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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胜诉案例

发布者:王晓华律师 时间:2023年11月20日 14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近年来,个人合伙合作、个人与企业合作、企业之间合作进行共同生产经营越来越普遍,在合作过程中,合作一方以另一方签字确认的送货单为依据,主张双方之间存在买卖合同法律关系,要求另一方支付货款,是否可以得到法院支持。

下面用一个我方代理被告,并成功胜诉的案例,来简单分析讨论一下。

一、当事人情况

原告常州某公司

被告:甘某某

二、原告诉请和被告答辩意见

原告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支付尚欠货款 379800 元;2. 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 2022 年 2 月,被告与原告发生经济往来, 由原告提供货物:磨 粉机设备及配件,价值 389800 元,被告支付货款,双方协商一 致签订了磨粉机购销合同,而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可 是被告仅仅支付 11000 元,至今尚欠 378800 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甘某某答辩意见:原、被告双方并未产生买卖合意,不存在买卖合同法律关系,请求依法驳回原告诉请。2022 年 6 月原、 被告才认识并互加微信,并非原告诉状中所说 2022 年 2 月发生了往来,双方根本不认识,如何发生往来?2022 年 10 月开始, 原、被告双方进行合作,由被告提供磨粉机升级改进技术给原告, 原告负责生产,从 2022 年 11 月份开始被告作为原告常州某公司的技术 员对外进行推广销售原、被告共同生产升级的磨粉机,同时也进 行安装调试和售后维修。案涉 5 张货物清单,系 2023年3月26 日双方对合作期间业务进行结算对账时,原告让被告签字,说表 示作为经办人经手和核对,并非被告向原告购买,双方也未签订 买卖合同,原告已向与其签订购销合同的客户公司进行了送货, 并收到部分货款,综上,原、被告双方在合作期间被告作为原告 公司人员推广销售,现被告经手的几笔定单部分货款未收到,原告企图转移公司运营风险到被告身上,于情不符,其对被告的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请。

三、法院查明事实

经审理查明:2022 年 6 月 20 日,原告的法定代表人薄某某与被告添加为 微信好友。双方部分微信聊天内容如下:2022 年 11 月 7 日,薄某某向甘某某微信转账 3000 元。11 月 9 日,薄某某发送图片及 消息 “十亩玉米芯 … …你看看要带什么东西,这台就不用改了, 因为我们工人也很忙,你看需要带点什么东西,跟这台机器一起 发货”。11 月 17 日,薄某某发送视频一段,甘某某 “他这个刀 盘换两个就可以了”,11 月 19 日,甘某某发送图片及消息 “就 是这种款式的 … …”,薄某某“买一个”,甘某某“要买 7.5 大的 一个,明天到了再讲吧 … …”。11 月 21 日,薄某某发送车票订 单图片及消息“那个常州北上车,你回头提前打的过去吧,因为 打的要半个小时以上”,甘某某 “好的好的,我知道”。11 月 27 日,薄某某向甘某某微信转账 1850 元。11 月 28 日,甘某某“钱 转点给我”,薄某某转账 2000 元及消息“ 三明张,报价你叫他找 我 … …”,甘某某 “知,我现在给人家报的都是 138000”。11 月 28 日,甘某某 “ 山东那个我给他报 138000 元,就是今天那个”, 薄某某 “好”。11 月 30 日,薄某某向甘某某微信转账 3000 元。 12 月 15 日,甘某某 “ 山东的要一台 60 开电机电柜多少价,价 钱弄好我叫他发定金了”,薄某某“电柜是变频的,开 11000 … …”, 甘某某 “要变频的,就是主机加电机加电费,变频电费多少钱, 你发到我这边来 … …他如果同意,我叫他签合同,叫他打款打到 你账号来就可以了。你到时候银行账号,我叫他转过来,我就不介入那钱了,全部你来收就可以了 … …”。12 月 16 日,甘某某发送视频、图片及消息“这是搅拌机,山东那个老板要的,叫莆 田那边老板做一个 12800。跟他谈一下 17000,对方可以我就安 排他做,少赚一点也算了”,薄某某 “什么时候发过来”并向甘某某微信转账 5000 元,甘某某 “过几天就发,搅拌机价格都问 好了,等山东回话”,薄某某“货到,给他转 5000,余款货到付清卸车”、“山东那边如果要买搅拌机的话,你叫他付定金,付了定金我们 … …”,甘某某 “ 山东那边他要付他会全额付款的,那 个没事 … … ”,薄某某 “ 那你叫他付点定金或是全付嘛, 然 后 … …”。12 月 17 日,薄某某 “ 180 … …,你跟他聊聊,做皮革粉的”,甘某某“哪里的?我在吃饭了,吃完饭跟他聊啊,回去 的时候到宿舍跟他聊”。2023年 2月9 日,薄某某发送其与张某的微信聊天截图及消息“甘总,你这个暂时不要答应,他如果 能合作就合作 … …”。2 月 11 日,薄某某向甘某某微信转账 1000 元,甘某某 “再转 1000,转 2000。我刚才买动车票,还向人家借了220 来,不然车票都不够,明天晚上在武汉这边过夜,明天 早上还要去江西”。2 月 21 日,薄某某 “这边翁总他们打电话给 你,你就说卖了四五套了,我是说甘总已经卖了四五台了,我说 那做的挺好的”、“下次打电话给你,你说我就卖了四五套了,手 上还有二十几套订单,我都来不及 … …本来就说咨询人很多嘛”, 甘某某 “什么咨询的,我现在马上卖了就可以卖 30 套都有,讲 实话,我从来不骗人的,本身就这样子,骗人也没用 … …”、“现 在厂里面派来的东西,这个错掉,那个错掉,我在这里都不好意 思了,好几个人在这边看这个东西,你搞什么事情都不要搞,厂会倒掉,真是。还哪里有你这样做事情的,乱七八糟的,你这个配,这个丢那个配,你说拉一套机器拉多少车 … …这么会这样子。 我真是怕了你了,你不是这样做事情的,现在搞的我头很痛”。3 月 28 日,薄某某发送图片及消息“给你发江西货清单”,甘某某 “你这个单子发过来怎么看的见啊,你自己看一下 … …”、“我们结账的清单发过来,不要发这些东西”。

