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克明主任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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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某与曹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

发布者:徐克明主任团队 时间:2023年11月21日 8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被告曹某某和被告刘某某系夫妻关系。被告曹某某和被告刘某某分别于2018年4月10日、2018年4月13日,向第三人徐某某借款40万元和4万元,共44万元整(其中40万元约定利息为日息0.3%,借款期限三天,被告菏泽某某车业有限公司自愿对上述款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第三人徐某某依法享有上述债权。截止到2018年5月18日,本金加利息共计45.0258万元,但三被告未偿还。2018年5月18日第三人徐某某与我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明确将上述债权和利息权利全部转让给我,并将该债权转让通知三被告。后我多次催要,被告曹某某和被告刘某某不偿还借款本金,也不支付利息,被告菏泽某某车业有限公司也未尽到连带责任保证责任。

案件分析:

该律师为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原告于某某主张被告曹某某和被告刘某某偿还借款40万元,并自2018年4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息24%计算利息,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原告于某某主张偿还借款4万元,并自2018年4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息6%计算利息,合法有据,但应自起诉之日起计算,法院予以支持,原告于某某未能举证证实该借款系用于被告曹某某和被告刘某某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产经营,其要求被告刘某某承担偿还责任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原告于某某主张被告菏泽某某车业有限公司对上述40万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担保法相关规定,被告菏泽某某车业有限公司应为连带责任保证,因原告于某某法院提起诉讼时尚在保证期间内,原告于某某主张被告菏泽某某车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判决结果:一、被告曹某某、被告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于某某偿还借款40万元及利息(自2018年4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4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

二、被告曹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向原告于某某偿还借款4万元及利息(自2018年5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4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

三、被告菏泽某某车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判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山东正固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15年,法定代表人徐克明,联系电话0531-68653719。办公地点:济南市高新区舜风路1...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南
  • 执业单位:山东正固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3137000********6E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合同纠纷、法律顾问、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