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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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威海市文登区

发布者:宋瑞律师 时间:2022年03月23日 853人看过 举报

2022-03-23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文登市A有限公司

被告:冯X,住威海市文登区。

本律师为被告冯X的代理律师。

原告文登市A有限公司与被告冯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A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解除A公司和冯X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

事实和理由:2006年6月冯X与A公司达成关于涉案房屋的口头租赁协议,但双方未约定租赁期限,属于不定期租赁合同。基于此事实,A公司已于2020年3月通知解除双方之间的租赁合同关系,但冯X却拒绝配合,故诉至法院。

冯X辩称,案涉房产系被告从A公司处购买,并非租赁,A公司给冯X出具的收据所载明的收款项为“预交房款”而非房租或租金。冯X的同事许XX(也系另案被告)的初始交款时间为2004年2月12日,当时案涉房产尚在建设过程中,即A公司是利用包括冯X在内的全体购房职工的预付款建造的案涉房产。A公司诉称案涉房产系租赁给答辩人居住,明显不符合常理,也不符合法律规定,理由是按照A公司诉状所称双方之间是不定期租赁关系,但A公司却向冯X收取一次性固定租金,那就意味着租期一天跟一月、一年、数年甚至十几年租金都是一样的,且中途还有退款,明显不符合常理。另外,按A公司所述案涉房产尚未竣工验收即租赁给职工居住,冯X在案涉房产里已经居住16年,A公司一次性收取固定的所谓租金的做法,显然与合同法第226条规定相悖。因此,A公司收取冯X的是购房款,案涉房产是冯X从A公司处购买,A公司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依法予以驳回。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冯X原系A公司的职工。涉案房产坐落于威海市文登区A公司院旁,由A公司出资建造,但房屋至今无法办理不动产产权登记证书。涉案房屋位于楼房的三单元四楼西位置,现由冯X家庭自2005年4月份自行装修后开始居住至今。

A公司主张其与冯X之间以口头协商方式约定租赁事宜,双方之间成立房屋租赁关系,但冯X予以否认。A公司于2014年8月7日退还冯X之前交纳的7万元款项中的2万元,A公司称退还的2万元是冯X在2006年至2009年期间分五次交纳的,其中三笔款项的交款收据上载明了冯X所交款项属于“住房存款”,该“住房存款”产生的利息用于抵顶租金,若双方租赁合同解除,则全额退还“住房存款”,2014年因为公司政策调整,公司只保留冯X5万元的“住房存款”,这是公司给职工的一种类似福利性租房政策。冯X不认可A公司提出的“住房存款”的说法,并表示对住房存款一事不清楚,其所交款项属于房款,A公司退还2万元的原因是房屋无法办理产权登记。为反驳A公司的主张,冯X提交了A公司出具给其前同事许XX(另案被告)2004年2月12日的收款收据以及A公司出具给冯X2006年6月12日、6月16日的收款收据,其中载明的收款事由均为“房款”。冯X认为以上证据可以证实A公司收取的款项为房款并非租金。

2020年3月15日,A公司在冯X居住房屋入户门口张贴通知一份,内容为:“冯X,你租住的A有限公司住房,现因需要决定终止租赁,请于30日内搬出,公司将于搬出后3日内退还住房存款”。冯X称其因不认可双方之间存在房屋租赁合同关系,故并未理会该通知。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A公司主张其与冯X之间存在房屋租赁合同关系,作为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其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但其提交的收款收据等证据不足以证实该房屋租赁的法律关系存在,双方也未就A公司主张的租赁事宜签订书面合同,故A公司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即A公司主张其与冯X之间存在房屋租赁合同关系并要求解除该合同,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文登市A有限公司要求解除与冯X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的诉讼请求。

宋瑞律师,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本科。山东联志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法律知识扎实,工作经验丰富,具有较高的法律文书制作、法庭...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威海
  • 执业单位:山东联志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71020********36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债权债务、人身损害
山东联志律师事务所
1371020********36 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债权债务、人身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