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强奸罪中“违背妇女意志”司法认定疑难问题解析
近期,“吴某凡涉嫌多次诱骗年轻女性发生性关系”事件的曝光引发了社会轩然大波,也引发了学界与实务界对吴某凡是否因“违背妇女意志”而构成强奸罪问题的热议。本文拟对“违背妇女意志”认定的相关疑难问题进行解析,以期对相关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一、如何认定“骗奸”行为中的“违背妇女意志”
笔者认为,对于上述这些情况是否可以认定为“违背妇女意志”,关键是看行为人所提供的理由或所使用的方法是否使得妇女对行为性质产生误解并因此而不知反抗。对于男方以可为女方提供工作机会为由的情况,由于女方系因出于获得工作机会的目的而与男方发生性关系,虽然事后感觉被骗,但在发生性关系的当时,其对行为性质并没有发生错误认识,因此,并不存在不知反抗的问题,不能认定为“违背妇女意志”。类似的情形比如男方冒充导演以让女方出演重要角色为由与其发生性关系。因为并不是对方是导演,妇女就有义务与其发生性关系,其中尽管存在欺骗的因素,但这种“骗”仅仅是为了满足妇女的虚荣心要求,妇女也仅是对发生性关系对象的职业产生错误认识,对行为性质并没有发生误解,故而不能认定为违背妇女意志。又比如,行为人利用职权引诱女方,女方在未作明确意思表示的情形下,基于互相利用之动机与行为人发生性行为。在此情形下,结合其利用之动机,即使存在女方被欺骗的情况,由于女方对行为性质并无产生误解,因而不能认定为违背妇女意志。
二、以利益“胁迫”女方发生性关系是否属于“违背妇女意志”
四、在男方“误认为”女方有意愿发生性关系的情况下能否排除“违背妇女意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