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郑X。
被告:李X。
本律师为被告人李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联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郑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李X返还不当 得利 58200 元,并以 58200 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 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的 1.3 倍计算自起诉之日 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事实和理由:
李X系山东A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职工,2020 年 9 月郑X承包A公司鸡舍建设工程时与李X相识。2021 年 4 月,李X主动打电话 给郑X,要求郑X为其购买雨花石香烟 20 条、金陵十二钗香烟 10 条、茅台飞天酒 16 瓶(烟酒合计 54200 元),并承诺将A公司部分建设工程交由郑X施工,郑X购买了上述烟、酒并交付 李X。5 月 16 日,李X又向郑X索要 4000 元用于其自身消费。时至今日,李X未按当初承诺兑现诺言,郑X多次请求李X返还 案涉款项,李X以各种理由推诿拒绝并声称从未收到郑X交付的烟酒。 李X辩称,被告原是A公司的普通职工。2021 年因原告承 建A公司建设工程,拖欠农民工工资,农民工到泽头镇政府上访,经被告从中协调,镇政府与A公司多次沟通,与原告达成了协议,A公司支付了工程款,解决了农民工上访的问题,原告基于被告从中协调成功,表示对被告的感谢,送给被告香烟, 但被告并没有收到原告的酒及现金。原告送给被告的香烟是处于 个人感情的赠送,并不是不当得利,也不存在原告主张的事实。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 年 4 月 5 日,原告送给被告 雨花石香烟 20 条、金陵十二钗香烟 10 条,原被告双方对该事没有争议,本院予以确认。
对于原告送给被告香烟所基于的原因事实,是否是不当得利,以及是否送给被告茅台酒和现金的事实,双方发生争议。原告主张,原告委托被告联系承揽A公司建设工程给原告施工,被告承诺为原告联系建设工程,并向原告索要香烟、茅台酒及现金,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送给了被告香烟、茅台酒及现金,但至今未给原告联系到A公司建设工程,被告收取原告的香烟、茅台酒及现金,属于不当得利,要求被告返还。经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通话录音及整理材料没有异议,但认为从通话录音及整理材料可以证实,双方交流的事实,是原告拖欠农民工工资已经协调好了,双方已经达成了协议,就等签字及原告出具承诺书,以此可以证实原告送给被告的香烟,是为了感谢被告从中协调而赠送给被告的,被告取的原告赠送的 香烟,并不是没有事实根据。针对被告质证意见,原告陈述,通话录音及整理材料中,所讲的事就是被告为原告介绍工程活的事。
本案中,无论是原告主张委托关系,还是被告主张赠与关系,原告送给被告物品均是基于相应的法律事实,并非没有法律根据,原告所主张的不当得利, 不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综上所述,原告主张原被告间形成了委托关系,证据不足,本院不予确认。原告基于赠与关系赠送给被告物品,并非没有法律根据,原告的主张,不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赠送给被告的物品,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驳回郑X的诉讼请求。
宋瑞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