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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网络犯罪指导性案例(三)

2025-03-20

发布者:周娜律师|时间:2025年03月20日|分类:法律常识 |285人看过举报

指导案例104号——李某、何某某、张某某等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1.

基本案情

长安子站系环保部确定的西安市13个国控空气站点之一,通过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采集、处理监测数据,并将数据每小时传输发送至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2016年2月4日,被告人李某利用协助子站搬迁之机私自截留子站钥匙并偷记子站监控电脑密码,此后至2016年3月6日间,被告人李某、张某某多次进入长安子站内,用棉纱堵塞采样器的方法,干扰子站内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的数据采集功能。被告人何某某明知李某等人的行为而没有阻止,只是要求李某把空气污染数值降下来。被告人李某还多次指使被告人张某、张某采用上述方法对子站自动监测系统进行干扰,造成该站自动监测数据多次出现异常,多个时间段内监测数据严重失真,影响了国家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正常运行。

为防止罪行败露,2016年3月7日、3月9日,在被告人李某的指使下,被告人张某、张某两次进入长安子站将监控视频删除。2016年2、3月间,长安子站每小时的监测数据已实时传输发送至监测总站,监测总站在例行数据审核时发现长安子站数据明显偏低,检查时发现了长安子站监测数据弄虚作假问题,后公安机关将五被告人李某、何某某、张某、张某、张某某抓获到案。


2.

裁判观点

环境质量监测系统属于计算机信息系统。用棉纱等物品堵塞环境质量监测采样设备,干扰采样,致使监测数据严重失真的,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3.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五被告人的行为违反了国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禁止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禁止对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弄虚作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七条规定不得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本案五被告人采取堵塞采样器的方法伪造或者指使伪造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反了上述国家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干扰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的采样,致使监测数据严重失真的行为,属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

五被告人的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1)被告人李某、张某某、张某、张某均多次堵塞、拆卸采样器干扰采样,被告人何某某明知李某等人的行为而没有阻止,只是要求李某把空气污染数值降下来。(2)被告人的干扰行为造成了监测数据的显著异常,失真的监测数据已实时发送至监测总站,并向社会公布。(3)失真的监测数据已被用于编制环境评价的月报、季报,已向社会公布并上报国务院,影响了全国大气环境治理情况评估,损害了政府公信力,误导了环境决策。据此,五被告人干扰采样的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后果严重”要件。

综上,五被告人均已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鉴于五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坦白认罪,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4.


案例来源

2018年12月25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第20批指导性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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