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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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卖方能否依据标的房屋存在违法建筑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作者:宋瑞律师时间:2021年08月15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49次举报


【基本案情】

  原告(被上诉人):顾某兰、李某友

  被告(上诉人):卫某智、万某霞

  李某友与顾某兰系同居关系,顾某兰与卫某智、万某霞夫妻二人均是造纸厂下岗职工,双方较为熟悉,2016年6月16日双方达成口头买卖协议,约定卫某智、万某霞将其所有的造纸厂家属院房屋一处出卖给李某友、顾某兰。当天李某友、顾某兰将房款87000元交付给卫某智、万某霞,由卫某智出具收条一张,同时卫某智将房屋产权证书原件及房屋钥匙交付给李某友、顾某兰。双方均认可涉案房屋存在超出房屋产权证书记载的建筑面积之外的其他建筑。该部分建筑系卫某智于2003年私自对房屋进行的增建,并一直延续至今。此后李某友、顾某兰多次要求卫某智、万某霞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卫某智、万某霞以涉案房屋存在违法建筑无法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为由,拒不配合办理过户手续。

  【案件焦点】

  卫某智、万某霞能否依据标的房屋存在违法建筑,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房屋买卖,仅有口头协议,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已经实际履行的,是否应当认定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成立。

  【裁判理由】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第三十六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本案房屋买卖合同虽为口头协议,但买受人李某友、顾某兰已支付购房款,卫某智、万某霞已经交付房屋,李某友、顾某兰也对房屋进行装修并入住至今,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故涉案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双方均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涉案的房屋买卖口头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也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情形,应属有效。关于买卖合同能否继续履行的问题,即涉案房屋能否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卫某智、万某霞辩称因涉案房屋上存在超出房屋产权证书记载的其他建筑,致使涉案房屋无法办理过户手续。长清区法院认为涉案房屋上存在与房屋产权证书记载的内容不符的部分建筑,系卫某智、万某霞在出售房屋之前私自增建,卫某智、万某霞将房屋出售后,应依诚实信用原则,积极将涉案房屋存在的与房屋产权证书内容不符的部分建筑自行拆除后交付买受人,在卫某智、万某霞不主动拆除该部分建筑的情况下,该部分建筑已影响了房产变更登记,李某友、顾某兰有权利使房屋恢复至产权登记状态。李某友、顾某兰购买的是依据房屋产权证书登记记载的合法房屋,其在诉讼中也表示自愿将房屋恢复至产权登记状态,因此涉案房屋上存在的增建房屋既不是影响合同效力的合理事由,也不能成为卫某智、万某霞不履行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借口。在李某友、顾某兰将房屋的四至、外观形状、建筑面积等恢复至产权登记状态并通过相关行政机关审查认可后,卫某智、万某霞应积极协助李某友、顾某兰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判决如下:

  一、李某友、顾某兰与卫某智、万某霞于2016年6月16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口头协议合法有效;

  二、卫某智、万某霞应于李某友、顾某兰将涉案房屋(长房权证城改字第06697号)恢复至产权登记状态且经相关行政机关审查认可后积极协助李某友、顾某兰办理房产变更登记手续。

  卫某智、万某霞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同意一审法院裁判意见,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宋瑞律师,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本科。山东联志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联系电话:13863090800。法律知识扎实,工作经验...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威海
  • 执业单位:山东联志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71020********36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债权债务、人身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