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露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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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成都执业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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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赌场罪从轻处罚

发布者:张露馨律师 时间:2022年08月23日 99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XX、谢XX、聂XX、袁X伙同叶X、毛X1、陶X等人共同开设流动龙虎赌场,情节严重的行为,均构成了开设赌场罪,且系共同犯罪。李XX、谢XX、聂XX、袁X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李XX当庭自愿认罪认罚,谢XX、聂XX、袁X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情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人李XX、谢XX、袁X的指定辩护人分别提出的李XX、谢XX具有自首、立功情节,袁X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在案证据能够证实:其一,2015年7月26日,××机关在李XX、谢XX、聂XX、袁X等人开设的流动龙虎赌场将四被告人挡获,李XX、聂XX、袁X到案后除了如实供述(2016)川2081刑初18号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外,还如实供述了伙同叶X、毛X1等人开设流动龙虎赌场的事实,2020年谢XX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本案指控事实,他们如实供述的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属于同种罪行,不符合自首的认定条件。其二,李XX、谢XX与叶X、毛X1等人系共同犯罪,李XX、谢XX到案后如实供述叶X、毛X1等同案人的犯罪事实,不属于立功。故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袁X的指定辩护人提出的袁X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在案证据能够证实,袁X受毛X1等人邀约后,在参赌过程中入股流动龙虎赌场,占股比例相对固定,且参与了抽头渔利分配,综合袁X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其不属于从犯。故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李XX、谢XX、聂XX、袁X的指定辩护人分别提出的建议对李XX、谢XX、聂XX、袁X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李XX、谢XX、聂XX、袁X伙同叶X、毛X1、陶X等人开设流动龙虎赌场的时间跨度长、地点多且多数在农村地区、参赌人数较多,影响恶劣,社会危害性较大;四被告人分别因赌博、故意伤害,多次被行政处罚和刑事打击,主观恶性较大。综上,四被告人不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故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李XX、谢XX、聂XX、袁X的指定辩护人分别提出的李XX、谢XX、袁X具有认罪认罚情节,聂XX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相符,本院予以采纳。

综合被告人李XX、谢XX、聂XX、袁X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惩罚犯罪,依照经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7月9日起至2024年9月8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谢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起止详见执行通知书。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聂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起止详见执行通知书。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袁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起止详见执行通知书。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张露馨律师现系四川得力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法学学士,6年法律工作经验,高级企业合规师;高级劳动关系合规师;高级企业法律顾...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成都
  • 执业单位:四川得力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510120********06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交通事故、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