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丹律师
陈丹律师
陕西-西安高级合伙人律师执业9年
执业年限9
查看服务地区

律师不接受该地区电话咨询,建议一对一在线咨询.服务时间:(09:00-21:59)

咨询我
09:00-21:59

离婚后探望权行使障碍案——谢某与李某纠纷实例

发布者:陈丹律师 时间:2025年08月11日 3441人看过 举报

2025-08-11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谢X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丹,陕西华格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芬芬,陕西华格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李X,男(缺席)

原告谢X与被告李X探望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4 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X 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丹、蔡芬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X经 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审理。本案现已 审理终结。

谢X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李X协助谢X 行使探望权,具体时间为每两个月现场探望女儿李Y一次,每次 探望时间为 2 天,探望期间在不影响孩子生活、学习的情形下可 以带孩子外出游玩或居住,探望时间结束后由谢X将孩子送回; 每周与女儿李Y视频 1 次,视频时长不低于 10 分钟;2.要求李新 生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谢X与李X原系夫妻。2021 年 8 月 15 日,双方生育一女,取名李Y。2024 年 1 月 19 日,双 方签订了自愿离婚协议书并办理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书中明确 约定女儿李Y由李X抚养,谢X随时有权探望女儿,谢X无须 支付抚养费,李X不让探望女儿,谢X可变更抚养权。双方离婚后,李X将孩子交给其母亲抚养,对于谢X探望孩子的正当 要求,李X设置各种障碍予以拒绝。李X的行为变相剥夺了 谢X与女儿相处以及女儿依法享有母爱的权利,损害了亲权,对 孩子的身心健康及将来的成长极为不利,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 处理。
李X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审 理,未当庭发表答辩意见,但李X的亲属李xx于 2025 年 4 月 8 日下午递交了 1 份书面答辩状,主要答辩意见为:1.之前谢 林行使探望权时, 曾将孩子带走后未按约定送回,李X接回孩 子后,生活作息紊乱,夜间哭闹频繁,情绪极不稳定,很长时间 都难以恢复到正常状态。事后,谢X还明确表示即便不带孩子回 去,她也不想要孩子,这表明谢X主张探望并非完全从孩子利益 出发,更多是出于个人私欲,未充分考虑孩子感受。2.孩子尚年 幼,心理和情感发育尚未成熟,对生活环境和照顾模式的变化极 为敏感,频繁且不稳定的探望安排,易使孩子产生不安和焦虑情 绪。3.离婚时基于谢X会合理行使探望权、孩子生活状态稳定等 预期而约定谢X无需支付抚养费,但谢X不当的探望行为给孩子 带来诸多负面影响,且随着孩子成长,孩子日常在饮食、衣物、 玩具以及早教等方面开销持续增长,李X独自承担这些费用面 临较大压力,而谢X作为孩子母亲,有义务分担抚养费用, 以保 障孩子能在良好的物质条件下健康成长。李X要求谢X每月支 付 800 元抚养费。4.李X同意谢X行使探望权,但谢X要求每 两个月现场探望两天、每周视频1次且时长不低于10分钟的要求, 不符合孩子的实际情况和利益,李X要求将探望方式调整为每 月一次现场探望。 同时,为确保孩子的安全以及能按时返回,探 望过程需有李X指定人员跟随。

谢X为支持其主张提交了自愿离婚协议书复印件 1 份 2 页、离婚证复印件 1 份 1 页、 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 1 份 1 页、微信名 称截图打印件 4 份 4 页、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打印件 1 组 21 页、 短信聊天记录截图打印件 1 份 1 页、通话记录截图打印件 2 份 4 页、录音光盘 1 张、录音文字整理打印版 1 组 4 页。李X未到 庭参加诉讼,视为李X放弃质证的权利。
李X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审 理,视为李X放弃举证的权利。 关于李X的亲属李xx于 2025年 4 月 8 日递交的照片截图 2 份 2 页,谢X认为没有原件核 对,不认可这份证据的真实性,并认为这份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 性。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1 年 1 月 27 日,谢X与李X登记结婚。2021 年 8 月 15 日,双方生育一女,取名李Y。2024 年 1 月 19 日,双方签订了 1 份自愿离婚协议书,并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约定李Y由 李X直接监护抚养,谢X随时有权探望,谢X无须支付抚养费, 不让看望孩子,谢X可变更抚养权。谢X认为李X阻止其探望 孩子,形成诉讼。
审理中,谢X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明确表示每两个月月末的周 六日探望孩子,时间为周六 15 时至周日 15 时,李X可以指定 人员跟随,并不主张视频探望。
本院认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 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 议,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判决。谢X作为孩子的母亲要求享有探 望权,李X应当协助。本着既要考虑不影响子女的正常生活, 又要增加子女同母亲的沟通,减轻子女因父母解除婚姻关系而带 来的家庭破碎感,同时要保证有利于孩子今后身心健康成长,又 能维护谢X合法权利的原则,本院认为谢X探望的次数不宜过于频繁。另外,李X通过其亲属递交的书面答辩状中要求探望时 由其指定人员跟随,谢X认可该意见,本院予以确认。但考虑到 跟随人员的吃住等生活问题,本院认为孩子不宜与谢X过夜。关 于李X在书面答辩状中提到的抚养费,因李X本人未到庭, 亦未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起反诉,本案不涉。


综上所述,综合双方当事人的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 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谢X每两个月可探望女儿李Y 1 次,每次探望时间为 2 天,具体为每两个月月末的周六早九时在 李X处将孩子接走, 当 日二十时前将孩子送回李X处; 同周 的周日早九时在李X处将孩子接走, 当 日二十时前将孩子送回 李X处,李X负有协助探望义务,并可指定人员跟随;
二、驳回谢X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70 元,减半收取 35 元, 由谢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 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 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陈丹律师,中共党员,陕西华格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负责人、首席律师;专注办理婚姻家事类诉讼及非诉案件,业务范围...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陕西-西安
  • 执业单位:陕西华格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6101201711879818
  • 擅长领域:离婚、继承、婚姻家庭、法律顾问
陕西华格律师事务所
16101201711879818 离婚、继承、婚姻家庭、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