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泳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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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继承要具备哪些条件

作者:陈泳钰律师时间:2025年08月19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28次举报
2025-08-19

代位继承发生的原因只有一个,即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由继承人的子女代替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继承权参加继承活动,称为代位继承。这是一种法定的继承方式,《继承法》第十一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由此,代位继承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代位继承发生的原因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二、能作为被代位继承人的只能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其他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无权成为被代位的继承人;

三、代位继承人为被代位继承人的直系亲属,拟制血亲也可代位继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六条“被继承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

四、《继承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或母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因此,他们无权要求与被代位人处于同一顺序的其他法定继承人平分遗产,即有两个或以上的代位继承人只能继承其父或母的一份,不能按人头参与平分继承遣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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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泳钰律师,广东知恒(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杰出青年律师,律师系统劳动模范,具备深厚的法律法学理论基础及专业的法律素养...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朝阳区
  • 执业单位:广东知恒(北京)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51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合同纠纷、综合、继承
广东知恒(北京)律师事务所
1110120********51 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合同纠纷、综合、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