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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王某欧因与被申请人刘某荣、原审被告郑州市二七区某某鞋业商行(以下简称某某商行)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判决

发布者:侯思凡律师 时间:2023年05月15日 131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再审申请人王欧因与被申请人刘荣、原审被告郑州市二七区某某鞋业商行(以下简称某某商行)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豫01民终96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欧申请再审称:一、王欧不服(2017)豫0103民初14103号民事判决向二审法院上诉,在上诉状中提出过扣减货款52000元的抗辩意见,上诉状也有明确记载。王欧因未能收到该案的二审开庭传票而未到庭参加该案诉讼,二审法院作出(2018)豫01民终14450号民事裁定按照王海欧撤回上诉处理。在该案的执行程序中,王欧也提出了同样的抗辩理由,在法院组织下达成和解协议。因此,王欧与某某商行不存在恶意串通。原审判决撤销《执行和解协议》属于认定事实错误。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和解协议无效或者应予撤销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执行和解协议被确认无效或者撤销后,申请执行人可以据此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以执行和解协议无效或者应予撤销为由提起诉讼的,不影响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该规定未有原审法院可有权撤销《执行和解协议》的规定,原审法院依据此进行裁判属于法律适用错误。三、《执行和解协议》并不当然影响刘香荣的合法权益。扣减78000元及52000元并未导致某某商行的责任财产减少,且该扣减行为本身就具有合法性及正当性,是本应当就核减的金额。四、原审如此判决将造成,刘荣依据王欧与某某商行的执行债权执行王欧,王欧向某某商行转账的52000元及相应提成、返点钱款,需要另行起诉向其追讨,陷入三方相互纠缠的诉累当中。综上,请求对本案再审。

荣提交意见称:一、王欧在对(2017)豫0103民初14103号民事案件的上诉中提出过扣减货款的抗辩意见,且在上诉状中明确记载,但是该扣减货款的抗辩意见并没有法律文书确定其成立。二、原审判决法律适用正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刘荣属于利害关系人,案件在一审法院审理,也在一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一审法院是该案的执行法院。故一审法院有权依法进行裁判,撤销侵害刘荣债权的《执行和解协议》,适用法律正确。三、某某商行的经营者王红与王欧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私下履行,不通过法院支付欠款,明显系恶意串通。执行和解协议并没有通知刘荣,也没有经过刘荣的同意,减少了王红的责任财产,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已经严重损害刘荣的债权。四、王欧主张其已经支付某某商行货款52000元及某某商行承诺给王欧的销售押金和返点78000元应当通过要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争议。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王欧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对本案再审。某某商行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刘荣系某某商行经营者王红的债权人,其以某某商行在申请执行王欧一案中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损害其债权为由,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法院撤销《执行和解协议》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刘荣对王红享有到期债权,且在执行程序中已经向某某商行申请执行王欧的执行案件下达协助执行通知,故王红经营的领舞情缘商行对王欧债权金额变动情况影响刘荣债权的实现。某某商行与王欧签订的《执行和解协议》确认的债权金额与一审法院(2017)豫0103民初14103号民事案件已经判决王欧向某某商行应支付的金额差距较大,且王欧、某某商行均未对此变化作出合理解释并提交有效证据予以证明。原审法院认定该《执行和解协议》严重影响刘荣的合法权益并判决撤销该协议具有事实依据。王欧申请再审主张,《执行和解协议》所确定的150000元系在对一审法院(2017)豫0103民初14103号民事判决确认的280000元的基础上扣减52000元已支付的货款以及某某商行应支付给王欧的销售押金、返点款72000元基础上计算得来,具有合理性,并提交了王欧在(2018)豫01民终14450号案件中的上诉状为证。

本院认为,虽然该上诉状载明了王欧的该项陈述,但并未有生效判决对此进行确认,王欧也未提交其他证据予以证明。王欧提交的该项证据本院不予采信,其该项理由依据不足,本院亦不予采纳。王欧主张刘荣对王欧向王红支付过钱的事实明知,并提交20191121日与刘荣的通话录音,但该录音并未有刘荣明确认可王欧主张事实的内容,该项证据不足以证明主张的事实,本院对此不予采信。综上,王欧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欧的再审申请

侯思凡,毕业于河南科技学院,在法院从事法律工作多年,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司法实践经验,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郑州
  • 执业单位: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01202210419452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婚姻家庭、离婚、劳动纠纷