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刘X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丹,陕西华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旭东,陕西华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史X
原告刘X与被告史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 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刘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原告与被告系高中同
学,2018年3月15日双方在咸阳市渭城区民政局登记结婚, 2019年9月27日婚生女史Y出生。后原被告性格不合, 感情破裂,五年双方并无性生活。自2023年10月至今一直 处于分居状态,另,原告愿意抚养女儿史Y,能更好的帮助孩子成长。被告对女儿史Y的生活和教育漠不关心,为有利于女儿的健康成长,应由原告抚养为宜。后原告得知, 在婚姻存续期间,被告多次欺瞒原告在外进行多次贷款,贷 款金额巨大且未用于夫妻双方共同生活。原告认为,被告上 述种种行为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未尽到一个做父亲、做丈 夫的责任,致使夫妻感情完全、彻底破裂,已无和好可能。
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诉至贵院, 望判如所请 。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 下协议:
一 、原告刘X与被告史X离婚。
二 、婚生女史Y,抚养权归原告刘X所有,被告史X每月15日前向原告刘X支付孩子生活费5000元,直至孩 子年满十八周岁;超出3000元的孩子的医疗费、教育费由 双方另行各承担一半;被告史X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情 况下,在与原告刘X沟通后可以随时探视孩子,但应尊重孩 子意愿。
三 、被告史X婚前购买的西咸新区XX小区XX室房产及附带车位XX,所有权归原告刘X所有,原告刘X于2025年12月31日前向被告史X给付房屋及车位补偿款600000元。
四 、原、被告双方各自名下的其他财产及存款归各自所 有。
五、原、被告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确 认。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2525元,由被告史X承担。因 原告刘X已预交,故被告史X于2025年2月28日之前将 所应承担的2525元诉讼费给付原告刘X。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陈丹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