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潘XX,男,1963年9月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柯珂,北京盈科(丽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蓝XX,男,1979年3月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原告潘XX与被告蓝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8月9日向本院起诉,诉请判令: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5785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利息自2022年8月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9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潘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柯珂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蓝XX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本院认定如下事实:2021年1月4日,被告蓝XX向原告潘XX借款人民币48000元,当日,原告通过支付宝转账方式分别向被告支付30000元、18000元。同年3月2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向潘XX借到人民币肆万捌仟元整(48000元),用于生意投资”。2022年1月12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借款9850元,原告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被告交付了上述款项,同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向潘XX借到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用于生意周转”。至此,原告出借给被告款项共计人民币57850元,对于该款,被告至今未偿还。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蓝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潘XX借款本金人民币57850元及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2022年8月9日起以5785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46元,减半收取623元,由被告蓝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