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珊珊律师 时间:2023年09月28日 171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与被告食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 下简称“上品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2 年 12 月 8 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 516 468 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归还货款利息及加计 50%计算逾 期付款损失(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 场报价利率计算,自 2021 年 6 月 1 日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3、判令被告承担原告维权费用 5000 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 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近年来,被告一直在原告经营的牛羊冷鲜 肉摊位处拿货,因被告信誉较好,原告默许被告先拿货再通过原 告指定向相关账户支付货款。截至 2021 年 5 月 31 日,被告共欠 504 694 元货款未清偿,加上 2021 年 6 月货款金额 39 794 元,减 去被告 2021 年 6 月 9 日转账支付的 28 020 元,尚欠金额 516 468 元。
上品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一、拿 货欠款是事实,被告多次让原告跟我公司财务对账,货品比较杂, 原告都不配合,长期不给发单子;二、原告发过来的所有的单子, 很多计算错误,之所以不给结算货款,是因为数额没有对清,所 以滞纳金等都不认可。三、被告是正规的公司,原告总是让被告 打给个人或者其他公司账上,始终无法提供固定付款账户,导致 被告面临被税务机关处罚的严重后果。四、原告提供的货物部分 存在质量问题,例如有一次送冷冻馄饨长毛了,严重影响我公司 形象。
判决如下:食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 日内给付原告货款 479 097 元。 二、食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 日内给付原告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方法为以 476 674 元为基 数,自 2021 年 8 月 1 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 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 2423 元为基数, 自 2023 年 1 月 16 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 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 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9014.68 元,由原告负担 528.22 元,由食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8486.46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