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珊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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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者:王珊珊律师 时间:2023年09月28日 163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给付货 款 1 115 762.05 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以 1 115 762.05 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 报价利率计算,自 2021 年 5 月 15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 判令被告依照合同约定按照各违约当月销售总额的 10%作为违约 金承担违约责任;4.判令被告承担原告维权支出的律师费 50 000 元;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21 年 5 月, 原被告协商一致由原告向被告供应鲜鸡,并签订合同,依据原被 告双方确认的对账单进行结算。结算周期为 45 天,每月 15 号开 始对上一个周期(上个月 1 号至 31 号)的账款进行对账,被告通 过银行转账方式将款项转入被告的银行账户。经原被告双方确认, 合同所约定的供货期间,原告所供货物均符合被告要求。然而自 2022 年 1 月起,被告便未遵守合同约定及时向原告给付货款,造 成原告经营困难,不得不缩减各项开支以维持生计。原告多次和 被告沟通均未果。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被告累计未付款达 1 115 762.05 元

判决如下:

一、鲜生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 向原告支付货款 1 024 061.16 元; 二、鲜生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 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 1 024 061.16 元为基数,自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 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 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7646 元,由王建军负担 929 元(已交纳),由鲜生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6717 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 内交纳)

王珊珊,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已逾十年,认真负责、专业严谨,能灵活运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为当事人排忧解难...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东城区
  • 执业单位: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110120********39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