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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姐弟之间借钱买房,多次催要无果,起诉至法院

发布者:宋瑞律师 时间:2022年11月29日 2106人看过 举报

2022-11-29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隋1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瑞,山东联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隋2

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隋2返还本金34万元;

2.判令隋2支付自 2015 年 8 月 30 日起至 2021 年 11 月 1 日,以 40 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8%计算的利息;

3.判令隋2支付自 2021 年 11 月 2 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以 34 万元为基数, 按照年利率 8%计算的利息。诉讼过程中,隋1变更第 2、3项诉讼请求为:判令隋2支付自本案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欠款之日,以34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 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事实和理由:

1、隋2之间系姐弟关系。2015 年 5 月 12 日,隋2为改善居住环境购买房产需要,向隋1提出借款请求,隋1先将 30 万元通过其父亲账户借给隋2,依隋2指示将此款转入文登上海国际花园小区 房产销售商账户。后期,隋1通过其父亲将剩余购房款 10 万元 转给隋2,该 40 万元资金系隋1母亲去世后留给隋1的遗产。鉴于隋1、隋2之间关系,隋2向隋1借款时口头约定利息按照年利率 8%计算。因隋1婚期将至急需资金,遂多次要求隋2清偿借款本金,但隋2均推诿拒绝,故诉至法院。

2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 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 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隋2与隋1系同父异母的姐弟关系。因隋2购房需要向隋1借款,但双方未签订借款合同,也未出具借据。经两人父亲隋3联系,隋1 2015 年 5 月 12 日通过隋3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向隋2购房的相对方账户转账支付 30 万元,另有 10 万元系隋1委托隋3以现金方式出借给隋2。后因隋1结婚需要用款,遂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多次要求隋2归还借款。2021 年 11 月 1 日,隋2向隋3的微信账户还款 5 万 元,另有 1 万元系通过现金方式偿还。

本案审理过程中,隋3到庭陈述,隋2、隋1分别是其女儿、儿子,隋2因购房向隋1借款一事属实,因隋1当时在军校学习,所以案涉款项由隋1委托其交付,其中国建设银行账户 2015 年 5 月 12 日转账支付的30万元就是隋1出借的款项,剩余10万元系隋1委托其以现金方式交付给隋2,隋1的这些款项系其母亲留给隋1的遗产,隋2向其微信账户转账的5万元系隋2归还隋1的借款,另有 1万元通过现金当时归还,现仍有 34 万元未能归还。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隋2向隋1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借款合同,也未出具借据等书面凭证,但根据隋1提供的电话录音、微信聊天记录等内容,可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结合两人父亲隋3的陈述,可以认定隋2向隋1借款 40 万元的事实存在。现隋1认可隋2已经归还 6 万元,本院予以确认。因双方未对借款期限进行具体约定,故隋1可以在合理期限内催告隋2返还。隋1已经通过电话、微信等多种方式催告隋2还款,但隋2未能还清全部借款,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即隋1要求隋2归还剩余借款 34 万元,并支付以 34 万元为基数,自 2022 年 2 月 7 日本案起诉之日起至隋2 际还清款项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 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 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2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隋1剩余借款 34 万元,并支付以 34 万元为基数,自 2022 年 2 月 7 日起至隋2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 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 上述款项可付至隋1在中国工商银行开户的账号为 6212261614000621000 的账户中。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 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宋瑞律师,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本科。山东联志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法律知识扎实,工作经验丰富,具有较高的法律文书制作、法庭...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威海
  • 执业单位:山东联志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71020********36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债权债务、人身损害
山东联志律师事务所
1371020********36 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债权债务、人身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