审理中,原告提供 5 张有被告签字的送货单,开单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8 日的有三张,另有开单日期 2022 年 12 月 31 日 1 张、开单日期 2023 年 3 月 25 日 1 张,金额共计 389800 元。原 告陈述 5 张送货单的总金额扣除被告甘某某已经支付的 11000 元,即为被告甘某某所欠货款金额 379800 元。关于签字时间, 原告称被告的签字时间均对应送货单上载明的开单日期,被告称该 5 张送货单均系 2023 年 3 月 26 日签字。

关于“送货单中有三张被告甘某某签字的单子早于双方相识时间” 的问题,原告称开单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8 日的三张送货单日期系打印错误,实际应为 2023 年 2 月 8 日。

关于“被告为何会在案涉 5 张单据上签字”的问题,被告解 释称案涉 5 张货物清单中仅有一张系被告经手促成的业务,另外 4 张订单并非被告经手。2023 年 3 月 26 日,原告法定代表人薄某某与被告对合作期间业务进行结算对账,薄某某以被告作为经 办人经手和核对为由让被告签字。被告有老花眼,表示看不清楚,薄某某称均系送货单,出于对薄某某的信任,被告在上述 5 张单据中签名。被告称对账当日被告的法定代表人曾手写有字条,但拒绝提供,其仅有偷拍的照片。对被告拍摄的照片,原告的法定代表人薄某某否认系其书写。

关于“被告甘某某为何会支付原告的法定代表人薄某某 11000 元” 的问题,原告称这是 2022年12 月23日被告为了订 购 110千瓦的竹粉磨粉机支付的定金,对应的是 2022年 2月 8日收货地址为江西的送货单。被告称系客户宁某某向原告购买设备的定金,当时薄某某手机关机联系不上,宁某某微信转账我 30000 元,后来我扣除了为原告购买配件的钱及部分差旅费,剩余的 11000 元我就转给了薄某某。

关于原、被告关系的问题,原告陈述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合作关系,被告并非是原告的技术员,被告是向原告采购货物。被告称原、被告合作生产磨粉机,被告作为原告的技术员对外进行推广销售,同时也负责安装调试和售后维修。

审理中,关于原告何时发货、有无开具发票、有无安装调试等涉及买卖合同的细节问题,原告均未予以正面答复。

另查明,法院受理的原告常州某公司与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审理中原告的法定代表人薄某某举证时称“提供某公司技术人员甘某某与于某某的聊天记录 … …”,并作出 “甘某某现已不在公司 … …”、“甘某某已经离职”等陈述。

四、法院观点和判决

法院认为,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据 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 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原告以双方系买 卖合同关系、被告甘某某在 5 张单据签字确认收货为由向被告主张支付货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 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的请求不能成立,理由如下:

首先,根据原、被告双方的聊天内容,原告向被告发送的“这台就不用改了 … …你看需要带点什么东西,跟这台机器一起发 货”、“那个常州北上车,你回头提前打的过去吧 … …”、“三明张, 报价你叫他找我 … …”、“甘总,你这个暂时不要答应,他如果能合作就合作 … …”等信息均含有指令被告发货、出差、对外报价 等事宜的内容,被告向原告发送的 “ 我现在给人家报的都是 138000”、“山东那个我给他报 138000 元 … …”、“山东的要一台 60 开电机电柜多少价 … …”、“我在吃饭了,吃完饭跟他聊啊, 回去的时候到宿舍跟他聊”等消息均含有汇报报价、征询报价、以及经指令与原告的客户沟通对接的内容。上述聊天内容指向的主体更符合公司与员工或者公司与合作伙伴,而非买卖双方。其次,原告的法定代表人薄某某在另案中“某公司技术人员甘某某… …”、“甘某某现已不在公司 … …”、“甘某某已经离职”等陈 述,认可被告甘某某系其公司员工。原告在前案中作出的陈述与 本案陈述截然相反,违背了禁止反言原则。最后,在未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下,原告虽提供了5 张甘某某签字的单据,但无法对买卖关系的基本事实作出令人信服的陈述,明显与正常的交易习惯不符。故原告仅凭 5 张甘某某签字的单据,不能证明原被告之 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的请求,不符合事实与法律规定,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常州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6997元,保全费1922元,合计8919元, 由常州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苏 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同时根据《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后原告服判息诉,并未提出上诉。

五、律师解析

1、在合作或合伙法律关系中,基本的原则是尊重并根据双方之间达成的合作、合伙协议,根据共享受益、共摊风险的基本原则来处理,一方试图将合作或合伙事业的风险,完全转嫁给另一方,在法律上是很难得到支持的。

2、法律上对买卖合同法律关系的认定,是比较严苛的,而非仅仅凭签字确认的送货单,即可以简单武断的认定买卖合同成立,法院必须要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尊重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尊重客观事实,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依法作出认定。



毕业于中国矿业大学法学本科,江苏神阙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曾经担任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审判员、执行员,审理执行各类民商事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无锡
  • 执业单位:江苏神阙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20220********58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法律顾问、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