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俩人共同经营短视频账号,一人诉请归还使用权及索赔违约金12万元的民事案件。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网络自媒体账号归属权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虽然案涉账号已由被告完成实名认证程序,但不能因此排除原告依据约定对平台账号享有的权益。最终,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院判决账号的使用权归原告所有,被告协助办理案涉账号实名认证至原告名下的程序并支付违约金1万元。二审南京中院维持原判。
2年
10247分 (优于95.56%的律师)
一天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