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靖律师 时间:2024年03月18日 7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王XX,男,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
被告:长沙XX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
法定代表人:龙X。
被告:上海XX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嘉松中XX。
法定代表人:聂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女,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XX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刘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女,系该公司法务。
原告王XX诉被告长沙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上海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上海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易程序于2021年5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XX,被告XX公司法定代表人龙X、被告XX公司、被告XX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决XX公司、XX公司、XX公司赔偿2,772元;二、诉讼费由XX公司、XX公司、XX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1月29日,原告在中南大学升华公寓24栋旁莱鸟驿站寄出到福建的快递包裹,运单号 43121XXXX0617。途中被XX公司弄丢,价值2,772元的牛仔裤一条。经多次协调未果,特提起诉讼。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一十条、第八百三十二条、第八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长沙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王XX损失2,692.41元;
二、驳回原告王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长沙XX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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