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靖律师 时间:2024年03月21日 72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一审原告):王XX,男,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XX,黑龙江XX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上海XX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刘XX,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女,蒙古族,上海XX公司法务,住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男,汉族 ,上海XX公司法务,住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
上诉人王XX因与被上诉人上海XX公司(以下简称上海XX公司)快递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2023)黑0110民初62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7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采取阅卷、调查及询问当事人的方式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付XX、被上诉人上海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李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XX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上海XX公司向王XX返还代收款 31,040元;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上海XX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王XX发出代收货款快件时,已经明确代收货款的价值为32,000元,上海XX公司在收取快件时亦约定了3%的手续费,手续费中包含运费,因此上海XX公司应返还给王XX代收货款31,040元。王XX发送快递的价值不需要再次证明,上海XX公司的官方网站上明确写明代收货款的流程是先验货再签收,此批快件既然已经签收,再发生其他任何问题都与王XX无关,上海XX公司必须按照约定返还代收货款。王XX与收件人互不认识,为了快件及资金的安全,才选择了代收货款的业务,此业务也长时间的存在于快递行业,当面验货,满意再签收付款,由快递公司代收货款,然后返还发件人。案涉快件已被签收,但上海XX公司未与王XX结算货款,也未向王XX返还快件,上海XX公司应按照约定向王XX返还代收货款。
综上所述,王XX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76元,由王XX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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