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的诱惑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指控:2003年11月某日下午,受害人黄某到A学校催收欠款,与被告人李丽(化名)之哥李某发生口角抓扯纠纷,李丽遂邀约被告人王某、沈某在其住宅内密谋“收拾”黄某。当日21时许,沈某、王某召集并伙同闵某(在逃)等数人驾车窜至A学校内,持刀将前来学校索债的黄某头部砍伤并挟持离校,并将黄某带至二号桥下河滩上,在李丽的授意下,用鹅卵石击伤黄某,致其左手肘部骨折。经鉴定,黄某的损伤为轻伤。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丽、沈某、王某,策划、指使他人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情节恶劣,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黄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以七级伤残为依据,要求李丽、沈某和王某连带赔偿8万余元。
该案定于2005年1月12日上午九点半开庭。
办案经过
2004年6月,李丽被刑事拘留,后取保候审,已委托杨东(化名,法律工作者)作为其辩护人,听说在开庭后会被关进看守所,现得知杨东不是律师,准备委托律师。
2005年1月初,与李丽在律所办公室见面,李丽否认使过王某、沈某等人殴打黄某,希望我作无罪辩护,我答复是否作无罪辩护要看了证据材料再说。
经阅卷,发现李丽在多次讯问笔录中,一直否认指使过他人殴打黄某,属于零口供。而同案被告人沈某、王某及证人孙某等在密谋、授意、给钱等定罪情节上,存在诸多相互矛盾之处。据此,就证据存疑完成了2600余字的质证意见。
之后,在律所办公室再次会见李丽,决定作证据不足的无罪辩护。此外,了解到欠款真相:2013年5月,李丽向黄某母亲龚某借款4万元,期限为两年,有利息约定。黄某向母亲讨要钱款时,龚某推托钱已借给李丽,并打电话告知李丽不能把钱还给黄某。黄某到A学校找李丽要钱被拒绝,黄某就多次到学校来闹,进而引发纠纷。
法庭上,我作证据不足的无罪辩护,内容大致如下:首先,没有证据证明李丽与他人密谋殴打黄某;指控李丽授意殴打黄某的证据只有沈某的供述,属于传来证据且系孤证;李丽事后给钱的证据不足。
其次,言词证据相互矛盾。1、案发当日中午,王某说是开车送沈某去的李丽家,自己没上楼;而沈某说是自己打车去的,王某也在场。2、案发当晚,沈某说王某接到李丽电话后,让殴打黄某的,而王某否认当晚与李丽通过电话;3、王某说看见李丽给了沈某2000元,沈某则供述李丽给了5000元,孙某也在场;而孙某证言没有看到过李丽给沈某钱,等等。
最后,王某、沈某在法庭上翻供,未说明翻供理由。1、王某在法庭上承认去过李丽家,说李丽吩咐他们如果黄某再来,就找人把黄某喊出学校,不要再来闹事,没有说过殴打黄某。2、沈某之前供述有一把西瓜刀,庭审中否认带有凶器;沈某当庭说李丽事后把钱给了自己和王某,当我问及李丽是怎么给你和王某钱时,回答又变成李丽把钱给了自己个人;3、公诉人出示了沈某在审查起诉阶段的《自述书》,内容是侦查阶段的供述是在公安人员诱导下形成的,庭审质证时,沈某改口说《自述书》受蒙骗写的,拒绝回答为什么受蒙骗?受何人蒙骗?4、被害人黄某存在过错。李丽向龚某借款是事实,但龚某明确表示此款不能还给黄某,说明黄某纠集多人到A学校催款没有法律依据,这正是本案的起因。据此,公诉机关指控李丽犯故意伤害罪的证据不足,请宣告李丽无罪。
1月12日的庭审持续一天,感觉效果还可以,没有当庭宣判,法院下达逮捕令,李丽被送往看守所。次日上午,我到看守所会见李丽,分析庭审情况,并告知要见律师,让看守所打我电话。
1月18日,接到承办法官电话,通知21日下午第二次开庭,并说李丽已认罪,有亲笔所写的《悔过书》。听后大惊,直接奔赴看守所会见李丽。
原来:另一辩护人杨东在13日下午会见了李丽,告知已与法官沟通,如果愿意赔偿并到得黄某谅解,可判缓刑,李丽同意;14日上午,杨东再次会见,说与黄某谈好赔偿5万元就出谅解书,李丽同意;下午,杨东第三次会见,让李丽在打印好的悔过书上签名捺印;17日上午,杨东第四次会见,说法院要求悔过书亲笔写,于是照抄一份后签名捺印。
我当时责问李丽:你没有做为什么要认罪?为什么不让看守所给我打电话?李丽回答:杨东说法院抓了肯定是要判的,如果不认罪就要判实刑,认罪赔钱判缓刑。我无语。
第二次开庭,李丽与黄某当庭签署和解协议,李丽亲属当即支付5万元现金,黄某撤回附带民事诉讼,并出具对李丽等三人的谅解书交给合议庭。我只能调整辩护方案,提出对李丽判处缓刑的补充辩护意见。
案件结果
1月31日宣判,李丽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王某、沈某各有期徒刑八个月。杨东所说的缓刑呢?
办案感悟
这桩20年前的旧案,到底是李丽说了假话?还是杨东在撒谎?或是法院不讲诚信?不得而知。
用人不疑,疑人不用。律师办案,信任真的很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