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介绍(已脱敏)
2023年7月31日清晨,威海市国道XX,张XX(男,70岁,电动自行车)与小段(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随后又被另一辆无责轿车碰撞。交警认定:张XX与小段负事故同等责任,第三车无责。
张XX两次住院共65天,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180日。保险公司以“已超法定退休年龄、无误工材料”为由,拒赔误工费。张XX委托山东XX律师诉至威海市文登区法院,要求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险限额内赔偿各项损失15万余元。
二、判决结果
有责保险公司共赔偿120,087.71元(交强险86,882.32元+商业险33,205.39元);
无责保险公司赔偿10,450.03元;
误工费26,340元(4,390元/月×6个月)获全额支持;
精神损害抚慰金、护理费、交通费、车辆损失等亦按诉求或酌定支持;
案件受理费、鉴定费主要由保险公司承担。
三、案件分析
误工费“年龄歧视”被打破
宋律师提交张XX与“建设集团某分公司”签订的简易劳动协议、工资发放流水、事故前三个月月均4,390元收入证明,并辅以工友证言,形成“仍在岗、有收入、因事故停发”完整链条。法院据此认定“未丧失劳动能力”,对保险公司“70岁无误工”抗辩不予采纳。同等责任比例上浮至60%
《山东省实施〈道交法〉办法》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同等责任,可上浮机动车方赔偿比例至60%-70%。宋律师援引“车辆体积、速度、危险程度”说理,成功争取商业险按60%赔付,比常规50%多出约5,500元。无责车辆交强险“不遗漏”
事故涉及三车,宋律师第一时间申请追加无责方保险公司,锁定无责限额内10%比例,为当事人多争得1万余元。鉴定费让败诉方买单
诉前鉴定费2,080元,法院判令保险公司承担1,248元,减轻当事人负担。
四、律师点评
“退休年龄不是劳动能力‘熔断器’。只要还能干活、还在拿钱、因为受伤停发了,就能主张误工费。关键在证据:
① 劳动协议要简洁、时间连续;
② 工资流水至少三个月,现金发放的要让单位写说明;
③ 事故后停发证明必须盖章。
同等责任别急着‘五五开’,把机动车的‘高速危险’属性打出来,山东司法实践普遍接受上浮到60%。
最后,多车事故一定查干净保单,无责车也是钱,1万不少,10万不多,漏掉就是自己的损失。”
——宋瑞
山东联志律师事务所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关键信息已脱敏)
宋瑞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