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靖律师
张靖律师,中共党员,内蒙古匡晟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曾在某大型物流公司担任法务工作,积累了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尤其在处理机动车交通事故、劳动争议、人身损害赔偿和合同纠纷等
15921845145
咨询时间:08:00-23:00 服务地区

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张靖律师 时间:2024年03月18日 7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王XX,男,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

被告:长沙XX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

法定代表人:龙X。

被告:上海XX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嘉松中XX。

法定代表人:聂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女,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XX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刘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女,系该公司法务。

原告王XX诉被告长沙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上海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上海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易程序于2021年5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XX,被告XX公司法定代表人龙X、被告XX公司、被告XX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决XX公司、XX公司、XX公司赔偿2,772元;二、诉讼费由XX公司、XX公司、XX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1月29日,原告在中南大学升华公寓24栋旁莱鸟驿站寄出到福建的快递包裹,运单号 43121XXXX0617。途中被XX公司弄丢,价值2,772元的牛仔裤一条。经多次协调未果,特提起诉讼。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一十条、第八百三十二条、第八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长沙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王XX损失2,692.41元;

二、驳回原告王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长沙XX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张靖律师 已认证
  • 执业3年
  • 15921845145
  • 内蒙古匡晟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年

  • 平台积分

    467分 (优于69.11%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4篇 (优于79.14%的律师)

版权所有:张靖律师IP属地:安徽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2817 昨日访问量:36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