,可认定属于《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的数据、网络虚拟财产。根据该科技公司《用户服务协议》及《隐私权保护政策》的约定,在当事人对账号使用权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使用权应属于申请注册人原告黄某某享有。考虑案涉直播账号一直由被告实际使用和运营,被告为此付出了较多的时间和精力,扣除双方同居期间被告已为原告家庭支出的50余万元后,酌定被告再支付原告30万元。
该案属于新类型案件,双方当事人争议较大,矛盾突出,案件审理期间,为熟悉直播账号使用的相关规则,承办法官专门注册了账号,反复阅读了平台的相关协议、规则,并实际操作、掌握直播交易流程,使案件审理得以顺利完成。经多次调解未果,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结果。宣判后,承办法官分别对双方当事人进行判后答疑,释法析理,双方均服判息诉,现判决已生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 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法官说法
由于当前网络虚拟财产相关产业发展迅猛,“借名”直播也成了网络直播新业态发展中出现的新问题。这类案件的发生,也提示大众在进行平台直播时,一定要进行实名认证,并且账号不要外借,以免发生纠纷。
来源:涡阳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