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宋瑞律师 时间:2023年07月14日 10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A公司
本律师为原告A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联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公司
被告:张某。
A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B公司、张某向A公司支付租赁款99120 元;
2.判令B公司、被告张某自2022 年 1 月 31 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以 99120 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支付违约金;
3.判令B公司、张某承担律师费5500 元、诉讼费 1139 元。
现查明,A公司与B公司之间存在租赁合同关系,张某系B公司公司的项目经理。2021年A公司与B公司就租赁吊篮设备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并对租赁吊篮数量、日租金进行了约定。2022 年 1 月 17 日,双方对租赁费用进行核算后,B公司向A公司出具欠款条1 份,对欠款数额、还款时间、违约责任、管辖法院、律师费及诉讼费承担等事项进行了约定,张某在欠款条上签字确认。现因支付租赁款事宜酿成纠纷,A公司提起诉讼。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B公司于2022 年 5 月 31 日前一次性向A公司支付吊篮租赁款、律师费等共计105000 元。如逾期未付, 则B公司应另行向A公司支付违约金1000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