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擅自将夫妻共有的房产出售,配偶一方能否追回被出售的房产,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如果购买房产的人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即善意购买、支付了合理的对价并且房产已经变更登记,这种情况下配偶一方无法追回房产;如果房产的购买人不能同时满足上述三个条件,配偶一方可以主张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无效,将房屋恢复登记至原始状态。
在无法要回房屋的情况下,如果配偶一方因对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房产遭受损失,离婚时可以向对方主张赔偿。
延伸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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