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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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的面纱

发布者:何康律师|时间:2022年03月13日|分类:抵押担保 |435人看过

12年7月,吴某、夏某各用一套房屋为朋友邓某循环贷款(十年)提供担保,担保额度分别为25.4万元和30.6万元,已办理抵押登记。16年4月28日,甲银行A支行提起金融借款纠纷之诉,要求邓某归还15年3月的56万元借款,吴某、夏某承担担保责任;5月13日,邓某因病去世,追加邓某法定继承人(从未到庭,公告送达)为被告,我受吴某、夏某委托代理此案。

经阅卷,发现几个疑点,遂申请法院调取邓某的账户交易明细等证据。原来,银行在12年6月6日向邓某发放15万元借款,7月13日、16日分别发放案涉30万元、26万元(担保的是30.6万元和25.4万元)借款后即收回,是否受托支付给第三方?或是新贷还旧贷?借款合同编号为何不同?转账凭证为何采WORD编辑且用普通A4纸打印?

庭审中,在我的发问下,银行代理人承认案涉借款用于归还邓某之前的借款,即借新还旧。我方主要观点:其一,担保的主合同编号尾数是6474,15年3月发放的56万元依据的借款合同编号尾数为0123,即案涉56万元借款所依据的不是担保的主合同,与担保人无关;其二,56万元借款发放后即收回,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消灭;其三,银行自认是以新还旧,而担保人不知情,应免予担保责任。

一审法院以银行误填借款合同编号为由,判决吴某、夏某承担担保责任。蹊跷的是,一审判决书采纳的部分证据(12年7月13日和16日、13年1月17日、14年2月13日的贷款支用单、放款单、借据)未经质证。

吴某、夏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定于17年8月24日下午2点半开庭。意外发生了,8月中旬,突感不适,去医院检查身体有恙,需手术,因本案系公告送达,无法改期。向医生据实陈情,请求推迟手术时间获准。24日上午做CT检查,下午5点半做术前检查、准备,25日上午行手术。二审如期开庭,结束后赶往医院已近6点,差点误了第二天的手术。幸手术成功,一切顺利,谢谢郭医生。

二审裁定发回重审,重审时银行撤诉;后再次起诉,又撤诉。银行改变策略,提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之诉,只起诉担保人。我方提出实质性异议被采纳,裁定驳回银行的申请,告知其另行诉讼。

19年8月,银行第三次提起金融借款纠纷之诉,定于20年3月16日9点半开庭,采用一证一质,争议焦点涉及合同效力、合同相对性、子合同、受托支付、解付止扣、借新还旧等。此外,银行第一次提出56万元已受托支付到邓某供货商杜某名下,用于购买家俱。审判长随即休庭,让银行提交杜某的帐户交易明细,银行以需要走内部程序为由,今天无法提交。诉讼已三年多,银行为什么现在才提?这可是对银行非常有利的证据,心中疑惑不解。因本案系公告送达,加之已多次诉讼,审判长不同意另行给银行举证时间。庭审持续一天,形成笔录34页,择日宣判。

4月13日,领取一审判决书,法院认为:银行发放贷款依据的合同编号尾数是0123,担保主合同编号尾数为6474,两者非同一合同,且存在以新还旧的可能,故吴某、夏某不承担担保责任。对转账凭证的表述为:采用WORD打印表格的形式,不符合银行转账凭证的通常格式,内容意思表示混乱,没有日期,未加盖印章,对其真实性存疑。

银行不服上诉,提交了杜某15年3月16日的账户交易明细,辩称尾数0123的编号是电脑自动生成,不再提误填之说。我方反驳:如果合同编号是自动生成,每次会有区别,为何前四次放款自动生成的合同编号会一模一样?请解释自认的以新还旧!请提交杜某完整的账户交易明细!二审法院对此不置可否,如银行所愿,照单全收,判决吴某、夏某承担担保责任。

二审判决后,吴某、夏某偶然找到了杜某。原来,杜某系邓某员工,不是供货商,邓某常借用员工身份证办事。杜某不知晓案涉账户,是邓某自行开设、持有、使用,并就此出具书面证明,愿意到法庭作证。此外,杜某打印了完整的账户交易明细,这才发现,案涉借款发放过五次,发放机构均是甲银行B支行或C支行,没有一次是原告A支行,足以说明转账凭证系A支行伪造。

据此,向高院申请再审,21年6月2日召开听证会。结果,高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裁定书没有提及新证据的名称及质证意见,何以服人?

无奈,只得找检察院抗诉,检方以吴某、夏某自愿担保及银行误填为由,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

至此,本案以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告终。

银行固然胜诉,可输的又岂只是担保人?

六年九次诉讼,我已看到幕后的真相,却无力揭开银行的面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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