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侯思凡律师 时间:2023年05月15日 157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杨某芳与被告王某伟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郁XX、被告王某伟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侯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某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原被告双方离婚;2.婚生女王某榕、王某茹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4000元,直至二人独立生活为止;3.婚后共同财产依法分割;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相识,于2003年7月3号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婚后感情一般,于2008年9月份生长女王某榕,2018年12月份生次女王某茹。由于婚前了解不够,结婚后发现双方生活习惯、价值观、育儿方式等存在很大差异,矛盾重重。原告是教师,工作和养育女儿占了原告大部分的精力,但被告不管不顾从不体谅,对原告无端猜忌,辱骂还意图给原告按上“出轨”的“罪名”,用各种让原告无法忍受的方法逼迫原告承认自己出轨。2021年年底原告无奈向贵院提起诉讼,最初被告似乎“认识”到了问题,向原告书写保证书,愿意担当起父亲和丈夫的义务和责任,后原告于2022年2月份申请撤诉,2022年2月14日贵院出具了撤诉裁定。但是之后一个月后被告还是故态重演,还更变本加厉,甚至经常在孩子面前对原告大发雷霆、用不堪入耳的话肆意辱骂原告。原告不愿吓到孩子,不想让孩子受到影响只得尽量息事宁人,但换来被告下一次更加恶劣的辱骂。如此恶性循环,让原告精力耗尽,憔悴不堪甚至失眠,晚上只能睡眠两、三个小时,已影响到原告的正常工作生活。被告无端猜忌原告出轨,也经常刷视频对照原告符合“出轨”的哪几条,甚至原告在手机上将一位男歌手的歌曲设为铃声也要被被告辱骂,目前也是对原告更加冷漠相待。以上种种令原告感到窒息绝望,被告写的保证书也是流于形式,没有实质上的履行。原告主张两个女儿的抚养权,两个孩子的日常生活主要由原告负责照顾,大女儿的学习由原告负责辅导,被告没有管过。原告是老师,也能给孩子一个平静稳定的生活环境。长女现14岁生活中需要原告引导,次女还不满4岁尚年幼,更离不开原告的照顾。综上,原、被告双方感情已完全破裂,虽经原告努力但和好无望。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
本院审理期间,原告明确第三项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位于旭X有园的房子归原告所有,豫A3KF82牌汽车归被告所有。被告王某伟辩称,答辩人不同意离婚,双方夫妻感情并没有破裂。1、双方系自由恋爱,结婚至今已有将近20年之久,婚生长女王某榕(大宝)也已经有14岁多,婚生次女王某茹也已经有4岁。被答辩人与答辩人双方有深厚的夫妻感情,双方并无明显的矛盾纠纷,感情并未破裂。被答辩人与答辩人在2002年我们相识后,相互均有好感,经常不断的电话联系,不断的约会,有时约会聊至深夜,双方的脾气、性格、为人处事均得到了充分的了解,答辩人出差期间被答辩人主动去答辩人家里照顾父母,并坠入了爱河,建立了恋爱关系。经过深思熟虑之后在双方父母的祝福下于2003年7月3号在民政局领取了结婚证并结为夫妻,双方在性格和习惯等方面都很合拍,很少为了家庭琐事而争吵。2、答辩人本身为了一家人的生计在外面打拼,经常在外地出差是比较辛苦的,经常风餐露宿,随着工程项目走,近几年由于疫情影响答辩人单位经常加班、考核,加之工作调动,答辩人也面临着巨大的生活压力,难免会与被答辩人发生拌嘴争吵。3、被答辩人起诉状所述事实与真实情况不符。常XX:“夫妻之间吵架都是床头吵架床尾和。”不论在什么年龄段的夫妻真的是没有不拌嘴,不吵架的夫妻。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的争吵只是夫妻日常生活中的拌嘴。答辩人始终认为两个人在一起难免磕磕绊绊,应该相互扶持给对方一个包容。答辩人一直与对两个婚生女儿非常疼爱,关心两个婚生女儿的学习和生活。答辩人父母偶尔也来帮忙照顾两个孩子。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只要双方相互关心,相互理解,加强沟通交流,相互扶持,珍惜现在的婚姻生活,共享家庭天伦之乐,仍是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被答辩人与答辩人之间不存在任何判决离婚的情形,恳请法院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2003年7月3日在郑州市二七区民政局登记结婚。二人于2008年9月20日生有一女王某榕,2018年12月3日生有一女王某茹。原告称,双方婚后感情一般,后因被告对自己不信任,双方经常发生矛盾。2022年1月29日,杨某芳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后又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于2022年2月14日作出(2022)豫0103民初1088号民事裁定书,准许原告撤诉。现原告杨某芳诉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遂向本院起诉离婚,形成本案。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婚姻存续的前提和基础。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结婚,婚后共同生活多年,先后育有两个女儿,双方婚姻基础较好。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虽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并未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且婚生女均尚未成年,孩子的健康成长也离不开一个完整的家庭和父母的共同关爱,被告在庭审中亦表示坚决不同意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应彼此珍惜夫妻感情,相互理解,相互关爱,加强沟通交流,多为家庭考虑,生活中应该注意自己的言行,给予彼此信任和包容,双方的夫妻感情还是有和好的可能,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杨某芳与被告王某伟离婚。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75元(原告杨某芳已预交3400元),由原告杨某芳、被告王某伟各负担1637.5元。原告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25元,退还原告杨某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二份,上诉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